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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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时期的反腐败斗争(1976-1982)(2)

当选的100名中央纪委委员中,聚集了许多德高望重、功彪青史的老一辈革命家。第一书记陈云,曾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新担任中央副主席。第二书记邓颖超,1925年入党,党的七大中央候补委员,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增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三书记胡耀邦,1933年入党,党的八大中央委员,1977年底任中央组织部部长,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增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随后转任中央秘书长和中央宣传部部长。常务书记黄克诚,1955年被授予解放军大将军衔,曾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委员。第一副书记王鹤寿,长期在白区工作,有着丰富的党的纪检工作经验,“文革”前曾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副书记中,还有党的七大中央候补委员之一、建国初期担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的王从吾,1925年入党、建国初期任中共中央妇委第三书记的章蕴,参加过秋收起义、建国后担任过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张启龙,等等。这么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出生入死、经受了各种艰难困苦考验的老同志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这在党的纪律检查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常委和委员中,不少人引人注目。如帅孟奇,“文革”前即为中央监委常委,当时年逾八旬,到正式选举为止,被中央专案一办定为“叛徒”的错误结论尚未正式改正;多吉才让,时年39岁,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日喀则地委第一书记;李之琏,中央宣传部原秘书长,被错划为“右派”20多年,确定改正但尚未最后正式改正;刘丽英,时年46岁,是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她在“文革”中与“四人帮”在沈阳市公安局的党羽坚决斗争,遭到残酷迫害。这批诞生于特殊历史时期,肩负历史重任的中央纪委委员,都各有一段不平凡的经历。他们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中央纪委,必将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开创出崭新局面,更好地保障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政治路线得以贯彻执行。

中央纪委重建初期确立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原则

1979年1月,中央纪委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主要是:

(一)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会议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指出:遵照党中央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

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要做好下列工作:(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

(二)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鉴于“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遭到了严重破坏,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的沉痛教训,会议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八项基本原则:(1)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党内矛盾,大量的是属于人民内部问题,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一定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2)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如果党内出现错误的政治倾向,应该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哪里发生了问题,应该尽可能就在哪里解决。反倾向斗争是严肃的思想工作,应该有领导、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不能采取急风暴雨式的、压服式的方法。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逼供信是法西斯式的反动统治阶级办案取证的一种野蛮手段,今后必须坚决禁止这种做法。审查处理案件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反复核实材料,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党的一贯政策,做到定性准确,结论恰当,处理正确。

(4)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态度。要坚持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凡涉及敌我矛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逮捕法办的,要慎之又慎,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规定程序。

(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冤案、错案、假案一经发现,就要坚决纠正。一概不实之词,一切不正确的结论,一切错误的处理,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做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个领导人批准的,都要纠正过来。

(6)敢于斗争,刚直不阿。所有担任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办事,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凡是怕字当头、回避矛盾、屈从压力、阿谀奉承、不能坚持原则的人,不能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7)认真走群众路线。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多从群众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

(8)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依靠大家的智慧和经验,把事情办好。

(三)确定了组织建设的若干基本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应当经常向党中央反映情况,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处理案件,总结交流经验,来推动和指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申诉、控诉案件,一般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分级处理。中央纪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某些案件直接检查处理;对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告并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但对某些特殊案件的检查处理,则事先报告中央政治局。

(四)部署建立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工作。1979年3月9日和4月25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两次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各级纪委(纪检组)的编制,起码不低于过去的监委的编制数,并要求各级党委纪委(纪检组)的干部,要在1979年6月15日以前按编制数基本配齐配好。所有担任纪律检查工作干部的条件,要坚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的标准。通知发出以后,得到各地普遍响应。到1980年1月,全国各省、地、县的纪律检查机构,除少数县一级的纪检机构尚未建立以外,绝大多数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建(筹建单位需经召开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约占应建总数的98%左右。全国县一级(2500多个单位),应建立而尚未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的,尚有58个单位。

1979年3月17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成立纪律检查机构问题作出规定。对国务院各部、委、局的纪律检查机构,通知分别三种情况做了规定:一是对于人数较多,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委、局,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对于人数较少,没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委、局,可以在机关党委内设专人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三是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部、委、局,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组。到1980年1月,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构的有53个单位,约占应建总数的75%,尚未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的单位中,有不少是新成立的部门。

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大意义

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不论对于党的建设、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也必须有专门执行纪律的组织机构。不然的话,纪律检查工作就会落空,党自身会乱,国家也会乱。“文化大革命”那十年就是一个严重的教训。30多年来,从党的纪检机关担负的职能看,不论是作为党内监督机关,还是作为“党内法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同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作斗争。30多年中,全国纪检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300多万件,处分党员350多万人,有效地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性。可想而知,如果没有纪委,任这350多万人违反纪律的现象继续下去,那么腐败的后果、内乱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有了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纪委,从严治党才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二)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实现党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中央纪委重建之后,始终把贯彻和维护党的政治路线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全力以赴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改革开放初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坚决查处抵制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案件,积极开展以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直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着重抓住那些打着发展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旗号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和物资采购等领域,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党的十六大以来,更加注重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更加注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加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纪委,才能有效实现党的政治路线和奋斗目标。

(三)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实现党员权利提供重要保证。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员权利问题是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的根本问题。保护党员权利,平反冤假错案,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完成了共和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仅“文化大革命”中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就有17.5万多个、18.4万余人,全部得到平反或改正。必须指出,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不全是纪委做的,但纪委确实在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各级纪委从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进行耐心帮助;对受到错告和诬告的,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澄清,并对诬告者进行了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仅1987至1997年的10年间,就为120多万名被检举失实的同志澄清了是非。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保护党员权利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有了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纪委,才能使党员权利得到有效保证。

(四)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从成立那天起,就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担负起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30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数以百万计的违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腐败案件。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战略方针,积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反腐败斗争的态势发生明显变化,腐败现象蔓延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有了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纪委,才能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