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在工业和城市里难以推行下去,与我国法治精神的欠缺确实有很大关系。发达国家一般都利用《物权法》来保障产权,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直到2007年才通过该项法律。即使获得通过,积习所致,很多人,特别是政府执法人员都不以为意。2010年新闻报道,绥棱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王洪军告诉记者:“土地是国家的,没有补偿,只对地上的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冷库也是招商引资过来的项目,能提高居民收入,应算公益项目。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一个堂堂的副局长居然不知道《物权法》,而且还说得理直气壮,法治精神缺失给我国产权改革造成了多大困难可想而知。更有甚者,省政府发文干预最高法院对产权的判决。《潇湘晨报》曾报道过一个案例:
陕西省横山县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李克强总理法律科班出身,以法治精神促进产权改革势必纳入李克强总理的施政纲领之中。当法律很完善,当法律被人们信仰时,关于产权问题的纠纷和博弈将温和而有序得多。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藩篱,推进统一大市场
统一大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试想一下,假设甲地拥有丰富的农具却没有土地,乙地拥有广阔的土地却没有农具,当甲、乙两地各自为政,进行市场分割,两地的人均粮食产量都不会提高;如果甲、乙两地形成一个统一大市场,两地的人均粮食产量都会提升很多。欧洲20多个国家之所以要建立起欧盟,就是为了统一欧洲的市场,让资源在整个欧洲地区可以自由地流向效率最高的地方。
中国在政治上虽然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在经济上却与统一大市场相去甚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仅生产资料在地方之间难以流通,就连基本的生活消费品市场也被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从长远来看,如果不根除地方保护主义,中国与东南亚的大市场进程也将受到阻滞。
中央政府曾花过很大力气去解决这一问题,也出台过专门的文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然而时至今日,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痼疾。2013年10月3日,双汇公司在江西弋阳的销售网点“弋阳县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遭当地同行砸抢,工作人员也被殴打致伤。事后调查,当地肉类企业与地方政府勾结,地方政府长时间内都不允许外地猪肉进入弋阳市场。此次双汇在弋阳开设销售网点,当地的肉类企业视其为眼中钉、肉中刺,想用暴力把双汇的网点赶走。当地的肉类企业之所以如此大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地政府的包庇。恶性事件发生以后,肇事者不仅没有受到法律惩罚,双汇的工作人员反而被行政拘留。
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建立起统一大市场?或许看看美国的相关判例对我们不无裨益。钱颖一先生曾经在《市场与法治》一文中讲过一个影响美国法治传统的经典判例:
一个著名判例是1824年的基伯斯(Gibbons)对奥格登(Ogden)。哈德逊河是位于纽约州与新泽西州之间的一条河。纽约州政府曾立法授予两位纽约商人弗尔顿(Fulton)和莱文斯顿(Levingston)在这条河上运行蒸汽船的垄断权力。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纽约州的这一立法违宪,因为这条河连接两个州,而纽约州的这一立法阻碍了新泽西州蒸汽船的运行。这一裁决所引用的就是《宪法》中的商务条款,这一条款说得很明白,只有联邦国会才有权力规制州与州之间的商务。
另一个著名判例是1827年布朗(Brown)对马里兰(Maryland)。马里兰州曾立法对在本州内销售进口货物征收50美元的许可证费。最高法院裁决任何州政府都不得对进口到本州的货物收取这样的歧视性费用。这一裁决同样根据《宪法》中的商务条款。
学习国外的制度,是我们国家这些年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在统一市场方面,我们也应该向美国学习。美国的国土面积和我国相仿,州政府的数量和权力都超过我国的省政府,但国内市场统一完整,州与州之间的贸易壁垒极小,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法律的权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力规制与其他国家、州际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商务。”这项法律赋予联邦政府处理州与州之间商贸关系的全权,为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实行双层司法制度,各个州有自己的法院;联邦政府有另一套和州法院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双层司法制度保证了司法体系不受州政府的影响,为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后,数个判例更是确立了统一大市场不可动摇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计划,不仅将中国司法制度推向新的境界和格局,对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信仰法治、敬畏法律是最好的发展方式
由于封建人治的历史影响以及现实的政治社会环境,国人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蔑视法律的问题,一些官员和企业家甚至信奉“不违法,不成事”的歪理。在这些人心里,只知有长官而不知有法官,只知有尊卑贵贱而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看2013年4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鉴于社保资金挪用存在严重隐患,2001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不得拖延。
…………
作为清理成员单位代表,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被布置了一个“特别任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备依法核销的条件。
“当时我提出,时间不够,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级领导让我‘想想办法’。”刘伟华说。有关负责人证实,前期工作流程结束、材料交到法院,已经到11月。
情急之下,刘伟华想到了“伪造判决书”。举报人向记者提供了5份“判决书”。
我国多年来一直提倡法治,但提倡法治的呼声几乎被一些官员和商人当成耳旁风。不过现在,这句话应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遵纪守法或许逐渐变成从政和经商的最好道路。无他,只因为公众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一些官员和商人违法乱纪的事情往往是建立在人们对此类事情的放纵上。比如说贪腐。贪腐是中国历史上最常见的事情。所谓“千里做官只为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贪腐被中国人认为是做官的基本福利。然而现在,随着对国外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态的逐渐了解,人们慢慢发现,原来不是全世界的官员都是贪腐的,甚至发达国家的官员没有贪腐的。这大大降低了中国人对贪腐的容忍程度,所以现在关于贪腐的举报特别多,甚至不惜玉石俱焚。再比如制售伪劣产品。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人靠生产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发家致富。然而,现在,不要说假冒伪劣产品,即使产品中含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可能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因为人们对这些产品更为敏感了,不像当年,买到假货只有自认倒霉而已。2013年11月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周文彬昨日告诉北青报记者,他曾匿名举报了一年多,将于强等人的“贪污受贿索贿”等材料寄往省、市两级相关部门,但是“得不到重视和查处”。有次他和一个朋友聊天时,朋友问他和于强有无经济往来。周说,自己也走了“潜规则”的路子,曾向于强“积极表示心情”。朋友提醒他,有没有想过采取自首的方式。
“我当时听了脑袋就轰的一声,脸也发烫。”周文彬说,他在考虑了一个多月后,决定以自首的方式实名举报。2011年4月13日,他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过程,称其向于强和另一名领导任某某行贿,“我当时送了于强烟、酒,他也承认”。
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公平竞争来得到提拔或者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是未来官员和商人最应该考虑的事情。或许曾经的违法行为都是可以谅解的,由于历史原因,曾经我国的法律极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发展违法几乎不可避免,比如为了做生意不得不犯“投机倒把罪”。然而,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下的法律已经比较适合社会的发展。法律框架已经为公平竞争做好了准备。
无论对于市场主体,还是对于政府而言,信仰法治、敬畏法律,都是其基本素养。只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官员的法律素质才会提高,才能严格依法办事;而市场主体的法律素质有了提高,遵纪守法成为社会风尚,市场经济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经济。
江平先生曾经提出“法治天下”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的说明中,着重提出“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依笔者之见,未来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是在资源配置中,法治起基础性作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两者结合,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很多机会都会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