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电视艺术的审美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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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电视艺术的审美价值(5)

不同收视对象的不同栏目,是为不同的收视对象服务的,而所服务对象面的宽与窄又是以栏目的内容和指向性所决定的。新闻类、文艺类、体育类以及重大事件和重要题材的现场直播,其较高的收视率不能与少儿类、教育类、科技类等栏目相比,较高品味的文艺栏目,有助于引导观众的审美情趣和影响民族的文化素养,科教类节目虽然观众比例较小,但对于提高社会文化教育水平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如果我们至今还把收视率摆到不适当的高度,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必然导致对于电视特性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中的失误。

3电视栏目的受众面似乎是越广越好。

高收视率的追求,使电视栏目为了扩大影响和收视范围而向更大众化的方向发展。其实一个好的电视栏目并非以受众面广而作为必然条件,每一个电视栏目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栏目的指向性、观众的认可和喜爱程度。在我国的电视媒体中,受众面并不广泛而收视效果非常好的栏目已不在少数,其成功之处就在于栏目在指向受众群中受到欢迎。一些精英栏目比如《对话》,它的收视人群指向是非常明晰的,而一些数字频道的出现则更注意这种“窄播”的有效性,虽然不是广泛的受众人群,但其栏目所约会的固定人群已经构成了栏目稳定的依托环境。

4播出时间总被狭窄在黄金时段。

播出时间和栏目指向性受众群体的大小,是决定栏目收视率高低的两个主要客观因素,由于黄金时间段所播出的栏目具有受众面广的因素,其收视率较非黄金时间段为高,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节目栏目化使栏目结构和设置向整体性、细密性的深度发展,使得栏目不可能都占据黄金时间段和达到受众面的一致。所以,我们不能片面地对不同的时间段所播出的栏目与栏目之间进行简单的收视率比较。收视率高的栏目并非一定是成功的栏目,这已逐渐为电视行业内部和社会所认识,不在黄金时段播出的栏目,并不妨碍其成为大众喜爱的栏目,这种现象已愈来愈普遍。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人类生活环境和习惯的变化,电视媒体的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的区分,已没有绝对的分界线,非黄金时段的含金量上升趋势已愈来愈明显。及早地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电视媒体制定方向性收视政策、版面编排以及广告经营等工作,具有准确的指导性和预见性。

从电视的特性出发,充分认识到收视率是受播出时间、收视对象双重限制的客观事实,冷静理智地认清栏目与收视率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对待栏目的收视效果,从而达到理论上的清晰度和实践中的准确性。

收视率调查的本身对于研究电视艺术无疑会提供更为准确的受众接受角度的反馈信息,但相关电视艺术的审美价值还不应简单的以数据作为唯一的依据,电视艺术审美价值的体现综合了许多人与社会的因素在其中,那么相关的环境背景以及人文精神的传承都会对电视艺术审美价值的体现产生影响与作用。

诚如前苏联学者所说:审美趣味是一种根据“快感或不快感(‘喜欢’――‘不喜欢’)而以有区别的评价感知各种审美属性的能力。在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中,审美趣味同这种关系的所有其他成分和等级处在不可分割的统一中。它产生于审美感知的过程,并处于这个过程中,在趣味的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审美理想……审美理想在人的意识中产生,但是它在引导人对世界的审美关系时,表现在人的活动和行为中。而在艺术创作中最准确无误地表现出来。通过审美理想的棱镜反映现实时,艺术家物化并确证自己对美的理想,体现在艺术品中的审美理想获得新的价值性质,它成为艺术价值。”[[苏]列·斯托洛维奇著《审美价值的本质》,凌继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146页-160页]

电视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态,其价值的表现也和其他艺术一样是多方位、多侧面的,除最本质的审美价值外,电视艺术还具有政治价值、道德价值、认识价值、商业价值、功利价值、广告价值、心理价值、教育价值和法律价值等等。电视艺术的价值系统是一个由多重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不同的电视艺术作品所呈现的价值层面也有所侧重。电视艺术的这些不同角度的价值形式以审美价值为核心,互相渗透、多元共生,各种非审美价值因素只有围绕审美价值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对电视艺术审美化的追求,才能更好地突显电视艺术影像的本真力量,张扬电视艺术的现象之美,完成电视艺术的意义生成。

电视艺术的商品价值是电视艺术在新的经济形态下,新的功能角色转换后所获得的新的价值形式。随着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的概念在文化领域找到了安身立命的平台,电视艺术也在艺术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经济学意义,具有了商品价值,这也就是说电视艺术不仅能给人们带来精神的享受,还可以产生商业的利益。从1958年电视艺术诞生到现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宣传品、作品、商品三个比较明晰的阶段。刚刚诞生的电视艺术在当时还无从谈起商品属性,作为政策宣传的宣传品,它更多地承担着舆论教化的功能;改革开放以后,文化艺术的复苏给电视艺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人们更多地按照艺术的规定性去创作,作为艺术其审美价值得到了充分的显现,这个阶段涌现出了大量优秀的电视艺术作品,一般把这个阶段称为电视艺术的作品阶段;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是出于电视传播高额成本的巨大压力,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电视事业逐渐引进了在节目间插播广告这一典型的商业电视模式,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电视体制的形态,商业属性渐渐渗透到电视艺术的生产过程中,一直作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电视艺术逐渐具有了成为商品之后的新属性,商品价值成为电视艺术所具有的新的价值形式。以电视剧为例,逐渐开始用贴片广告的方式开始交换,到1999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品运行方式,一些电视剧开始直接进行货币形式的交易。成为商品的标志是因为其成为进入社会交换过程中的劳动产品,这样电视艺术的商品价值获得了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从而得以进一步实现了电视艺术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正是电视艺术作为商品的一般属性。在电视艺术领域,以电视剧为先,纪录片、娱乐节目等电视艺术形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完成着这种商品转换。

产业是指生产经营具有同性质的产品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直接生产单位或其他服务性的部门,他们按照社会需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着各种经营活动,广播影视产业是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相关的辅助产业在内的整体,它按价值链分,可以分解为创作、生产、集成与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也可以说是各个产业。在中国所有的行业中,媒介的产业化是开始得比较晚的。我国媒介的产业化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里程碑式的开端,在电视这一主流大众传媒领域,在事业单位体制下萌生市场经营合理性的做法可以追溯到1979年初,当上海电视台播出中国电视历史上第一条长达1.5分钟的《参桂补酒》广告之后,以广告经营推动的中国电视媒介的产业化进程就再也没有停止过,“媒介产业化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它包含着媒介产业单元在这个进程中方方面面的按照市场要求和企业经营规律所发生的变化。在媒介产业化的进程中,市场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市场供求关系的调整对各媒介产业机构经营决策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2003——2004中国电视市场报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组委会、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广播学院著,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即便回避或不提产业化,但广告经营逐渐潜移默化地渗入到节目经营、网络经营、资本经营甚至是以最终消费者(受众)为核心的跨媒介经营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电视媒介的产业化进程不仅促进了电视艺术的繁荣发展,同时也是使电视艺术商品价值得以确认的前提和基础。

以电视媒介为主的中国的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呈现出这种共谋共生的状态,是与大众媒介的两重属性分不开的。“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新闻媒介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产业。”[李良荣著《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大众媒介具有信息产业属性即说明它的产品具有商品属性。进入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电视艺术的生产成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生产和创造活动,既生产审美价值又创造商品价值,是创造双重价值的活动。

电视艺术作为一种商品形式也要遵循商品价值的普遍规律,所以电视艺术的商品价值,必须也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电视艺术产品的价值有两种表现形态,作为艺术品时电视艺术的价值就表现为使用价值,作为商品时电视艺术的价值就表现为交换价值。然而“商品只有在实现为交换价值时才能变成使用价值。”[马克思著《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9页。]也就是说作为电视艺术本质属性的审美价值,必须在完成交换之后,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之后才能体现为使用价值,这对于电视艺术来说也是适用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各种使用价值可以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它们成为同一交换量。因此,1卷《普罗佩尔提乌斯歌集》和8盎斯鼻烟可以是同一交换价值,虽然烟草和哀歌的使用价值大不相同。作为交换价值,只要比例适当,一个使用价值和另一个使用价值完全同值。”[马克思著《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76页。]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告诉我们:商品“交换价值”不是因为能满足“交换需要”而存在的,而恰恰相反,是因为其自身内含“价值”,才在交换中体现为“交换价值”的。我们总是在强调电视艺术要满足观众的需要、满足市场的需要,却明显忽视了,这种交换价值的实现不是因为能满足交换需要而存在,是因为其自身富含价值,而这价值却正是电视艺术所具有的审美价值。

电视艺术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表现在对政治、道德、思想、审美意义上的一种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使用价值,是以审美为核心的艺术价值形态,在具体的商品生产中,和物质商品在生产目的上有相同之处,即都是为交换而生产,丰富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虽然电视艺术的商品生产在客观上有着为交换而生产的一面,但从根本上说电视艺术的生产首先要是艺术生产,即是电视作者、艺术家本质力量的生动体现和充满激情的劳动创造。必须看到电视艺术的生产是分为两个阶段来进行的,在电视艺术商品生产阶段来看,审美价值的创造和商品价值的创造是有相关性,又是互相不同的,在审美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创作者们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而进行创作。在这个阶段,创作者是不能也不应该以商业的利益为参照系的,而是尽量遵循艺术的创作规律,这样才有可能极大化的实现审美价值,审美价值的丰富性将为下一个阶段商品价值的实现提供可能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作家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就不成其为诗人了。作家决不把自己的作品看作手段。作品就是目的的本身;无论对作家或其他人来说,作品根本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命。”[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6页。]有人会说,现在的电视艺术是处在转型期的文艺形态,其趋势是在向着“消费性需求”转移,所以更应该看中的是商品属性,然而电视艺术生产的前一阶段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着下一个阶段的最终结果。在电视艺术商品价值的创造阶段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电视台等文化生产部门运用社会化的生产工具,借助于高科技化和机器化以及播出平台的播出,将前一阶段创作出的审美价值转化为社会产品。这种特殊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是由两个阶段组成的,是同一生产的两个阶段,在具有生产目的的同一性的基础上,又各自有独特的目的性。电视艺术产品的产生,因其分工比较详细,属于工业化的生产,它的传播方式使它能成为将美学价值即审美价值转变为商品价值的艺术。那就是将审美价值转换,如果没有审美价值何谈转变,又何谈转变成商品价值。只有满足艺术的规定性,这种艺术成为商品的属性才可以更完整的体现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