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被判刑造成损失也赔偿——怎样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东看到霍光财(本案被害人,男,死亡时32岁)与他人发生纠纷即上前参与,并与霍光财发生争执。王东经他人劝解离开后又返回对霍光财进行殴打,王东持菜刀将霍光财右颈部及左手臂砍伤后逃离现场。霍光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25日,王东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了作案事实。
经查,被害人霍光财与妻子罗明娟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31日生育女儿霍方方,均系农村居民。2009年1月15日,本案由该市检察院公诉到市中级法院后,罗明娟与女儿霍方方、被害人的父亲霍仁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处王东刑罚的同时,赔偿因霍光财被害造成的丧葬费人民币9607.50元、对霍方方的扶养费人民币1176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7480元等经济损失,并举示了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王东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王东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东赔偿因霍光财被害发生的丧葬费人民币9607.50元,对霍方方、霍仁义的扶养费人民币11760元。死亡赔偿金因不是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法理评说】
在实践中,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并判决由被告人赔偿。这类官司叫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顾名思义,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说明刑事官司是主官司,民事官司是附带的官司。这种官司,是犯罪人在作案中,造成了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官司。一方面,犯罪人有犯罪的行为存在,且构成犯罪。如本案的王东伤害他人致死,犯有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王东致死霍光财后,霍光财的亲属为了安葬霍光财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同时,霍光财死亡后,他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在女儿18岁前应由霍光财承担的扶养费,现应由王东负责。且霍光财年老的父亲,需要赡养,所以,王东也要赔偿。再者,这种损失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因犯罪导致的可以计量的现实损失,如本案的两种费用。又如,盗窃案中盗窃犯为了盗窃而破坏的失主财物价值。间接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法律规定不能赔偿。如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有精神损失性质,所以法院不判决赔偿。
在打附带民事官司时,要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其格式与内容和一般的民事诉讼状相同。只是在举证方面与一般民事官司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于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人提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需要提供。本案中的罗明娟等就不需要提交王东致死霍光财的证据。附带民事官司原告,应提交损失证据或计算损失的方法,请求赔偿数额的构成。本案中,罗明娟向法院提交了造成安葬费的损失证据,提交了女儿和老人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对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按未成年人的父母各负责一半的原则计算。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官司,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同时判决。对于赔偿问题,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主持调解。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不服的,原告或被告都可以单独上诉。即本案中,如果王东对判刑没有意见,而对民事赔偿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当然,罗明娟等也可以上诉。
综上所述,罗明娟因为丈夫被人伤害致死,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部分合法,故得到法院的支持。
【自我运用】
在刑事官司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可以在公安侦查的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提出,一般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提出。提出的同时,要提交损失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刑诉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诉法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核心提示
我国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法院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请求监督。检察院监督法院的主要手段是抗诉,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行政判决(已生效)和刑事判决(生效的与未生效的都可),都可以抗诉,以纠正错误判决。
本部分主要介绍群众不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害人不服法院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如何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判决不公正检察抗诉纠错误——怎样向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
【案情回放】
2003年2月,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安公司”)101项目部承建到县新华书店原房改建工程。同年9月15日,101项目部将该工程3~9层主体工程内部承包给农民赵正良。双方合同约定:项目部负责每项工作前的技术交底,考核按内包方每月完成的工作量计发工资。于是,赵正良雇佣罗开国、钟成等5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建设。直至2005年5月,工程竣工时累计应付工资13万余元。赵正良将9万余元工资发给农民工,自己却不付余款3万多元,并理直气壮地要农民工自己找公司要工钱。而建安公司认为:工程是包给赵正良的,农民工的工资应由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