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十二伊玛目派将伊玛目视为先知穆罕默德之后的权威,认为伊玛目与真主之间具有精神纽带关系。因此,他们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授权阿里及其后裔,在他去世后代他处理宗教与世俗的一切事务,人们务必要凡事顺从他们,这是基于经训的不可变更的真理和原则。在他们看来,真主尤其授予伊玛目阐明权——阐明律例、发布教令、注释经文。他们既有权阐明经义,也有权保持沉默。伊玛目如果事出需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以公开和隐秘(Al-taqiyyah)的方式视情阐释经义。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断言都是千真万确且不能轻易改变的真理。对此,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库莱尼(?-941)在《宗教学大全》(Al-kāfi fi ‘ilm al-dīn)中[6]。从个案角度给予说明:“三个人就《古兰经》的一节经文请教伊玛目萨迪格,他分别以不同答案回复了每一个人。那么,一个问题的三种答案,或者是根据‘隐蔽’而定,或者是根据‘授权’而定。”此外,十二伊玛目派还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和伊玛目还有来自真主的另一种授权——先知或伊玛目既有权以“沙里亚法”的表义去判定事物的合法与否,也有权放弃表义,代之以自己的主见或真主的默示来判决事物。
十二伊玛目派在阐释自己的教义主张和伊玛目学说时,根据经文断言了伊玛目受真主保护而不会犯罪犯错、隐遁的马赫迪、复临之说和塔基亚原则,并根据自己的思想阐释了相应的经文。他们对关涉其思想主张的经文的注释,归根结底都是围绕着“伊玛目是先知的合法继承者”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这旨在说明,“伊玛目的地位相当于先知,是合法的继承人。伊玛目是真主和使者的继承人,处在穆民领袖的地位,是哈桑和侯赛因的继承人。伊玛目是宗教的中坚、穆民的支柱、世界的砥柱、信士的骄傲。伊玛目是不断发展的伊斯兰的基础,也是其中高贵的部分。依靠伊玛目,才能完成礼拜、天课、斋戒、朝觐、圣战,才能增加战利品及其施舍,才能制定法令、实行裁决,才能防止疏漏和偏差。伊玛目准许真主之所准,禁止真主之所禁,立真主之法度,卫真主之宗教,并以智慧、良好的劝诫、有力的证据呼吁真主的正道。伊玛目如光照大地的太阳,冉冉升起在地平线上,手摸不到,眼看不见。伊玛目是光芒四射的圆月,是烁烁的夜明灯,是闪闪的光芒,是黑夜中的启明星,是无垠的大地,是澎湃的海洋。伊玛目是久渴者的甘泉,是正道的指引者,是灾难的避难所。伊玛目永无过错,学识渊博,宽厚仁慈,他是宗教的支柱、穆民的骄傲,他给伪信者以愤怒,给叛教者以毁灭。伊玛目独步天下,无人能与之相比,无学者与之相等,无人能够取代……伊玛目是无所不知的学者、永不退缩的传教者,是神圣、圣洁、虔敬、苦修、知识和崇拜的源泉。主的仆人,如果真主选择他管理众仆之事,真主就会使他心胸开阔,就会赐给他源源不绝的智慧,启发他知识,使他不再迷误,不再脱离正道。他是得到保佑的,得到扶持的,他是成功的、坚毅的。他永不犯错,永无过失。真主使他如此,就是要让他成为真主对于众仆的证明,对于万物的证人。‘这是真主的恩惠,他用来赏赐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5:54)”[7]
基于伊玛目学说的主导思想,该派在阐释很多经文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某些经文的经旨符合他们的思想主张。诸如,他们将经文“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4:59)中的“主事人”,注释为伊玛目阿里、哈桑与侯赛因。他们将经文“一个人,原是死的,但我使他复活,并给他一道光明,带着在人间行走,难道他与那在重重黑暗中绝不走入光明的人是一样的吗?”(6:122)中的“光明”,注释为“光明就是伊玛目,伊玛目生活在光明里”。他们将经文“行善的人将获得更佳的报酬,在那日,他们将得免于恐怖。做恶的人,将匍匐着投入火狱:‘你们只受你们的行为的报酬’”(27:89-90)中的“行善者”,注释为承认圣裔与热爱圣裔者;将“做恶者”注释为否认圣裔与仇视圣裔者。他们将经文“赛法和麦尔维,确是真主的标识”(2:158)中的“赛法山”注释为先知穆罕默德,将“麦尔维山”注释为伊玛目阿里。他们将经文“苏莱曼继承了达乌德”(27:16)注释为伊玛目阿里继承了先知穆罕默德的知识。诸如此类注释,不胜枚举。
2.基于穆尔太齐赖派观点的注释
该派许多学者师从穆尔太齐赖学者的原因,促使“该派的学者在肯定前期伊玛目教义的前提下,摒弃了以前的将真主拟人化及灵魂转世说等极端思想,确立了以穆尔太齐赖派理性主义为教义的基础”[8]。因此,受教于穆尔太齐赖派学者的注释家,在阐释经文言及的教义问题时,大量运用穆尔太齐赖派观点阐释经文,从而促使很多注释观点和内容与穆尔太齐赖的注释观点和内容如出一辙。其中,代表学者如哈桑·阿斯凯里(Al-asan al-‘askariyy,伊历231-260)、谢里夫·穆尔泰达(Al-sharīf al-murtaā,伊历355-436)、艾布·阿里·法德里·泰伯尔西(Abu Ali al-fal al-abrasiyy,?-1153)等,不仅强调以穆尔太齐赖派的理性和“启示”为教义及教法的共同基础,并且借鉴与运用穆尔太齐赖派的思想观点阐释涉及信仰教义的有关经文。尤其是谢里夫·穆尔泰达,不惜通过注释,极尽所能地将阿里视为穆尔太齐赖人,甚至视其为穆尔太齐赖的领袖和伊玛目。诸如此类的注释,毫无疑问是受到穆尔太齐赖派的深刻影响之结果。
3.基于法学原理与法学思想的注释
总体而言,该派在教法上以《古兰经》、“四大圣训经”、公议与理性证据为立法基础。其教法学的基本原则是,“第一,逊尼派教法学中违反什叶派信仰和观点的原理和具体规定一概不予接受,代之以符合什叶派信仰的原理和具体规定;第二,拒绝接受来自非什叶派伊玛目、学者和传述者的任何圣训或‘意见’。一切法学规范均根据什叶派对《古兰经》的注释和什叶派传述的圣训;第三,反对将‘伊制马仪’(公议)作为一项立法原则,以免采纳非什叶派的观点;反对‘格亚斯’(类比),因为‘格亚斯’即‘意见’,而伊斯兰教来自真主、使者和受保护的伊玛目,是不承认‘意见’的。”[9]该派对前两项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但对“伊制马仪”(公议)和“格亚斯”(类比)则有不同意见,并形成了两大法学学派,即“乌苏勒派”(Al-’usūliyyah),该派拥护思辨方法,赋予宗教权威即伊玛目以个人权力,将权威者个人的理性见解视为法律的规范。以及“阿赫巴尔派”(Al-’ahbāriyyah),该派主张只有《古兰经》和圣训集(即阿赫巴尔)才能作为法律的源泉,不接受宗教权威的个人见解。从各派的追随人数来讲,前者占主导地位,约为80%。
人数上占绝对优势的乌苏勒派在注释涉及律法的经文时,宗教权威——伊玛目的个人理性见解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认为,由于伊玛目的地位和权利由真主确定,因此他们是全体穆斯林的精神领袖和导师,不仅不会犯错犯罪,而且还具有真主赋予的灵知和真光,故只有他们才能明晓和注释《古兰经》的隐义,才有创制教法的权利。是故,该派学者通过注释《古兰经》来确立宗教权威伊玛目受真主保护而丝毫不犯罪犯错的“无罪”地位,由此及彼地定性了伊玛目在教法领域和阐释法律经文的权威作用。他们认为,“伊玛目是教法的保护人,他必须享有真主的庇佑,才能受到被保护者的信任,否则,教法就需要另一个保护人”[10]。基于这样的法学观点和注释理念,该派在遵循《古兰经》和“四大圣训经”确立的教法的同时,尤其重视宗教权威伊玛目对经训的阐释。例如,伊玛目为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者、允许临时婚姻、遗产继承制度等,以及其他关涉“创制”的一系列教法法令,都是通过宗教权威伊玛目以个人见解注释有关经文的方式得以完成。
一言以蔽之,在逊尼派学者看来,十二伊玛目派为利于自己的法学思想与主张,“他们就涉及教法及其原理的经文所持的观点,达到了顽固不化的程度,甚至不惜使经文作为他们主张的证据,服从他们的派别。同样,他们亦注释了那些与他们思想主张不相符合的经训,甚至有时候给经文增加了一些原本没有的意义,并断言这是来自圣裔家族的理解。事实上,这是他们强词夺理的见解,以及陷于有违经义与违犯教法常规的表现。”[11]
4.基于《古兰经》隐义说的注释
诚然,十二伊玛目派不可能在《古兰经》中找到有利于本派思想主张的所有经文。因此,他们为使某些经文符合本派思想主张,采取四种方式,使人们知道他们的教义源自《古兰经》,《古兰经》是他们的思想基础和学说根本。其一,他们断言《古兰经》有表义和隐义,甚至绝大部分经文的终极经旨在于隐义而不在于表义,只有众伊玛目知晓《古兰经》的一切,无论涉及表义的经文,还是关涉到隐义的经文。同样,为了将解释权归伊玛目所有,禁止人们未经来自伊玛目的解释,不得擅自理解经义,不得对《古兰经》说三道四。其二,他们断言,整部《古兰经》,或者绝大部分经文是既支持他们的伊玛目,也驳斥反对他们者,以及那些与他们主见不合者。其三,他们断言,《古兰经》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业已遭到篡改。[12]其四,他们不惜伪造圣训、假言圣裔之语、诽谤圣门弟子——绝大部分圣门弟子存在宗教和道德层面上的缺陷,以便从中能够找到伪造圣训的空间,以此来杜绝圣门弟子传述的确凿圣训,然后通过伪造的圣训来断言和注释《古兰经》的经义经旨所指。[13]
该派通过以上四种方式,给他们主张的《古兰经》隐义学说提供了相应的法理和学理基础,从而根据隐义学说展开注释。他们认为,《古兰经》有表义和70种隐义,甚至不限于此。在他们看来,真主使《古兰经》表义的核心在于认主独一、先知身份和使者使命,而使《古兰经》隐义的重心在于伊玛目和圣族(Al-wilāyah),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问题。他们认为,“隐义是隐藏在经文和教法中的内在奥义,它是经文的真正内涵,是伊斯兰教的真谛,在任何时代不会变更。《古兰经》的隐义凡人无法知晓,只有伊玛目才能知晓和领悟其全部奥秘。每代伊玛目都将其奥义传给继承人,各代伊玛目通过接受他的秘传者(即代理人或知秘人)对经文加以阐释或用譬喻、暗示、象征等方法加以阐释,揭示其内在奥义,达到领悟内在真理的境界。其隐秘的含义被表面意义的帷幕所掩盖,未获得秘传者与不具备内学知识和解密方法的人,无法探究宗教的奥秘。什叶派的经注学家还认为,《古兰经》的隐义,除章首字母、预言、比喻、暗示的经文、难解的词语、论断为隐秘经文外,它还包括真主启示全部经文的玄机、安拉的创世、宇宙的起源、创造者和被创造者的关系、安拉的本体、安拉的前定和人的行为、先知的使命、伊玛目的神性、马赫迪的降临等关于信仰的全部隐义。”[14]
该派注释家主张《古兰经》具有表义和隐义的同时,为使“古兰表义与隐义”这一原则深入人心,遂在表义和隐义之间寻求联系。例如经文“敬畏的人们所蒙应许的乐园,其情状是这样的:其中有水河,水质不腐;有乳河,乳味不变;有酒河,饮者称快;有蜜河,蜜质纯洁;他们在乐园中,有各种水果,可以享受”(47:15)。他们认为,该节经文的表义是真主的旨意,但同时还有隐义——众伊玛目的各种知识。表义和隐义的合二为一,就是充分运用经文的双重意义,以便经文不因表义而失去真主对其特殊意义的旨意所指。[15]
同样,他们在力求经文表义与隐义有机联系的同时指出,这样的联系满足不了人们遵行什叶,于是从信仰教义的高度定性了隐义的作用和价值。他们就此讲道,“正如人们必须信仰经文的明确之义与隐微之义、经文的先后停止那样,人们务必信仰经文的表义及其隐义,并等而视之。如果圣裔知识齐备的话,则务必由圣裔详细阐述隐义,如果不能详细阐述,概要阐释亦可。在任何情况下,人们不得否定隐义,必须服从圣裔的阐释,即使不能理解其义也罢。如果人们信仰表义而否定隐义,亦否定了表义。”[16]
此外,为了使隐义的解释权归伊玛目所有,以及禁止其他人自由研究《古兰经》文,该派断言,《古兰经》所有经义——无论是表义还是隐义——的解释权,唯属先知穆罕默德及其之后的众伊玛目。众伊玛目知晓《古兰经》的一切,因为《古兰经》就降示在他们的家里,而圣裔最知家中一切。至于其他人,则穷其知识也既不能知晓隐义的丝毫,也不能理解绝大部分经文的表义。因此,人们只能通过伊玛目来理解经义。这也就意味着,真主既授权伊玛目注释《古兰经》的权限,也赋予他们治理伊斯兰乌玛事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