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农村心理危机干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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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突发群体性事件危机(2)

第二讲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治

上一讲我们谈到了突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既有体制转换的原因,也有其政治、文化和经济根源。在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我们既要顾及群众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因为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最近几年才逐渐显现出来的,政府在处理类似事件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的基本原则

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认真总结吸取“瓮安6·28”事件处置全过程的经验和教训,2008年12月11日召集全省88个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到贵阳,深入研究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新时期新阶段不可避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树立新群体事件观,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出了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六大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原则。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处理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和预警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发生,坚决防止因决策失误、工作粗糙、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不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坚持“现场第一原则”,哪里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哪里就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决策指挥,迅速控制局面。

第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出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政策法律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宣传、解释、说服、教育工作。

第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沟通、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五,慎用警力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及时、果断处置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链接

中国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原则上不使用警力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2009年2月2日举行的新闻背景分析会上表示,个别地方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引起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中国对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历来都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原则上不能使用警力。

以下是部分内容实录:

《香港明报》记者:陈主任刚才提到维持农村稳定,我们注意到2008年贵州、云南等地都发生过民众和当地政府的暴力冲突,我想请问2009年再发生这类事故的时候,基层政府应该怎么样处理?是出动警察,还是领导干部出来和民众谈判?该采取什么样的危机管理的方式来减少和避免冲突的发生?谢谢。

陈锡文:由于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中科学发展观贯彻得不够,所以个别地方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的这些现象,处理不好,就像你刚才说的那样引起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历来都是非常明确的,我想主要是这样几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样一个理念。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像今年的1号文件里头就明确地提出,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很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二是如果突发了群体性事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这样容易激化矛盾。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情况之外,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应该由党委的各级干部到第一线去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三是事态平息之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制订出整改方案,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们也形成了一些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策重点放在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和加强执法建设上,具体如下: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

(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去占领。“法轮功”的蔓延再次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1)要选好人员。调解工作要做好,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必须得到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

(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和调解工作,要把它们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和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量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治保、调解工作。

(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及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果断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重点是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要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地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映,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