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实施“两规”措施的人数占立案涉及人数比例很小。据统计,2002年到200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人数约占立案涉及总人数的2%左右。对绝大多数的涉及违纪问题的人员没有采用“两规”措施。
近些年来,在国内外、党内外出现一些针对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查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不同观点和言论。从实际工作中看,使用“两规”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两规”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是获取扎实证据、突破重大和复杂案件的有效手段。各级纪检机关正确使用“两规”措施,为突破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上看,“两规”措施执行情况是好的,只有极个别的地方出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担负很大的政治风险,但是如果不使用“两规”措施,又难以突破案件,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就会担负更大的政治风险。在目前有的部门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找到其他行之有效的替代办法,完全取消“两规”,改革现行反腐败体制,势必影响查办案件的力度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因此,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两规”措施必须坚持使用,同时要减少和慎重使用,并通过不断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最终停止使用“两规”措施。
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纪依法办案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措施,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查办案件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制度。中央纪委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健全和完善了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利于依法办案、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制度环境,提高了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履行办案工作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严格履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要求,严格遵守案件线索受理、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案件处理和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程序要求,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充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注意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尊重他们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全面履行五项职能,即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促进了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作用,加强了对查办案件全过程和暂扣款物的监督检查。实行案件检查工作巡查、回访监督,建立健全办案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纪律或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以案谋利的,坚决查处。
——深挖细查案件线索。通过集中受理群众来访、开通网上举报和专线电话、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制度等,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督办核查力度,先后查处福建省委宣传部原部长荆福生、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等典型案件。通过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有关线索进行深挖细查,查处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等一批案件。通过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深挖细查,查处了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等一批案件。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
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迅速增多,联系渠道更加畅通,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其中存在的漏洞,或向外转移赃款,或直接逃往国外,腐败问题日趋跨国化、国际化。据2008年的有关报道,仅我国外逃到美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就有1000多人,涉案金额达近千亿元人民币。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与交流,成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
十六大以来,面对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处理国内反腐败与国际合作反腐败的关系,更加注重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成为公约生效后即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截至2006年,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的批准。这一公约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力度,不断拓宽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形式,取得了明显进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切实加强反腐败双边和多边合作。截至2007年,监察部已与近80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监察和反腐败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与有的国家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积极推进以构建中美反腐败合作机制为重点的双边合作。多边合作方面,重点是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积极加强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和追逃缉捕工作。我国已与52个国家缔结了86项双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我国已有300余名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同时追回了一批外逃的涉案资金。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初步建立了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机制,开展国(境)外缉捕追逃、防逃、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分子,被成功遣返回国。通过建立全球反腐败网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加强同反腐败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经合组织、透明国际、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等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流。近年来,本着主动接触、多做工作的原则,加强了与透明国际的交流,透明国际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评价出现了积极变化。积极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组派代表团参加全球反腐败论坛、全球政府改革论坛、国际反贪污大会等有重大影响的全球性反腐败会议和一些专业性、专题性会议,努力反映我国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主张和建议,多方面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经验,增强我国的反腐败能力。
六、科学指导,推进理论创新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坚持反腐倡廉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指导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
(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胡锦涛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必须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他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历史和事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不可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轻视和放松。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4年1月12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构建惩防体系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他又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三)反腐倡廉要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四项基本要求
2008年1月,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特别应该注意把握和体现四项基本要求:
——改革创新,就是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惩防并举,就是要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