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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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走向社会主义(6)

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从西藏的实际情况出发,西藏的民主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三反(即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反对奴役)、双减(即减租、减息)。第二步进行土地分配。由于农村、牧区、寺庙情况迥异和各有特点,因而在改革的具体步骤、方针政策上有所不同。在农区,没收叛乱领主和代理人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给贫苦农民;在牧区,除没收叛乱领主和牧主的牲畜分给原放牧者及贫苦牧民所有外,对整个牧区生活资料所有制不予变革,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在寺庙,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封建剥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凡属封建性质的,予以废除,实行政教分离;对未叛领主、代理人和僧侣占有的生产资料,用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办法,实行赎买政策,保证他们改革后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这样做,既照顾了西藏上层爱国人士的利益,也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到1960年底,西藏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民主改革后,彻底摧毁了三大领主的政教合一的反动农奴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广大农牧民群众翻身解放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西藏在民主改革完成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方针?是让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稳定一个时期,还是马上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61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五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的个体经济得到发展,让翻身的农牧民确实尝到民主改革带来的好处。按照这些规定,根据西藏当时的实际情况,西藏的各项基本政策,都保持了基本稳定。这就使西藏的农牧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明显提高,出现了政治局势稳定、民族团结增强的大好形势。农牧民群众称这一时期为“黄金时代”。

5.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迅速发展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局面,彻底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在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予以帮助扶持的政策和措施。如早在1950年至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十分注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恢复和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民族地区交通运输事业和开展商业贸易活动,并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民族地区建立了部分工业企业。中共中央在1952年12月颁布的《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中,在要求各相关省、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和加强政权建设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要贯彻以农业、牧业、贸易和交通运输业为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全国有关单位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具体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计划,并在各民族的共同努力下,提前完成了规划的任务。比如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全国计划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与少数民族地区直接或间接相通。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工业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联合企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油田等企业的建立,而得到显著发展,初步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结构单一的“手无寸铁”的历史。据有关资料,1957年与1949年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和牲畜数量分别增长了62.9%和141%。民族自治地方工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5.4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9.5亿元,增长了4倍多。在内蒙古、新疆、广西、青海等民族省、自治区建立了一批大中型工矿企业。民族地区的交通事业成绩显著,到1957年,铁路和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5400多公里和6万多公里。少数民族的工人队伍因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而迅速壮大,到1957年年底,民族地区的工人数量已经达到82万多人[14]。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而明显提高。

由于党和政府采取了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的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据统计,1957年与1952年相比,全国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增长了4.46倍,普通中学的在校生增长了2.78倍,小学生增长了1.17倍,卫生机构增长了10.75倍,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达到23种,比1952年增长了60%,杂志达到35种,增长了133%,各类图书达到1763种,增长了184%[15]。

“一视同仁、适当照顾”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个阶段的初期,党制定了正确的侨务政策:国外侨务政策,由原来强调华侨要效忠中国转而鼓励华侨争取居留地的国籍;国内侨务政策,明确提出了“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八字方针。把侨务工作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积极引导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鼓励他们和国外亲友保持联系,扩大和加强了华侨爱国统一战线。

1.正确处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所谓华侨的“双重国籍”,就是华侨已加入了当地国的国籍,但只要他没有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还可以仍然保留中国国籍。在1955年以前,中国政府一直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

1951年5月,中共中央针对印尼华侨国籍问题曾作过三点批示:(1)凡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权利;(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意愿;(3)退出国籍的华侨有要求恢复国籍的权利。

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除重申1951年的三原则外,还对回国华侨的国籍问题做出四项暂行规定。

过去,中国在公民的国籍问题上,一直采取“血统主义”的原则。即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但华侨集中居住的东南亚地区各国,在尚未独立之前,采取的是殖民宗祖的国籍法原则——“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原则,即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具有这个地方所属国家的国籍。这样,华侨便具有了双重国籍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海外华侨的切身利益,也事关中国与华侨所在国的外交关系。为了消除双重国籍问题的困扰,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步骤。

1954年4月,周恩来作为总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日内瓦国际会议。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第一次派出代表团参加的重要国际会议。休会期间,周总理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在访问期间所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就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外交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4年,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指出,中国政府要着手解决中国侨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上正式表明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并在会议期间与印尼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尼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从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改变了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主张。以实际行动消除了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

2.正确处理“华侨经济”问题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东南亚国家民族独立运动取得胜利,与华侨国籍问题一样,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华侨在侨居国的经济发展与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

这一时期,我们党和国家不仅集中精力领导我国人民加强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而且也从海外华侨切身的利益考虑,希望刚刚获得独立不久的东南亚各国能尽快地发展民族工业,改变原有的落后局面。我国政府对东南亚各国发展民族工业是一贯予以支持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就提出对这些国家,“准备给予我国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同时,我国政府也希望东南亚各国华侨能把资本留在当地与当地民族资本融合,以发展当地经济。鼓励华侨在居住国为发展民族工业,摆脱殖民主义羁绊作出贡献。同时也能缓和华侨经济与当地经济的矛盾。在这一侨务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我国广大侨务工作者的积极宣传,使得许多东南亚侨胞改变了原来把资本转移到国内的做法,而把资本留在当地与当地民族资本融合,共同发展。

从那以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华侨,特别是华人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且在当地国家民族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都是与当时党和国家有关侨务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密不可分的。此外,这个时期的国外侨务工作,在继续扩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反对大国主义思想、开展未建交区和空白区的统战活动、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对侨务工作的桥梁作用等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成绩。

五十年代中期,党和国家制定的国外侨务政策,一直适用到“文化大革命”前为止,甚至有些政策内容在“文革”期间实际上也一直在贯彻执行。而且,这个时期国外侨务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也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的历史时期制定与调整国外侨务政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比如,在新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工作方针,以及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都是在总结五十年代中后期,国家有关“国籍问题”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讲侨务工作的时候,也是以五十年代的侨务政策为基础说的。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说的重申政策,就是重申和恢复过去毛主席、周总理在世时制定的侨务政策。”[16]

3.前所未有的“接侨”之举

1960年前后,中国经历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非常困难。同时,中苏两党分歧公开化,西方加紧反华活动。而就在这时,周边少数国家也掀起了反华鼓噪。印尼、印度、缅甸等国政府先后掀起反华排华浪潮,致使20多万华侨回国定居,形成又一次也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华侨回国的高潮。特别是印尼,从1959年至1965年两次大规模排华。驱赶约13.6万名华侨回到中国。因此,接待、安置归侨、难侨工作,成为20世纪60年代初国内侨务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1960年2月4日国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由廖承志担任主任委员,负责统筹难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同时,负责集中安置难侨的广东、福建、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也据此分别成立了省(自治区)的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1960年2月29日,我国历史上首次派往海外接运归国侨胞的第一批四艘轮船,返抵广州黄埔港。第二批两艘轮船,也于3月3日到达广东湛江港。从1960年至1961年,我国共接回归、难侨9万余名。1960年新建、扩建了25个国营华侨农场、10所中等以上的华侨学校。并建设了47万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归侨的基地。海外华侨无不交口称赞:“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我国政府在对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上有一个变化过程。从建国初期到五十年代中后期,大批的华侨怀着赤诚之心投奔祖国怀抱,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党和国家对华侨回国定居是表示欢迎和鼓励的,并给予妥善安置。从五十年代末开始,国家对“欢迎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做了调整。到六十年代初,党中央更明确地提出,希望海外华侨在居住国“长期生存”,即实行“劝导华侨在当地居留,尽量减少回国人数”的政策。

但党和国家提出希望华侨在居住国长期生存的方针,并不意味着拒绝、不欢迎华侨回国定居。而恰恰是对“欢迎华侨回国定居”政策的补充和完善。这两个方面的提法包含着这样的内容:我国政府希望海外华侨能够在居住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如果海外华侨在居住国遇到困难或受到迫害,难以在居住国生存和发展下去时,我国政府对他们回国定居是表示支持和欢迎的,并给予热情的接待和妥善的安置。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是我国侨务工作不断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侨务工作的思想理论和方针政策的主导方面是正确的,成功地解决了侨务工作中一些带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重大问题。国内外侨务工作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既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步伐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制定我国以后的国内外侨务政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

国内侨务工作从主流上看,基本是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和“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的,所制定的国内侨务政策和所做的大量归侨侨眷工作,主要是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和利益,从爱国主义教育入手,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并鼓励他们和国外亲友保持联系,扩大对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