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包括宗教上层分子)一贯坚持团结教育的政策。在那些进行民主改革的地区,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之后都不改变这个政策。在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对能参加工作的,可安排适当工作,由国家发给薪金。对不能工作的,可由国家长期补助,保持和从前大致相当的生活水平。对参加叛乱的,不分首要分子和胁从分子,只要悔改,停止叛乱,均一律从宽处理,不咎既往,过去在政府和协商机关有职务的,保留职务,允许继续工作。对在平叛中有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当时已经建立人民政权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和政府对凡是能够争取和团结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大都按照上述政策精神,在政治上和生活上作了比较好的安置。
党和政府广泛团结了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并且制定和执行了适合少数民族情况的方针政策,使绝大多数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感受到党的关怀,并能与党合作共事,在本民族发挥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了社会改革。
当然,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那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竭力维护旧制度,勾结帝国主义,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反动分子,也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3.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反对大民族主义
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在广大干部和人民中(主要是在汉族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之后,立即发出学习这三个文件的通知。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认真学习了民族政策,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较为谨慎,所以民族政策能比较正确地得到贯彻执行。但是有些地区,尤其是民族杂居地区,在执行政策时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民族平等原则组织联合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民族、宗教界上层的统一战线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等等。这类情况,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也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致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因此,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克服和防止这类现象,除经常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外,曾先后于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进行了反对大民族主义的政策教育。
1952年12月,针对部分地区出现汉族干部和群众歧视当地少数民族的现象,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少数民族较少的地区所发生的违反民族政策的事是很不少的,有些而且是很严重的”,并指出“专门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仅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1953年3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严肃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9]他在随后《对中央转发西北局关于甘肃临夏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的附注》中指出:“目前时期主要的危险思想是大汉族主义,不要笼统提大民族主义。”[10]
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国各有关地区从1952年底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级共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的广大干部以及广大人民中,普遍深入地进行了一次民族政策大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系实际,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集中地批判了大汉族主义思想,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主要是汉族党员、干部和群众,普遍受到了一次马克思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经过这次检查,各地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错误大多得到了纠正,民族关系有了进一步改善。
这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结束以后,中共中央统战部1953年7月召开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根据检查的结果,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明确指出:有关地区大汉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最严重的表现为歧视少数民族,不以平等的精神相对待,严重地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总结》提出了关于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即: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但是,在随后几年中,个别地区又出现了大民族主义,尤其是大汉族主义抬头的迹象。针对这一问题,毛泽东同志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11]并在《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大汉族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所以必须严格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当然,少数民族中间会要发生狭隘民族主义的,那也要反对。但是,这两个东西,主要的、首先要反对的是大汉族主义。”“没有大汉族主义,那末,少数民族中间的狭隘民族主义观点是比较容易克服的。”[12]
1956年4月,针对有关地区再次出现民族歧视的现象,中共中央又一次发出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现在仍然是影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不能正确贯彻执行的主要危险。”并要求全国各有关地区的各级党委和驻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应该像1952年到1953年那样,进行一次关于民族政策各方面的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各有关地区再次展开民族政策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关系比较从前大有改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在一部分地区,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还严重地存在,必须给以足够的注意。”
1952年至1953年和1956年至1957年的两次民族政策大检查、大教育,由于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自始至终都得到了健康的发展,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广大干部和人民普遍受到了政策的教育,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克服,尤其是对于民族团结的不断增进,具有深远的意义[13]。
4.西藏的平叛与改革
民主改革前的西藏,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由占西藏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院和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组成的农奴主阶级,拥有大量土地、庄园、牧场乃至农奴。而超过旧西藏人口90%的农奴,不占有土地,没有人身自由,都依附于某一领主庄园中为生。此外,还有占人口5%的世代家奴,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也没有丝毫人身自由。此种十分野蛮的反动的封建农奴社会制度,严重阻碍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是西藏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这在《十七条协议》中也是明确规定了的:“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协商的办法解决之。”
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中央的设想是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为使和平改革能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上层人士的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只有进行社会改革,西藏的民族才能发展和繁荣。与此同时,按照变化了的情况,广泛团结上层人士,积极进行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的筹备工作。1954年,李维汉邀集达赖、班禅及西藏在京的主要官员开会,就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一事向他们作了说明,并对解决西藏历史问题发表了意见。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1957年1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访问印度期间,分别向达赖、班禅转达了毛泽东主席的信,传达中央关于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年至1962年),西藏不搞改革,过六年之后是否改革,仍然由西藏的领导人和人民群众根据那时的情况和条件决定的意见。
但是西藏上层中的一些人,无视共产党和政府的教育和等待,无视广大农奴的强烈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反对改革,试图永远保持反动的封建农奴制度,以维护其既得利益。为此,他们变本加厉地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1952年西藏地方政府的司曹鲁康娃和洛桑扎西暗中支持非法组织“人民会议”,在拉萨骚乱闹事,反对《十七条协议》,反对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反对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1955年,西藏地方政府噶伦索康·旺清格勒等在当时的西康省藏区秘密策划武装叛乱。1956年开始叛乱,叛乱分子围攻地方政府,残杀工作人员和群众数百人。西康藏区的叛乱被平息后,一些叛乱分子窜到西藏,于1956年在昌都地区又发动了叛乱。1957年5月,在西藏地方政府噶伦柳霞·土登塔巴、先喀·居美多吉的支持下,叛乱分子在西藏成立了“四水六岗”叛乱组织。1957年下半年,西藏地方政府公然给各庙寺、宗本发布“密令”,煽动僧侣官员反对改革,并提出“西藏独立”的口号。之后,叛乱活动愈演愈烈。在西藏的昌都、丁青、那曲、山南等地区,杀害干部,破坏交通,袭击军车和中央驻西藏的机关、部队,并到处抢劫财物,残害人民,奸淫妇女。当时西藏旧政府也承认,很多群众因遭受叛乱分子残害向他们告状,仅1958年就有70多起。在美国为首的国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经过西藏反动的农奴主的长期精心策划,于1959年2月,在西藏新年法会期间,叛乱分子公开散发反革命传单,逮捕中央驻拉萨人员,武装包围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并于3月10日撕毁《十七条协议》,全面地发动了反革命叛乱。叛乱分子无视中央的要求和警告,继续进行叛乱活动,并于3月18日夜悍然“劫持”达赖喇嘛逃亡印度,成立流亡政府。面对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的反革命暴乱,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被迫作出了平息叛乱的决定。1959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对叛乱集团进行了讨伐。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到1961年底,平叛部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援下,取得了斗争的全面胜利。
195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的指示(草案)》,提出了平叛改革的方针。因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使中央曾经提出的“六年不改的方针”不能继续执行下去了。中央在指示中提出边平叛边改革,先平叛先改革,后平叛后改革,未平叛地区暂时缓改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