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就食品安全问题达成新的协议。“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对两岸经贸关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有效解决此类事件,台湾海基会组成的卫生专家团访问大陆,并于9月28日与海协会专家团召开了座谈会,讨论双边未来建立食品、商品即时通报系统机制问题,并达成多项共识。随后,陈云林访台时,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正式确立了两岸食品安全机制[6]。
商务部台港澳司发布的统计显示,2008年1至12月,两岸贸易额达1292.2亿美元,同比上升3.8%。台湾是祖国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第五大进口来源地。祖国大陆是台湾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贸易顺差来源。
新时期的侨务工作
1.“华侨”、“华人”和“新移民”的基本情况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人是外籍中国人的简称,专指华侨或华侨后裔加入或取得了住在国国籍者。新移民主要指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移居国外的华侨华人。据估算,目前,在海外3000多万华侨、华人中,华人占90%以上。新移民总数约200多万,其中,大陆40万人,台湾20万人,香港40万人,印支华人80万人,东南亚华人再移民20万人。中国大陆新移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投亲靠友者;二是留居当地的留学人员。自1978年以来,我国出国留学的各类人员达20多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完成学业后,取得了当地长期居留权,少量的加入了住在国国籍,成为新华侨和新华人。由于大陆新移民生长在国内,长期接受祖国的培养和教育,同国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关心中国的进步和发展,他们将成为华侨华人中事业有成并热心同中国进行合作交流的最积极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进入20世纪末,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巨变。在政治上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在经济上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各国各地都在根据变化的形势,调整自己的政策和相互关系。华侨、华人在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世界50家最大的经济财团中,有3个财团属于海外华人。居住在海外的华侨、华人拥有的资产总额已达数千亿美元之巨。
2.新时期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
为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我国政府对不同历史时期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方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时期华侨工作的基本方针。我国政府现阶段对华侨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传统,促进华侨团结互助,教育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社会、民族习俗,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住在国国籍,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并长期共存发展,为促进住在国的经济繁荣以及祖国和住在国的合作与交流发挥积极作用。
新时期外籍华人工作的基本方针。我国政府现阶段对外籍华人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严格区别外籍华人与华侨的不同国籍,增进外籍华人同我国的友好情谊和合作交流,并希望和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发展以及所在国与我国的友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新时期归侨、侨眷工作的基本方针。我国政府现阶段对归侨、侨眷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而团结奋斗。
这些基本方针,明确区分了华侨工作和华人工作的不同。外籍华人是外国公民,在与他们交往中,基本工作是友好、合作、交流,不能像对华侨一样,要他们承担对我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提一些不适合他们身份的口号。和外籍华人的关系,是我国对外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对他们的工作要坚持公开、合法的原则,既要考虑他们是我们的朋友,又要照顾到他们是我们的亲戚,采取积极又慎重的态度。作为亲戚,我们和外籍华人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谋求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不但不要求他们拥护社会主义,也不要求他们爱祖籍国。
这些基本方针,明确区分了国内侨务工作和国外侨务工作的不同。国内外侨务工作既互相联系又有区别。归侨和侨眷在国内,其权益受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保护。华侨身处海外,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我们只提保护其正当权益,这既体现我国对华侨所在国的尊重,也有利于华侨在当地长期生活与发展。对国内的归侨和侨眷,我们是在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对海外华侨,则是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大团结,并不要求他们必须拥护社会主义。
这些基本方针,把一视同仁和适当照顾结合起来,在国内侨务工作中,归侨和侨眷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全体公民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归侨和侨眷又有自己的特点,必须根据其特点,加以适当照顾,以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一视同仁和适当照顾问题上,关键是要把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提到重要地位,绝不允许践踏和侵犯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3.我国的侨务政策与法规
侨务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内外侨情变化特点,结合我国形势需要,为指导侨务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涉侨方面的政策。我国侨务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以及外籍华人在国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
(1)新时期国内侨务政策与法规
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侨务工作亦转到为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祖国服务上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即十六字方针),仍然是国内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为调动归侨、侨眷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涉及华侨、归侨和侨眷切身利益的诸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壮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
根据上述原则,侨务工作继续实行方便华侨、侨眷出入探视的政策,安置归侨、辅导侨生入学升学的政策,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便利侨胞盖房和有关华侨私房政策等等。
(2)新时期国外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
国外侨务工作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继续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教育华侨遵守法律,友好相处,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政策。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我国政府处理各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国外侨务工作也必须遵循这五项原则。它是国外侨务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居住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华侨加入居住国国籍后就成为外籍华人,不再是华侨。对于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侨胞,我国政府一方面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并希望华侨侨居国政府尊重和保障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他们遵守侨居国的法律、法令,不得干涉侨居国的内政,尊重当地习俗,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促进侨居国经济发展,促进中国和侨居国之间的友谊;同时,鼓励他们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办好各种社团、学校、报刊,促进华侨公益福利事业,加强华侨团结。
对外籍华人和华裔的基本政策是:严格区别华侨与外籍华人和华裔的不同身份,增进他们对我国的友好情谊,增进他们同我国的合作交流,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发展以及所在国与我国的友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侨务工作的原则和政策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华侨、华人华裔及其居住国人民的利益,对于激发华侨、归侨、侨眷的爱国热情,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发展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起了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颁布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归侨、侨眷的各项合法权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纲领》到建国以来修订的宪法,都有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条文。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以及对归侨、侨眷海外关系的历史偏见,侵犯归侨、侨眷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党和国家根据“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也由于有些地方、部门、单位对遵照党的侨务政策保护归侨、侨眷各项合法权益问题上认识有差异而难以有效地全面贯彻落实。为了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正当合法权益,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这一条文确定了归侨、侨眷、华侨的法律概念和适应该法的侨眷范围。
关于归侨、侨眷可享受的权利。《保护法》规定,归侨、侨眷可享受的权益包括四方面:政治、经济与财产、教育和劳动及与境外亲友的往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侨务法律。它把我国宪法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了,把历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侨务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标志着我国侨务工作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归侨、侨眷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意义。
4.新时期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
新时期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为华侨、归侨、侨眷服务,保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是发挥侨胞的特殊作用,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交流服务;三是规定了对外籍华人工作的要求,特别强调对于外籍华人要做好增进友好情谊工作,发展合作交流。
国外侨务工作是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点,它的基本任务是广泛团结国外华侨,增进同华人华裔的友好亲戚情谊,在国际上形成一支对我国理解、同情、支持的友好力量。这也是国外侨务工作的根本目的。
新时期国内侨务工作仍然是整个侨务工作的基础,国外侨务工作开展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侨务工作的成功与否。国内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归侨、侨眷、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2]http://chinalawlib.com/317168748.htm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3]http://cn.chinareviewnews.com/doc/1006/1/0/7/100610794.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610794《人均GDP超越新加坡、澳门成亚洲“首富”》。
[4]http://www.china.com.cn/overseas/txt/2009-01/09/content_17079814.htm《2008年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回顾与2009年展望》。
[5]http://www.sz-qb.com/newscontent/26072928/2007-12-23-19-09-35.asp《中国侨联领导在会见深圳归国留学人员代表时强调:党的侨务16字方针不过时》。
[6]http://www.glzxw.com/guide/pages.asp?id=506《两岸空运直航和每日包机今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