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农村心理危机干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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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突发群体性事件危机(3)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能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因此,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公秘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络建立信息点,及时发现报告群众性事件苗头。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还要保持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的队伍。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查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总之,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顾及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的,既有对基层群众建设的要求,也有对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而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懂法,守法,通过适当途径解决矛盾争端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第三讲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突发群体性事件,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个人来说,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对于直接参与者更是,轻则被拘留教育,重则犯罪被判刑;对社会来说,社会秩序遭严重破坏,经济发展受阻等等。我们都不愿这样的事情在自己身边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了,我们的政府、我们个人该怎么面对呢?我们先看以下两条链接。

●链接一

贵州省委对处置“瓮安6·28”事件及时做出5条决定

第一,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谣言止于真相。要向社会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这是处置“6·28”事件十分关键的一项工作。社会舆论要求及时了解事实真相。

第三,进一步稳定群众情绪。贵州的各族群众是非常淳朴善良的,也是非常通情达理的,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必须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第四,必须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

第五,必须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链接二

吴城镇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在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尽快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确保全镇人民生命和国家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吴城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由镇长康银高为总指挥,副书记徐士东、副镇长刘大风为副总指挥,派出所所长张轩、村建服务站站长周礼中、国土所所长朱志龙、综治科员史建兵、司法科员孙佩、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指挥部,徐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制订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网络

建立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在内的全镇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网络,确保调度迅速、有效动作、信息畅通、及时处置。

(三)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为保证全镇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处置上应做到现场指挥及时果断、事件报告及时准确、事件处置认真负责。

(1)现场指挥:24小时内必须保证信息畅通,接到报告后要按照实情和有关规定果断处置,及时上报。遇有一般问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处理;较大问题,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汇报,由指挥部处理;重大问题由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后处理。在上报的同时,各值班领导要亲自赶到现场指挥,处理事务以在现场最高领导为总指挥,紧急情况边汇报、边研究、边拍板,决不延误最佳时机。在应急处置中,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村建所、城管中队等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

(2)事件报告: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上报指挥部。

(3)事件处置:发生事件的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严防事件的扩大和蔓延,接到事件报告后,镇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立即组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以确保事件处理及时、有效、果断、正确。

政府坚定有力的决策及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十分重要,但是,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部分群众来说,在事件中,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面对突发群体性事件,我们该怎么办

通过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心理,我们发现“瓮安事件”、“3·23事件”等都体现出了典型的表现欲、英雄情结,以及发泄、逆反、从众和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

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所谓情绪感染是事件的场景使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而行为模仿则是指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因为人们在突发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它从发生学的角度解释了群体心理的形成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突出的特点是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普遍合理性的社会情景。如果我们从中加以干预,加强心理疏导,就能中断整个群体心理产生和传播的过程。

所谓心理疏导,就是从客观角度找到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要,通过适当的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加影响。心理疏导可以针对群体,如公开讲话、座谈等,做到与整个群体或其代表们的直接沟通;也可针对个人,如起因事件的当事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通过个人的转化带动群体的分化。以“瓮安事件”为例,当女学生被发现溺水身亡后,家人遇到这种突发事件,第一反应往往是不能够接受现实,内心的紧张不断积聚,情绪上陷入非正常状态,或者叫心理危机状态。他们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如果找到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疑问外,发现当他们存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当然,面对群体性事件,除了加强心理疏导外,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冷静面对,勿听信谣言,勿盲目从众。事实真相是制止谣言的有力武器,群体事件从发生到壮大,谣言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别有企图的人利用,最终达到其目的。所以,在群体事件里,切忌盲目从众。

(2)相信党委、政府能妥善处理,不要煽风点火。党和政府绝不会姑息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有意见,要按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进行诉求。

(3)寻求事实真相,不要歪曲事实,不要借机发泄自己个人的不满情绪。个人情绪在群体事件里也是很大的催化剂,平时积聚的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很可能在群体事件里得到释放、发泄,所以切记不要借机发泄个人情绪,要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不要以身试法。

(4)不要相信所谓的“法不责众”,借机聚众闹事。虽然群体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但是,对于群体事件的策划者、推动者、组织者或是别有用心者,法律的“眼睛”是很亮的。

(5)不要抱着“看热闹”的心态不自觉地参与,也不要认为事不关己而不管。“看热闹”是有些人的天性,但是在看热闹过程中,有的也会不自觉地成为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因为大家都聚集在一起,潜在的隐患必然增大,事件升级的可能性也越高。所以,不要无辜地成为加害者或是受害者。同时,放任不管的态度也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因为社会的稳定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该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尽自己的力量劝导别人保持克制,不要闹事。

(6)尽力劝导身边的朋友、家人、同事、邻居等不要参与,告诉他们参与其中的危害。群体事件最可怕的是盲目从众的人群,规模越大,危险越高,如果能从源头上控制人群规模,那么群体事件就很有可能发展不起来。所以尽力劝导,宣传其危害,也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义务。

(7)要相信社会的稳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好事,解决问题要通过正当途径,而不要企图通过打、砸、抢、烧等极端手段来解决。打、砸、抢、烧是少数投机分子热衷的行为,他们期望混乱越大越好,但是,作为有理智的群众,应该知道,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8)见义勇为,但不要用错地方,千万别被人当“枪”使。我们这个社会褒奖见义勇为者,但是,在群体事件里,这极有可能是火上浇油,特别是不明真相的“见义勇为”,这只会成为不法分子推动事件的利器。所以,保持冷静和克制,最重要的是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

当然,以上列的只是面对突发群体性事件时一些基本的行事原则和方法,总之,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同时通过合适的途径来反映自己的问题,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而不要寄希望于突发群体性事件上。

本篇小结

这一篇我们介绍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知识。从开篇的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其影响之大和危害之大,让我们不能忽视。我们探究了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特征以及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解读了突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介绍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对策。通过新闻链接,我们可以了解到党和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不动用武力。在本篇最后,我们探讨了作为群体,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该采取的态度,总之,不盲目从众、冷静、克制、听劝导才是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