第一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 比赛
(一)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成绩,必须符合本规则。
(二)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三)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工艺评分送审和检录时裁判员有权核查。
(四)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五)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六)放飞线定长,除微型最少10米外,其他各类、型均为最少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七)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临场抽签分组分道。没有准飞证或无审核印章的风筝不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八)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九)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十一)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十二)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他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四)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六)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七)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八)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九)凡参赛风筝为混合类,其所报参赛类别的面积应分别大于其相应的各个类别。
(二十)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二十一)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二十二)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十三)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大会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全国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四)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五)比赛以某一类、型风筝的比赛为一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变更。如入飞指挥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后,于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后再行变更。
(二十六)比赛时的风力为2—6级之间。
(二十七)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龙类风筝放飞的道位采用1、3、5、8道。复线操纵风筝为单个放飞。其顺序由临场抽签决定。
(二十八)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九)一场比赛,个人放飞的风筝限报3只。
(三十)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三十一)因气候因素未能按原定赛和进行放飞,最后一天采用集中抽签法,以一个类、型为界,限定某个时限结束比赛。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因气候、时间等因素,大会无法安排的比赛项目,均做自动取消处理。
(三十二)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他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 赛次,分组
(一)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二)同单位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内。
第四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报错风筝类别扣5分,报错风筝型号扣2分。扣分后的风筝,允许调换类别和型号,如无该类别和型号则取消比赛资格。
(三)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四)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五)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 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道位裁判长或放飞指挥长签字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 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第四章第十一条(二)放飞款中1—6分数的高低判定名次。
第七条 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未设仲裁委员会,则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