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见解注释的类型
综上所述,两派学者“在语言层面而非实质层面”的分歧[12],自然而然地将见解注释分为两类:
第一类,受赞许的见解注释(Al-tafsir al-mamūd),其条件是精通阿拉伯语言学、符合经训教义教法的要求、具备各项学术条件。
第二类,受贬责的见解注释(Al-tafsir al-madhmūm)。其因在于,注释家不懂阿拉伯语言学,注释不符合教法教义的证据和要求,不具备注释的基本学术条件,因此是受禁止的,被贬责的。欧麦尔就此讲道:“对于你们,我只担心两种人:一种人是不符合注释[条件]就注释《古兰经》,一种人是与他的弟兄争夺王位。”[13]
伊本·泰米叶在比较先贤见解注释的确凿证据后,又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见解注释的定义和分类,由此促使后人根据这样的概念来判断见解释中,哪些注释是受赞许的,哪些注释是受贬责的:“先贤注释家在不具备见解注释所要求条件的情况下,均竭力回避见解注释。如果他们具备语言和法学条件,就不妨以见解注释经文。先贤只讲自己所知,而对自己所不知道的经义讳莫如深。这也是每个注释家应当恪守的原则,应对自己所不知的经义保持沉默,务必回答自己所知道的经义,正如经文所言:‘当时,真主与曾受天经的人缔约,说:‘你们必为世人阐明天经,你们不可隐讳它’;以及圣训所说:‘凡被问及知识而隐讳知识者,末日就被套上火笼头。’”[14]
三见解的学术条件
如上所述,注释学界指出,但凡以个人见解从事注释的人,务必具备下列学术条件,以使其注释成为受赞许的、被接受的注释。换言之,这些学术条件等同于注释《古兰经》的学术工具,它保护着注释家,以免错误地注释《古兰经》。这些学术工具是:语言学、语法学、词法学、字源学、辞达学、辞巧学、辞华学、诵读学、教义学、法理学、经文降示背景学、先后经文停止学、教律学、圣训学、禀赋学。关于这15门学科的详细情况,参见第2章第3节,此处不再赘述。
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指出,以上15门学科,仅仅是见解注释家必须精通的基本学科,而没有囊括注释需要的所有学科。诸如,《古兰经》含有很多前代民族的信息,他们的历史事件。那么,经文提到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事件,就需要注释家通晓历史学和地理学,以便了解经文提到的各个历史时期、历史事件和历史地方的详细情况。
对于注释家应该具备更多学科知识的必然性、重要性和需要性,埃及学者、注释家、宗教和社会改革家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作了精辟总结:“《古兰经》注释有很多级别,最低级别的注释就是概要阐释经文中的命令和禁令,使人趋善避恶,这对每一个注释家而言都很容易,正如经文所言:‘我确已使《古兰经》易于记诵,有接受劝告的人吗?’(54:17)至于最高级别的注释,则务必具备下列事项方能尽善尽美:
1.理解《古兰经》中每一个单词的实质,及其在不同时代的具体运用,尤其是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具体用法。
2.具备理解经义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如阿拉伯语言学和修辞学等。
3.通晓涉及人类的各科知识。《古兰经》是真主降示的最后一部经典,阐释了前代经典所没有阐释的内容,如创造宇宙万物的情况,宇宙万物的特性和规律。经文阐述了前代民族的故事和他们的常道,因此注释家务必思考他们的发展历程和各种情况的缘由,如强盛与衰落、尊贵与低贱、文明与愚昧、信教与不信教等。同样要知晓有助于了解宇宙世界的各科知识。令我无法理解的是,如果一个人不懂人类历史及其如何统一、如何分裂、统一的意义所在(利与弊)、派遣使者的迹象何在,他如何注释这节经文:‘世人原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故真主派众先知作报喜者和警告者。’(2:213)《古兰经》言简意赅叙述了昔日的民族、真主的常道、天地的迹象,并命令我们观察和思考,周游大地,以进一步详细了解这些内容。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宇宙的表象知识,我们就成为僵化经典的人,无法通晓经文蕴涵的所有知识和智慧。
4.明确《古兰经》引导人类的哲理所在。注释家必须通晓先知时代阿拉伯等民族的状况,因为《古兰经》召唤的是全人类,先知是引导人类、给人类带来福祉的使者。注释家如果不知道人类的各种情况和现状,如何理解《古兰经》预示人类终极归宿的真理所在。
5.精通先知穆罕默德与圣门弟子的历史、学识和工作,他们如何兼顾今后两世事物。”[15]
通过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分析不难看出,具有创制性质的见解注释,是伊斯兰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必须举措。因此,注释家不仅要具备直接关系到理解《古兰经》语体经义的语言学、教义学、教法学等知识,而且必须相对通晓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以及自然科学等知识,以便从各个角度深入解读包罗万象的《古兰经》。如此,才能彰显其经典作用和价值。同样,上述学科反映出,《古兰经》注释是常人不能涉足的学术禁区,凡不具备这些学科知识而惘然注释经义,其注释自然成为受贬责的注释,也就不能被法理和学理所认可。
四见解的避免事项
注释学界在界定见解注释家必须具备相应的学科知识外,进一步指出,注释家为了不使自己深陷错误注释的泥淖,不被列入受贬责的注释者行列,务必避免下列重要事项:[16]
1.避免因无知阿拉伯语言学规律、法学原理,以及在没有获得必须具备的学科条件情况下,贸然注释《古兰经》,侵犯其经义经旨。
2.避免涉足唯有真主知晓的经义领域,如擅自注释隐微经文(Al-mutashābihāt),注释家没有资格注释这些只有真主知道其奥义的经文。
3.避免在私欲注释和自认满意的注释中铤而走险,因此注释家既不能以私欲之见注释《古兰经》,更不得界定自认完善的注释。
4.避免运用注释支持异端派别和妄言邪说,从而使异端派别成为自己信仰的根源,使《古兰经》注释受其支配。如果肆意注释经文,最终使自己以任何可能的方式步入异端派别,追随异端信仰,即使荒诞也在所不惜。
5.避免以无凭无据的注释论断经义经旨,这不被法理允许,正如经文所言:“恶魔只以罪恶和丑事命令你们,并教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说出你们所不知道的事。”(2:169)
五见解注释的渊源
注释学界界定,正如传闻注释家必须要溯源法理界定的注释渊源那样,见解注释家在具备上述学科条件、注意避免事项的同时,也必须追溯和运用注释源开展注释工作,而不是因为具备了学科条件就可以任意发挥个人见解和观点注释《古兰经》。
(一)《古兰经》
见解注释家注释时,务必从《古兰经》本身中寻找注释答案。首先认真研究整部经文,然后整理内容雷同的经文,最后再对经文内容进行梳理和比较。这是因为,内容雷同的经文,往往呈现出此节经文注释彼节经文、此处经文言简意赅而彼处经文展开详论、冗长经文阐释简短经文的图景。基于经文之间互相注释的情况,无论是传闻注释家,还是见解注释家,注释时都须从经文本身着手。如果弃经文互注于不顾,执意要发挥个人见解注释经义,其注释往往错误,成为受贬责的注释。
(二)圣训
见解注释家溯源的次要注释渊源是圣训。此外,见解注释家同时还必须严加谨防那些防不胜防的羸弱圣训和伪造圣训。如果先知穆罕默德已经明确注释了经文,注释家就不得弃训而注,因为他受命阐释真主启示给人类的经典,他是最权威的注释者。如果注释家放弃了确凿的注经圣训,转而以自己的见解注释,其注释无疑是受贬责的。
(三)圣门弟子注释
如果圣门弟子的注释确凿无疑,见解注释家就不应该放弃他们的注释,而以自己的见解注释。较之其他人而言,圣门弟子最知真主的经典,最了解经文降示的奥秘所在。这是因为,他们亲历了经文降示时的各种事件和各种状况,亲耳聆听到先知穆罕默德对《古兰经》文的阐释,他们具有常人不能具有的全面理解和正确知识,尤其是他们中的著名学者如四大哈里发、伊本·麦斯欧德、伊本·阿拔斯、乌班耶·本·凯尔卜等人。
(四)阿拉伯语奥义
尽管《古兰经》是以明白的阿拉伯语所降示,但注释家仍然要谨防,避免运用相去甚远甚至是或然性辞藻来注释那些显而易见的经文本义,造成得不偿失的注释结果,从而沦为受贬责的注释。是故,精通《古兰经》的语言——阿拉伯语,是见解注释家从事注释工作的先决条件,是注释学要求的首要学科。对于不精通阿拉伯语及其奥义而肆意注释经文者,法学家马立克·本·艾奈斯(约715-795)直接从法律角度予以警示:“我必处罚不懂阿语知识的注释者,以罚他儆百。”[17]
(五)经旨所在与法理所指
这就是先知穆罕默德为伊本·阿拔斯的祈祷所指:“主啊!你使他通晓伊斯兰教,教授他注释。”圣门弟子阿里又对该祈祷作了进一步阐述。当他被问及除《古兰经》之外,是否还有传自先知穆罕默德针对注释而言的其他事务时,他说:“没有,以开裂籽粒与恢复气息的真主起誓,我只知道真主赋予某人对《古兰经》的理解。”通过先知穆罕默德为伊本·阿拔斯的祈祷和阿里的解读不难看出,首先,见解注释经文的圣门弟子,虽因理解不一而对《古兰经》的注释不尽相同,但每一个人都在注释法理的范畴内,尽其理解和思考能力,如履薄冰地注释着《古兰经》的微言大义。其次,先知穆罕默德语句中的词汇“通晓伊斯兰教”(Al-fiqh,系教法学的专业术语)说明,注释家注释经文时,在理解经义经旨所在基础上,其注释必须符合两个层面的要求,即注释学的学理要求和教法学的法理要求。如果见解注释脱离了这两个学科的原理范畴,则既不能尽解经义经旨所在,也必将沦为受贬责的注释。[18]
六见解的方法规则
较之确凿的传闻注释——时间空间与社会文化都局限在伊斯兰教黎明时期(610-750)的有限时期内,见解注释是注释家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化和学科需要,基于经训原则和精神发挥个人的正确见解,创制性地解读经文大义的学术举措。很大程度上,见解注释是历代穆斯林“信经而不僵经”的具体反映,伊斯兰社会和文化与时俱进的真实写照。因此,它的范围相对传闻注释更加广泛,内容尤为丰富,内涵大为延伸。然而,从本质上来讲,见解注释毕竟又是一项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以有限思维去解读无限“天经”的学术创新活动,其危险系数也就相应大为增加,注释家如果稍有不慎或无知无识地任意创制,注释内容自然陷入受贬责的注释范畴。是故,注释学界为使注释家“释经而不越经”,不仅最大程度、最大限度地从注释家应该具备的学术条件到必须避免的事项,以及注释时务必依据的注释渊源做了明确界定,而且又从实践注释的具体规则方法层面上予以规范,以确保见解注释始终在注释学和教法学的学理和法理的框架内发展,不越雷池:[19]
(一)释义务必切合经义
释义既不能丝毫减少需要阐释的经义,也不得添加不符合经旨的释义,更不能断章取义,偏离经义,放弃经旨。
(二)兼顾经文的本义和隐义
《古兰经》中的某些词汇和语句往往是本义和隐义兼而有之,具有双重性。因此,注释家务必要兼顾经文具有的本义和隐义属性,做到有的放矢。
(三)重视经文的互相关联性
注释家注释经文时,务必重视经文上下文之间的连贯和经旨所在,注重词汇之间的关系。
(四)重视经文之间的互相映照
注释家要阐释经文之间互相映照的哲理所在,并将前后经文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同时,注释家要明确指出,《古兰经》经文之间不是互相独立,而是互相映照、彼此呼应的。
(五)重视经文的降示背景
鉴于有些经文有降示原因,因此注释家在阐释经义之前,首先要叙述经文的降示背景。
(六)重视注释的先后顺序
注释家叙述经文降示背景后,首先阐释经文辞藻在语言学、词法学和字源学层面的用法,接着根据辞藻的构造说明其在句中的语法地位,并从辞达学、辞巧学和辞华学层面阐释它所具有的修辞意义,然后再阐明该经文辞藻的经旨所在,最后尽可能在法学原则范畴内,创制性地解读经文具有的教法意义。
(七)避免注释意义重复的经文
在有些经文中,往往有两个同义词同时出现,如在经文“它不让任何物存在,不许任何物留下”(56:28)中,否定动词“不存在”(Lātubqī)和“不留下”(Lātadhar),显然是两个同义词,虽然辞藻不同,但词义相同,因此只注释其中的经义之一即可,不必重复注释。
(八)重视释文的精练性
注释家应当避免啰唆注释,如不厌其烦地解读语法原因,以及法理学问题、教律学问题、教义学问题的大量证据。因为这些问题和证据本身就已经蕴涵在这些学科中,成为注释学的组成部分,故在注释过程中无须大量求证,而是点到为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