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16028600000022

第22章 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时期的反腐败斗争(1976-1982)(5)

纠正不正之风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之后,全党对纠正不正之风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时任中央纪委第三书记的胡耀邦在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上指出,党风好不好,是党能不能站得住、发展和存亡的问题。只满足于路线、政策的正确,而忽视党的生活的建设,忽视党的作风的建设,这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党风不正是我们现实工作搞得不好的一个原因。1981年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定要纠正不正之风》。文章指出,如何搞好党风,这是全党全社会都在关心、议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文章说,一些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特殊化作风,是群众很不满意、意见很多的不正之风。纠正不正之风,要全党共同努力,要从各方面着手,但主要的关键问题是从上到下,各级领导带头。从领导做起,特别要注意以下三条:(1)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2)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群众同不正之风作斗争;(3)领导干部要坚决带头支持纪律检查部门同不正之风作斗争。文章强调,执政党的党风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批评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决不是小题大作。因为,“对敌人失去警惕”、“政治路线错误”、“党风腐败”这三种情况只要存在,我们党就有失败的危险。这一时期,中央和地方加大了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的力度。

一是纠正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对于接待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都作过不少规定,三令五申不准铺张浪费,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办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是长期以来这种要求和规定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巧立名目,乱用公款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损害党的威信。1980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种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干部都不准以接待领导同志为名,或以照顾某种特殊需要为借口,巧立名目,铺张浪费;各地区、各部门同接待工作无关的领导干部,不要参加迎送,更不准组织群众迎送;不准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各省、市、自治区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同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接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是制止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当时高校招生中的不正之风,许多地方都有,有的甚至很严重。据教育部党组纪检组报告,在1980年的高考中,一些地区在某些人的纵容、支持下,曾出现了严重的集体公开舞弊的现象。它涉及的范围广,人数多;有些考生在考场舞弊肆无忌惮;有的集体舞弊是事先谋划、有组织地安排的;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区对揭发的严重舞弊问题,掩饰包庇,不作处理。1981年5月10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必须坚决制止招生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指出,高考中发生的严重舞弊问题,反映了某些地区、部门的个别负责人,为了追求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而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恶劣作风。因此,各级纪委都要关心这个问题,和有关部门一起坚决向高校招生中一切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各级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发生的招生舞弊事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建议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对于招生中利用职权和其它不正当手段,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进行抵制。对于在高考中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揭发问题的,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三是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在改革开放初期,商品流通中存在着一种不正之风,即在产品推销或原料购买、业务承包中,以大量现金或实物作为“酬劳”,乱拉关系。这类开支,名目繁多,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1981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指出这种不正之风极为有害,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为此,《通知》提出八条要求:(一)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发给购销人员进行请客、送礼、拉关系的费用。

(二)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物权和工作之便,里勾外联,私通买卖,从中牟利。

(三)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

(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借发奖金为名,支持购销人员搞不正之风。

(五)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负起对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经营作风。

(八)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和处理重大的违反经济纪律的案件,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四是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1981年7月20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严肃党纪,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的通告》。《通告》指出,“关系户”与生活中、工作中的同志关系、工作关系、上下级关系不同,它是完全另一种性质的关系。这种“拉关系”、建立“关系户”的歪风邪气,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受贿行为。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委做到:(一)坚决向“关系户”这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越是重要的干部目无党纪国法的违法行为,高一级的纪委就越要鼓足勇气出来批评、制止,以至执行纪律处分。

(三)国务院通知下达后,继续进行这种不正当活动的,必须加重处分,严重的要开除党籍。

(四)贪污受贿财务一律退赔。

(五)阻挠对这种不正之风检查的,无论是个人或组织,均应给以党纪制裁。8月14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检查“关系户”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坚决刹住“关系户”这种不正之风,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单位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处理。并选择一些严重而又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分别在不同范围公布。《通知》指出,纠正“关系户”这股歪风,首先应从领导部门和重要单位做起。但在检查时必须实事求是,通过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再作处理。12月18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大力刹住挥霍公款请客送礼搞“关系户”的歪风的通报》。《通报》根据天津市助剂厂在订货会议中大搞请客送礼挥霍公款万余元的材料和北京钢厂党委纪委《不用请客送礼一样把事办好》的材料,为坚决刹住在订货会议上挥霍公款搞“关系户”的歪风,做出五条规定:(一)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肃党纪,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的通告》,重申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的规定:“召开各种会议或者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来的领导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糖、水果、点心,不得用公款请看电影、看戏,更不得组织群众和车队迎送。违反规定的,其费用开支不予报销,谁出‘主意’谁付钱。”(二)禁止在订货会议上请客送礼搞“关系户”。对正在搞的和准备搞的要坚决停下来,对于那些无视《准则》要求和中央纪委禁止动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关系户”的有关规定,明知故犯,以身试纪的人,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加吃喝的干部都要在本单位作检查,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则依法予以制裁。(三)加强财务监督,各级财会人员,对于送礼、招待等一切不合理费用,有权拒付及有权检举揭发。否则,就是失职行为。(四)加强对各级购销人员的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发扬正气,克服邪气,禁止各单位发给购销人员用以请客、送礼、搞“关系户”的费用;禁止购销人员非法索取和接受这种费用。(五)表彰好人好事,对于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

五是纠正干部队伍中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歪风。1980年11月,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重大诈骗案。案犯于天章从黑龙江骗到广东,行骗十多次,涉及9个省、市、自治区,10个市,13个县,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折款共计28500余元。针对这一情况,1981年7月24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纠正干部队伍中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歪风的通报》,强调要纠正干部队伍中的行贿受贿、拉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通报》提出以下要求:(一)所有党员干部要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不得为了追求个人私利,做有损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事。

(二)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对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勤勤恳恳、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要大力表彰,对那些违法乱纪,品质很坏的人要坚决严加惩处,直至开除党籍。对触犯刑律的,要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坚决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向一切违反《准则》和国家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错误思想行为,开展积极的斗争。

(四)为了堵塞漏洞,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对于因为同事同乡,老上级老部下,亲朋好友,儿女亲家等关系而放弃原则,破坏制度,徇私舞弊的人,都要分别情况,按党的纪律处理。

六是纠正分配住房中不正之风。“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群众生活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在分配住房这个与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中,很多单位搞不正当交易,有些领导干部也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的子女多要房,要好房;一些房管干部,在分房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甚至进行敲诈勒索。1982年8月29日,中央纪委发出《坚决纠正分配住房中不正之风》的通报。通报强调,纠正分配住房中的不正之风,是维护党纪、端正党风中一个重要工作,各级纪委对这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地加以检查处理。通报要求:(一)管房部门的干部,要严格遵守住房分配的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绝对不允许领导干部和少数人私分或变相私分住房。

(三)分配住房必须走群众路线。

(四)各级领导部门,都要十分关心群众的生活,特别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分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发现有不正之风,应根据通报的精神严肃处理。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上述纠正不正之风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据此同各种不正之风展开积极的斗争,有力地抑制了不正之风的蔓延,打击了各领域滋生的腐败现象。改革开放初期的反腐败斗争就是这样有声有色地拉开了大幕,并取得了初步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