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注释史上,自泰伯里以文字形式注释《古兰经》的首部典籍《古兰经注释总汇》问世以来,历代注释典籍不断问世,难以计数。本章基于前辈史料,就注释学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注释典籍及其特点做概要叙述,以便以点带面地了解《古兰经》注释的丰硕成果。[1]
[1]本章第一节“传闻注释家及其典籍”和第二节“见解注释家及其典籍”,均指逊尼派注释而言。
第一节传闻注释家及其典籍
一泰伯里的《古兰经注释总汇》
泰伯里,全名穆罕默德·本·杰里尔·本·耶济德·本·哈立德·泰伯里(Muhammad ben jarīr ben yazīd ben khālid al-tabrī,838-923),号艾布·贾尔法(Abu ja‘far),祖籍波斯,生于里海南岸的阿迈勒·泰伯里斯坦(今伊朗马赞德兰省),以出生地“泰伯里”著称于世。中世纪注释学家、圣训学家、教法学家、历史学家,阿拉伯编年体史书鼻祖。
泰伯里自幼接受伊斯兰传统教育,7岁时背完《古兰经》。早年随父耶济德·本·哈里德(yazīd ben khālid)学习伊斯兰基础知识,15岁后赴赖伊(今伊朗德黑兰郊区)伊斯兰学校接受伊斯兰文化系统教育。结束赖伊的学业后,负笈游学于波斯和伊拉克等伊斯兰文化学术中心,访名师、求贤达。他曾前往巴格达,欲投师罕百里法学派创始人罕百里,但在抵达前得知罕百里去世而未能如愿,遗憾终身。泰伯里一如当时阿拉伯学术旅行蔚然成风的文化名流,足迹遍及波斯、伊拉克、叙利亚、埃及和阿拉伯半岛各地,作学术考察,求教于各地著名学者,问师于各界名流。泰伯里每到一地,就广泛搜集史料,整理经训,收集阿拉伯和伊斯兰历史、民间传说和逸闻,也因精通波斯语而能旁及古代东方各国的历史、文物、典章和制度,为著书立说和治学育人奠定了深厚的学术底蕴,终成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学术泰斗。仅从泰伯里自称“我由于父亲的资助一度延迟而被迫变卖身穿大氅以资度日”可以看出,泰伯里为学术旅行考察,不惜一切地终其所愿。[1]
泰伯里秉承逊尼派沙菲仪法学派,并以该派法学观诠释教法和裁决律例10年,后意图独创法学学派,虽未成就,但其弟子仍采用其观点裁决律例。泰伯里信仰虔诚,秉性温和;不畏权贵,维护真理;为人笃实,不惧责骂;治学严谨,文如其人。泰伯里毕生致力于教学研究和著书立说,门生众多,著作等身,涉猎伊斯兰教宗教学科如《古兰经》诵读学、注释学、圣训学、法学、教义学等,阿拉伯语言文学如语言学、词法学、句法学、修辞学和诗歌韵律学等,以及历史学、逻辑学、医学等学科,并留下了《古兰经注释总汇》、《历代民族与帝王史》、《圣训考证》、《法学家的分歧》、《法官守则》、《各城市学者的分歧》、《学者的层次》,以及其他未完成的如《古迹的教育》或散逸的经典性鸿篇巨制。由于泰伯里在伊斯兰教经训学、注释学、法学、历史学领域的杰出贡献和伟大成就,学界冠以他“经注学的长老”、“阿拉伯历史学的奠基者”的尊称。[2]
《古兰经注释总汇》(Jāmi‘al-bayān fi tafsir al-Qur’ān)是泰伯里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古兰经》注释史上最著名的注释典籍之一,全书历时7年完成,共30册。作为伊斯兰文化史上第一部文字记录《古兰经》注释的专著,这部具有开先河意义的典籍,在专于“传闻注释”的注释家看来,它是赖以溯源的首部权威典籍。同样,该部经注由于创制教律、评述众注、侧重某家之言、发挥个人见解而被长于“见解注释”的注释家视为必须依据的蓝本。注释学界研究指出,该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注释整部《古兰经》
泰伯里根据《古兰经》章节顺序,逐章逐节逐词地注释了整部经文,他采取的注释方式是,首先说明“真主之语的注释是如此如此”,接着求证圣门弟子或再传弟子对这节经文的注释,以从传闻角度注释每节经文大义。如果一节经文有两种或多种传闻,则逐一罗列。他在评述各家之言后侧重其中的一家之言,作为自己的最终注释。最后,如果该节经文中有生僻难解的词汇和句子,则从语法角度给予解析。同样,如果该节经文涉及教法律例,则尽可能求证经训创制律令。
(二)评议见解注释
泰伯里在引证前人注释时,对于那些忽略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注释,而仅凭个人理解注释经文的前代或当世注释家给予法理评议。他认为,溯源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的注释,是注释正确的标志。如果注释家仅凭语言知识就以个人见解注释经文,则往往会使注释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
(三)鲜明的传述观
泰伯里的传述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他遵循传述系统但不深究它的正确与羸弱。尽管他引证前代注释时严格罗列了传述系统,将各家之言溯至源头,但他往往不深究传述系统的正确与否。他认为,每一位传述人肯定是在研究前代传述人的人品学品后才予以传述,因此没有必要对传述系统作二次考证。其二,尽管他总体上不深究传述系统,但有时候则对一些不信任的传述人持批评态度并反驳他们的传述内容,赞扬他认为的一些权威传述人并肯定其传述内容。
(四)高度评价公议
泰伯里在其经注中,高度评价和定性了穆斯林学者的公议作用和学术价值,认为公议是学者们共同智慧的结果。因此,他在注释诸如涉及法律的经文时,往往以学者们对此的公议结论作为自己的最终注释。
(五)苛刻的诵读观
由于泰伯里本身就是一位权威诵读学家,并为此著述了一部18卷册的诵读学专著(该书已散逸),因此他认为,如果注释家将经文词汇的音符读错注错,经文大义也随之发生变化。基于此,他力求以最精确的诵读界定经文大义。此外,他在引述其他注释家对经文词汇诵读的注释时,极其苛刻地给予考证和评述,以有力证据反驳了那些没有依据权威诵读学家的各种诵读和注释。
(六)引述“以色列传闻”
泰伯里在其经注中,引述很多以色列传闻注释了有关经文。诚然,尽管他引述了以色列传闻,但他恪守传述系统的基本原则,必将传闻内容追溯至原传述人,如阿卜杜拉·本·赛拉穆与凯尔布·本·艾哈巴尔等皈依了伊斯兰教的原犹太与基督学者。后期学者认为,即使泰伯里罗列了传述系统,他本人也对很多以色列传闻进行了评论,但他引述的以色列传闻也需要后学的全面考究,以便进一步去伪存真。
(七)对无益之事不予重点注释
泰伯里注释经文时,对于那些没有必要深究的问题,一般不予重点注释,只是一笔带过。例如,关于经文“麦尔彦之子尔撒说:‘真主啊!我们的主啊!求你从天上降筵席给我们,以便我们先辈和后辈都以降筵之日为节日,并以筵席为你所降示的迹象。求你以给养赏赐我们,你是最善于供给的’”(5:114)。他在注释该节经文时,引述前人关于筵席食物种类的各种传述后,阐述了自己对此的观点。他认为,关于筵席食物说法的正确性,就在于筵席上有可食食物,它可以是鱼和面包,也可以是乐园的果实。穆斯林知道它没有任何裨益,不知道它也无任何伤害。
(八)引证阿拉伯常用语和古典诗歌解析经文词义
泰伯里在注释那些难以理解的经文词句,以及侧重各家之言时,采取的一个常规方法就是,引证阿拉伯人的常用语和古典诗歌解析经文词义。他认为,《古兰经》是阿拉伯语,因此真主用阿拉伯人最常见和最熟悉的词汇传达经义,以便阿拉伯人能够理解经旨。同样,泰伯里效仿圣门弟子伊本·阿拔斯的做法,大量引证阿拉伯的古典诗歌解析经文句意,例如在注释经文“……所以你们不要明知故犯地给真主树立匹敌”(2:22)中的“匹敌”(’Andādā)时,首先解析“’Andādā”是“Nidd”的复数形式,“Nidd”意为“平等、类同”,接着引证韩萨·本·萨比特(ansān ben thābit,?-673)的诗句对此予以证明。
(九)重视语法学派对经文词句的解析
泰伯里在解释一些经文句子的语法结构和词型构成时,经常引述两大语法学派——库法学派和巴士拉学派——对同一节经文语法的不同解释,并理论分析了各家之言。他根据经文句意的具体情况,有时侧重巴士拉学派的解释,有时侧重库法学派的阐释。如果他对两家之见举棋不定时,则引证阿拉伯常用语和古典诗歌予以说明,以求在两个学派之间进行学理调和,排除两派对经文解释的不同见解,以便尽可能使经文原义展现在读者面前。诸如他对第14章(易卜拉欣章)第18节经文的注释,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鉴于该书涉及了大量语法与词法内容,故被阿拉伯语言学界视为本学科的语言宝库和学术渊源之一。
(十)演绎教法与探讨教义
管窥该部经注不难发现,泰伯里不仅从法律经文中演绎了一些教律条例,而且对各家之见给予评议。对于各家对某节法律性经文的纷争观点,泰伯里往往依据最有学术价值的法理证据,从中选择出他认为最好的法学观点,然后给予侧重说明,并以此演绎该节经文中具有的法律条规。例如他对第16章(蜜蜂章)第8节经文的注释,就极具代表性。
同样,作为深谙教义学的专家,泰伯里亦对那些涉及教义的经文作了不同程度的注释。对此,他采取的方式是,如果教义原理符合经文原则,就从教义角度给予实践性解读。如果各教义学家对某节经文持不同意见,则对各家之见予以深入讨论。尤须指出的是,作者讨论教义问题的前提是,教义纷争、实践教义和探讨教义都要符合逊尼派对此的根本见解。例如,他在注释第1章(开端章)第7节经文时,根据逊尼派的有力证据和观点,就反宿命论问题(Qadriyyah)展开讨论,并对反宿命论者给予学理反驳。此外,他亦根据逊尼派的主张批驳了穆尔太齐赖派的观点。例如逊尼派主张穆斯林在末日能够亲见真主,但穆尔太齐赖则从唯理论角度不予认可,因此他根据逊尼派的观点,对此予以学理反驳。[3]
综上,泰伯里的“这部经注,集前人经注之大成,吸收其最好的传述资料,选择了其中最好的例证。概括了伊本·阿拔斯、阿里、伊本·麦斯欧德和艾布·本·凯尔卜等学派的观点,还采撷了伊本·朱赖吉、苏迪和伊本·伊斯哈格等人经注中的长处。此外,还得益于和他同时代的语法和法学的成就。他既传述了直传弟子和再传弟子的成果,也传述了当时改奉伊斯兰教的基督教徒的著作”[4]。哲拉鲁丁·苏尤蒂在《古兰经学通论》中评价该书时讲道:“泰伯里的这部经注,是最伟大的一部经注。他在书中梳理了各家之见,侧重了各家之说,分析了语法词法,演绎了教律。他以这部书涵盖了以往的所有注释。”[5]哈非兹·谢姆斯丁·达乌德(āfi shams al-din al-dāwudī,伊历?-945)在《古兰经注释家的级别》中,转述了历史学家艾布·穆罕默德·阿卜杜拉·本·艾哈迈德·法勒加尼(Abu muhammad ‘abd Allah ben ’amad al-farghānī,伊历?-699)对《古兰经注释总汇》的评价:“泰伯里的这部著作流芳百世,他在经注中阐明了经文律例、先后停止经文、隐微经文、生僻词汇及其大义、注释家们和学者们对法律经文的分歧并侧重了正确之见、经文语法,他谈及了违背教义的注释,讲到了各种故事、民族与末日的信息,以及经中所蕴涵的各种智慧和奇迹。总之,他逐章逐节逐词地注释了整部《古兰经》。”[6]
二萨迈尔甘迪的《知识之海》
萨迈尔甘迪,全名纳赛尔·本·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萨迈尔甘迪(Nar ben Muhammad ben ’ibrāhīm al-samaraqandi,伊历?-373或375),号艾布·莱斯(Abu al-layth),撒马尔罕人,哈乃斐学派教法学家、注释家,以“正道的伊玛目”(Imām al-hudā)著称于世。萨迈尔甘迪师从法学家艾布·贾法尔·罕达瓦尼(Abu ja‘far al-handawānī)学习经训、教法和经注。他的主要著作有《知识之海》(Bar al-‘ulūm)、《法学纷争》(Al-nawāzil fi al-fiqh)、《法学宝库》(Khizānah al-fiqh)、《醒世录》(Tanbīh al-ghāfilīn)、《果园》(Al-bustān)。《知识之海》是他在《古兰经》注释领域的唯一作品,该书三大册,埃及国家图书馆藏有作者的该书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