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电视艺术的审美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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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美育与电视艺术的审美化(3)

其次,过分强调美育的道德教化,从而将美育提升人的整体素质的作用与影响放在一个从属的位置,重视群体而忽略了人作为个体的感性存在。提到电视艺术的美育功能,人们更多的将其与美育与道德教化混为一谈,美育之所以起作用,绝不可能是短期的,立竿见影的,美育的本身就是一个潜移默化,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人们对电视艺术的期望与要求,却总是以效果以结果来评价,这样的结果常常将电视艺术摆在一个并非合理的位置。

再次,对美育的具体实践问题研究却无人问津。更多地关注理论本身,缺乏对美育实践问题的必要的关注和研究。中国电视艺术美学的发展研究在目前所遭遇到的最大阻碍,并非是实践中所遇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根本的在于电视艺术美学的“空谈”,与具体实践的脱节。美学研究与具体实践的脱节,也并非是电视艺术美学所面临的问题。

20世纪前50年,论述美育的论著不少,但是,只有蔡元培等少数几位关注美育的具体实践。我国当代美育研究却仍在重复前人的理论,很少有从事美育理论研究的学者走向社会,走进日常生活,走进人群当中,研究具体的美育问题,这是有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很久以来,美育只是被理解为是一种综合的艺术教育。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美育从总体上呈现出逐步独立、越发纯粹的趋势,经历乐教、美术教育、心灵教育、情感教育等发展阶段,已经渐渐展示出中国美育传统形态现代转换的姿态。

美育在对于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于个体文化情趣的培养的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美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现在所存在的将美育过于教条化、形式化、技术化的方式也将会大大降低和改变美育自身的意义和作用。

总体来说,我们对于美育的理解,既不能是简单的对于西方美育理论的照搬照抄,也不能轻率地排斥美育在社会活动中所起到的教育功能,我们应该看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与继承中,美育所起的作用是独特而又是显著的。

第三节美育与电视艺术的审美化

从历史角度说,艺术作为人类文化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审美发生学的研究已经证实,艺术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协同功能,通过艺术活动来教化社会成员,协调社会关系,传递文化、道德和行为方式,沟通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这种功能我们可以在原始艺术、古典艺术甚至一切前现代艺术中清楚地看到。

中华传统的精神文化或人文精神特别重视道德与艺术,重视人格理想的追求,或者说是以道德与艺术为两大基石,人生境界为一大指归。这并不是某一家的见解,而已是为海内外许多学者所大体肯定了的观点。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与其把中华传统的精神文化或人文精神的特征归结为道德的或艺术的,无宁把它归结为美育的。美育以道德人生为指归,以艺术情感为途径,恰好是两者的有机融合;把美育作为中华传统精神文化或人文精神的基本品格,也许较之单言道德或艺术更契合中华传统精神文化的艺术理想与总体特征。

电视有着大众传媒的诸多共性,更带有自身鲜明而独立存在的个性。从大众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电视特性最显著的个性是媒介特性(本质)和传播特性(形式),我们更为关注的应该是电视的媒介特性。

“媒介是受传播者操纵的。但它却不是完全被动的,一旦进入传播过程,就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性。”[陈莲香主编《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里所说的,正是电视媒介的性质所具有的共性和个性。

无论社会制度如何,电视媒介都具有两重属性:

1社会属性(共性):电视事业具有为控制电视机构的政党、集团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服务的传播本质和宗旨。

2自然属性(个性):电视媒介自身特有的性质、优势和行业的局限,决定了电视区别于其它媒介的传播和表达方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电视媒介的两重属性,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电视媒介既然是社会制度下的传播工具,我国的电视媒介理所当然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传播媒体。而控制和使用电视媒介的政党、集团、机构、电视工作者,要想通过电视媒介传播政见和意图,就必须在社会属性的涵盖下,充分认识和尊重电视媒介的自然属性和固有的特性,充分认识和了解手中“工具”的性能以及电视媒介“高投入、大产出、重装备、环节多”的复杂性,确立符合科学的电视媒介意识,不断完善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道德素养。探索和研究在我国现阶段下的符合国情的中国电视媒介的本性、受众需求和传播目的,实事求是地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向“本土化”靠拢。遵循电视本体的客观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电视媒介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和得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电视作为电视艺术的载体,电视的大众媒介的属性,也决定了电视艺术自身所应承载的社会责任。电视艺术在以审美化方式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也在以审美化方式进行着社会美育的责任。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基石的艺术,从来不是纯粹以形式自足,满足于“为艺术而艺术”的艺术,而是承载着深沉的人生宇宙意识及其使命感,执著于“为人生”的艺术。这不但在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之正统与主导,以入世济世为指归的儒家艺术是如此,而且在作为与儒家互补,以超世出世为指归的道家和佛家艺术也是如此。只不过前者是以催人奋发有为、导人入“性情之正”的方式来激励、规范人生,后两者则是以晓人无为而为、顺性自然或摆脱尘世名缰利索、乃至生死恩怨的方式来超度、解脱人生。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基石的道德,也从来不是如康德所谓由“先验理性”、或抽象的绝对的“道德律令”决定的意志自觉,而是融合在具体的人伦情境之中,由具体细微的“语默动静”来实践与体验的人生规范;它的最高境界不是进入对绝对理性的认同或自律,而是通过艺术化的中介,化外在的社会的规范为内在的个体的自觉与满足,达到人生言语举止的艺术化与规范化,“从心所欲不逾矩”,终至“与天地浑然同体”。“善”必须以“乐”为内在体验,中国哲人在艺术中追求的是人格的道德境界,在道德中追求的则是人格的艺术境界。正如钱穆先生所说,“文学必在道义中,而道义则求其艺术化。中国之人生乐处,即在是矣。此非中国之文化特质乎?”[《中国文化特质》阳明山庄本,1983年9月版]艺术与道德的这种有机融合,正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文精神的美育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