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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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统一战线——振兴中华(10)

中共中央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建设发展,及时指导民族工作重心转移。中央领导同志说,中央关心少数民族,头一个就是关心把经济搞上去。经济是基础,经济翻不了身,其他都无从谈起。又指出,搞民族工作,要首先建立生产的观点,经济的观点,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经济工作“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首先是农牧业生产较快地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实行区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以扶持,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央财政除了保持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置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外,增设“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边境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免负担,以利于休养生息。如在西藏自治区,从1980年开始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农畜产品的销售以市场调节为主;牧区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区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工农企业主要发展个体和集体经济,免征工商税,取消农、牧、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在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甘肃等其他十余个省、自治区,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税和余粮上缴任务实行免征免购或减征减购政策,以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六个省市分别对口支援八个少数民族省区,全国支援西藏。有些省还组织省内较发达地市对口支援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央有关部门邀请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民主党派和团体,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少数民族地区“智力支边”。仅中国民主建国会和全国工商联,从1981年到1985年就先后派出两千名技术人员,分赴18个省、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对机械、农机、纺织、皮革等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传授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帮助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新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要求民族工作适应形势的发展,及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工作为中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重点讨论新时期民族工作重点转移问题,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任务,指出,如果离开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果没有少数民族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要在全国实现现代化是不可能的。集中力量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现新时期民族工作任务的中心环节。

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族问题加强研究,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国家民委于1986年10月召开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有关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作了研究。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问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族工作的形势和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第二,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第三,大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第六,加强各级民委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委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7年4月在批转这个报告的通知中指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通知强调:“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一定要提高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展当前的好形势,推动民族工作不断前进。”通知明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个文件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家民委以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贯彻这个文件精神,召开民委经济工作座谈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工作,实行更加宽松、灵活、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2.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分布在边疆地区,与内地、沿海相比,自然地理环境和气候等差异很大,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情况各不相同,差异很大,有的是高原,有的是高山峡谷,有的是农区,有的是牧区、林区,有的在高寒地带,有的四季温暖,各有其特殊性。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理、气候各不相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甚至同一民族中也存在差异。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在新中国成立时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根据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适合各民族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针。要搞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必须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突出特点,发挥优势。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措施、决议和指示,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分类指导,不能千篇一律,简单划一。这方面我们在“文化大革命”中有深刻的教训,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一刀切”的做法必然会破坏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区别不同情况,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类指导,采取适合具体情况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方法。中共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自治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西藏实际情况出发,千方百计地医治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创伤,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学水平,建设边疆,巩固边防,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并明确提出今后必须注意的八项方针,主要是:中央各部门都要注意了解、研究西藏的实际情况,根据那里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实行具体指导。一切决定和措施,必须首先确实得到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则就要修改或等待。切忌主观、片面、一般化、一刀切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不要盲目地、硬性地推广内地的和汉族的工作经验。中共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发往全国的文件、指示、规定,凡是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党政群领导机关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但重要的问题要事先请示,一般的问题要事后报告。大力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帮助他们把建设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中央各部门,特别是计划、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在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照顾西藏的特殊需要,在物质、技术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援。全国各有关地方和单位都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认真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中央指出,这个通知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从实际出发,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分类指导,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党中央还在有关发展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文件中指示,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的实际出发,放宽政策,采取特殊的灵活的措施,帮助各地调整生产方针,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逐步改变过去单一经营的状况,开展多种经营。要根据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调整生产关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山,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民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或民族宗教局负责人,召开经济工作座谈会,提出:少数民族地区有农业区、林业区、牧区、山区、边境地区、杂散居地区。由于地区特点、民族特点、产业特点不同,在方针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实行有差别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由于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由于从各地区各民族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开始几年就初见成效。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1983年比1978年增长36.4%,年均增长6.3%,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尤其是农牧业生产显著增长,各族农牧民的生活有了普遍改善和提高。

3.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从1980年开始,我国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设立经济特区。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使之同四个经济特区一起,成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还建立海南省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对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走向发展繁荣的必由之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封闭程度很深,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方面弊端很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严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汉族地区更低。在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上统得过死,实行“一刀切”的管理体制,致使少数民族地区缺少自主权,严重压抑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经济缺乏内在活力。只有改革开放,才能打破旧的僵化体制的束缚,才能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加快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全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分重视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全会通过的有关文件,清算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明确提出“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后来,中央又进一步肯定双包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在体制上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级政权。在中央的支持下,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也是从农村开始的,主要是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农牧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少数民族农区,土地承包到户。农牧民群众通俗生动地说,承包到户,干劲大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多生产的产品都是自己的,是真正的多劳多得。森林承包给家庭,按责任分工实行有效保护。荒山草坡承包给农牧民种树种草,增加收入。新的劳动方式和分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在农业生产发展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情况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经济作物产值比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过去封闭的以粮为纲的单一产业结构开始有了改变,农村一部分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加工、机械、服务行业等非农业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少数民族农村的改革,使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全国的牧区大都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后,在少数民族牧区,一改过去违背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盲目滥垦草场种粮,破坏牧区经济正常发展和生态平衡的做法,让牧民自愿实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的生产责任制,使牧民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展草、畜、服务相结合的牧业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