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公安检察不处理诉到法院惩罪犯——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案情回放】
王浪是一所农村学校的老师,是学生陈小会的班主任。陈小会15岁,初二学生,住校。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3时许,王浪以找陈小会谈话为由,将陈小会强奸。派出所随后传唤了王浪。王浪到派出所后承认自己与陈小会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当即将之刑事拘留,然后经该县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强奸逮捕了王浪。2008年6月,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讯问时王浪翻供。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0日,县检察院认为起诉王浪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浪不起诉,王浪获释。陈小会因此事辍学。陈小会的父母委托律师,以陈小会的名义,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维持了县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同年12月3日,陈小会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王浪犯强奸罪。
【审理结果】
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自诉人指控事实和犯罪成立,以王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浪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公安局侦查后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诉追究犯罪的典型案例,是一个特殊的自诉案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只有少数轻微的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称为自诉,意思就是被害人自己起诉,不由检察院起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威吓等不能向法院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近亲属是指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自己起诉的案件类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有3类。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是不告不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二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婚案件。第三类就是本案的情形,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就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检察院对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起诉。但法律规定有3种情形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第一种情形是证据不足的,如本案,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起诉后可能法院判决无罪;其二是案件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从保护人权出发,不起诉;其三是犯罪情节轻微,起诉后可能法院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在这3种情形下检察院都可以不起诉。但同时,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陈小会的自诉,符合第三类自诉案件的情形,所以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对于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案件,被害人自己要委托律师等收集证据,如自诉追究重婚罪等。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案件,大多数证据这两个机关都已收集。所以,向法院自诉时,被害人只是补充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到公安和检察机关去调取案件材料。本案就是这种情况,陈小会提起自诉后,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到了法院。
提起自诉要向法院提交自诉状和提出具体的请求。自诉状的名称为“自诉状”,有的写为“刑事自诉状”。在诉状中写明自诉的当事人情况,一是自诉人本人的情况;二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特别要写明被告人的住所和通讯联系,以便法院送达自诉状副本。自诉状上要表明诉讼请求,一般表述为请求法院以什么罪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有损失的,要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在自诉状中写明犯罪的案情,包括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
自诉要向被告人作案地的法院提出,便于查清案情,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自诉。刑法规定,犯罪过了一定时间不再追诉。对自诉的犯罪可能判处5年以下徒刑的,过了5年就不再追诉;可能判处10年以下徒刑的,过了10年就不再追诉;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过了15年不再追诉;追诉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20年后要追诉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本案的王浪所犯的强奸罪,一般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所以一般应当在10年内提起自诉。
综上,本案的陈小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拿起自诉的法律武器,追究了犯罪,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我运用】
公安局和检察院不处理的案件,只要这两个机关作出了书面的结论,被害人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这两个机关以信访回复的形式告诉你你所控告的人不是犯罪,你也可以自诉。(自诉状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法发〔1993〕25号)(以下简称《自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印发,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诉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规定》第7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自诉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规定》第9条规定:“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自诉规定》第10条规定:“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自诉规定》第11条规定:“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四)具体的诉讼请求。(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自诉规定》第12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