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用伪造圣训注释经文
作为什叶派的圣训学家,泰伯西尔并没有完全引用正确圣训,而是为了强调什叶派关于先知穆罕默德和圣裔的正确主张,引证了什叶派伪造的一些圣训。如引用伪造圣训注释第13章(雷霆章)第7节经文、第42章(协商章)第23节经文。
(五)大量引述“以色列传闻”
该部经注中,泰伯尔西引述很多以色列传闻时,尽管大体上不加甄别真伪地将传闻溯源至原传述人,但在引述那些与什叶教义相左的传闻时,还是明确指出了它的伪造性质。如注释第38章(萨德章)第21-53节经文时,就明确界定了以色列传闻的真伪。
(六)注释经文的隐义
泰伯尔西注释经文时,即使其释文大体上与经文中一目了然的表义相辅相成,但他还是根据什叶教义,从隐义角度注释了某些经文。如经文“真主是天地的光明,他的光明像一座灯台,那座灯台上有一盏明灯,那盏明灯在一个玻璃罩里,那个玻璃罩仿佛一颗灿烂的明星,用吉祥的橄榄油燃着那盏明灯;它不是东方的,也不是西方的,它的油,即使没有点火也几乎发光——光上加光——真主引导他所意欲者走向他的光明”(24:35)。他认为该节经文中的隐义是,“明灯”是指先知穆罕默德心中的知识之光;“玻璃罩中的明灯”是指阿里的心胸,先知穆罕默德的知识传到了阿里心中,因此阿里的知识就是先知的知识;“吉祥的橄榄油”是指知识之光;“它不是东方的,也不是西方的”是指既不是犹太的也不是基督的;“它的油,即使没有点火也几乎发光”是指,圣裔中的学者在请教者请教之前就几乎知道问题和答案;“光上加光”是指圣裔中得到知识和智慧之助的伊玛目,他们自阿丹到末日,始终是真主委托在大地的代治者,每个时代都有伊玛目出现。泰伯尔西最后指出,该节经文隐义的实质就是,经文中的“吉祥树”是虔敬、喜悦、正道和信仰之树,树根是先知使命,树梢是众伊玛目,树杈是启示,树叶是注释,树木的园丁是哲卜拉伊勒和米卡伊勒天使。
(七)相对公允的什叶思想
在逊尼派看来,难能可贵的是,泰伯尔西的注释思想尽管基于什叶教义,但他的注释较之阿布杜·拉提夫·卡兹拉尼等人而言,相对公允。他的注释中,既没有过激的见解,也没有刻意表现他的宗派主义思想,更没有批判任何圣门弟子,将他们中的某人判定为异教徒。如对第4章(妇女章)第58-59节经文,以及第43章(金饰章)第57节经文的注释。[4]
四穆拉·穆赫辛·卡希的《古兰经真注》
穆拉·穆赫辛·卡希(Mulāmusin al-kāshiyy,伊历?-1090),本名穆罕默德·本·沙·穆尔泰达·本·沙·迈哈姆德(Muhammad ben shāh murtaāben al-shāh mamūd),十二伊玛目派教义学家、圣训学家、教法学家、注释学家、文学家、诗人。他出身书香门第,父亲穆尔泰达(Al-murtaā)、哥哥努尔丁(Nur al-dīn)与毛拉·阿布杜·阿夫尔(Al-mawlā‘abd al-ghafūr)都是著名学者。卡希受父兄学术陶冶和多位名师传授,终成著作等身的什叶派著名学者,其著作和论文达二百部之多,如《四圣书全解》(Kitāb al-wāfīfi jam‘al-kutub al-’arba‘ah ma‘shar ‘aādīthihāal-mushkilah)、《修道路上的成功者之船(Safīnah al-nujāh fi arīqah al-‘amal)、《古兰经真注》(Al-āfīfi tafsir al-qur’ān al-karīm)、《古兰经精义》(Al-’afā)等。
《古兰经真注》是卡希根据十二伊玛目派教义主张著述的一部两卷本经注,《古兰经精义》是该部经注的择要本。卡希在切入经文注释前,首先撰写了十二篇序言,每篇序言就某一论题展开叙述,发表自己的观点。例如,卡希在第一篇序言中阐述了《古兰经》的降示与相关问题,主要是:(1)引证圣训界定,圣裔是最通晓《古兰经》的人们,他们精通古兰学,深知经文大义,熟知经文隐义。(2)除圣裔最知经文奥义外,那些虔诚顺从真主、使者及圣裔,并通过他们汲取而精通知识的学者,才有资格成为注释家。(3)传述圣裔的注释才是最理想的注释,因为圣裔比他人更知《古兰经》。此外,他在肯定圣裔注释为理想注释的同时,贬责了其他圣门弟子的注释,认为圣族之外的圣门弟子都思想僵化,迷失了正道,因此他们的注释不可取。(4)《古兰经》中的绝大部分经文都是为圣裔、他们的朋友和敌人而降示。卡希根据十二伊玛目派编纂的圣训认为,但凡赞扬性质的经文,都是为圣裔及其支持者而降;但凡贬责和警告性质的经文,都是为反对圣裔的人而降。(5)引证圣训阐明,阿里是第一个汇集《古兰经》节文的人,他所汇集的《古兰经》是完整的,没有遭到丝毫篡改。
再如,卡希在第十二篇序言中阐述了他的注释方法:解析经文词汇→阐明疑难经文→阐释经文经旨→叙述经文降示背景→解读经文的先后停止。卡希在阐释完这些问题后,将其释文的最终落脚点限定在了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主张和思想观点上。
大体来讲,卡希在十二篇序言中,对他的经注主旨与思想做了详细叙述。至于他的注释特点,除大量引述伪造圣训和伪造传闻注释有关经文外,主要是:
(一)释文简明,文字精练
卡希的文学修养,使他的释文一目了然。例外的是,卡希只有在注释涉及教义、《古兰经》故事,以及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发生的战役的经文时,才不惜笔墨,引经据典,详加解释。
(二)释义与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相辅相成
卡希的释文始终紧扣什叶教义主题展开,主要表现在:(1)《古兰经》与圣裔。卡希注释经文时,竭尽全力将那些与圣裔没有任何关系的经文,通过注释使两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如对第2章(黄牛章)第34节经文的注释。(2)释文中诽谤圣族外的圣门弟子与伍麦叶人,旨在维护圣裔和什叶派教义。如注释第2章(黄牛章)第84-85节经文时,诽谤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注释第9章(忏悔章)第40节经文时,诽谤了首任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注释第66章经文(禁戒章)第1节经文时,诽谤了圣妻阿伊莎和哈芙赛(afah,604-665)、圣门弟子艾布·伯克尔和欧麦尔;注释第80章(皱眉章)前5节经文时,认为经文不是批评先知穆罕默德,而是批评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或伍麦叶家族中的某人。(3)想方设法通过注释捍卫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原理。(4)界定阿里的合法继承权,如注释第5章(筵席章)第55节经文时,引证传闻认为,阿里是先知穆罕默德亲自指定的继承人。(5)穆斯林必须顺从主事者——出身圣裔的众伊玛目,如对第4章(妇女章)第59节经文的注释。(6)每位伊玛目亲自指定了继承人,如对第4章(妇女章)第58节经文的注释。(7)主张“复临学说”,如求证第2章(黄牛章)第55-56节经文,说明复临学说的正确。(8)但凡穆斯林,都要相信复临学说,认为相信复临学说就是相信“幽玄”,如对第2章(黄牛章)第2-3节经文的注释。(9)支持“塔基亚”原则,如注释第3章(仪姆兰的家属章)第28节经文时,肯定了塔基亚原则的正确性和必然性。
(三)注释教法经文
卡希基于本派法学思想,注释了涉及教法的经文。例如,注释第4章(妇女章)第24节经文时强调了临时婚姻的合法性;注释第2章(黄牛章)第221节经文时,反对与有经人结婚。此外,卡希还指出,只有众伊玛目才有资格和能力创制教法,因为他们是受真主保护的人。
(四)注释受穆尔太齐赖派教义影响
卡希运用穆尔太齐赖派观点,注释了有关信仰教义的一些经文,如“行为自由”(6:123)、“目视真主”(75:22-23)、“末日说情”(2:48)等经文,都按照穆尔太齐赖观点予以阐释。[5]
五赛义德·阿卜杜拉·阿拉维的《古兰经注释》
赛义德·阿卜杜拉·阿拉维,全名赛义德·阿卜杜拉·本·穆罕默德·里达·阿拉维(Sayyīd ’abd Allah ben Muhammad riāal-‘alawī,伊历1188-1242),纳杰夫人,十二伊玛目派教法学家、圣训学家、注释学家。阿拉维师从父亲穆罕默德·里达(Muhammad riā),以及赛义德·穆赫辛·阿尔拉哲(Sayyīd musin al-’a‘rajī)等学者研习经训、教法、注释等伊斯兰传统学科。阿拉维终生致力于传道授业,著书立说,主要著作有《来自真主、使者、众伊玛目和贤哲们的劝善辑珍》(Al-durar al-manthūr fi al-mawā‘īal-ma’thūr ‘an Allah wa al-nabiyy wa al-’a’immah wa al-ukmā’)、《圣道工作》(’A‘māl al-sunnah)、《列圣故事》(Qia al-’anbiyā’)、《论哲学家的美丑之证》(Risālah fi ujiyyah al-‘aql wa al-asan wa al-qab al-‘aqliyyīn)、《辞章之道阐释》(Shar nahj al-balāghah)、《古兰经注释精华》(afwah al-tafsir)、《古兰经注释》(Tafsir al-qur’ān)。
《古兰经注释》是阿拉维根据十二伊玛目派教义著述的一部典籍,成书于伊历1239年,全一册,业已出版,埃及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该部经注言简意赅,行文优美,堪与逊尼派的《哲拉莱尼古兰经注》相媲美,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引述传闻
阿拉维注释时,首先引证传自圣裔的言论注释经文,以支持本派教义的原理和细则。此外,他引证被引传闻时,没有逐一说明传闻出处。
(二)采用各派教义观点
阿拉维注释那些与教义有关的经文时,有时候运用逊尼派教义主张,但前提条件是要符合什叶派的基本教义;有时候引用穆尔太齐赖派的教义观点,如“目视真主”(7:143)、“行为与意志自由”(2:7)等。阿拉维引证时,也根据什叶观点对他派的观点给予反驳,如关于“饶恕犯罪”(4:48)的问题,就与穆尔太齐赖派的注释截然不同。
(三)语言学注释
阿拉维根据语言学原理,注释了有些经文的修辞、句法和词法。此外,还对那些结构相同但经义有别的经文作了不同程度的解析。
(四)彰显什叶教义
阿拉维根据什叶派教义观点,注释了有助于十二伊玛目派的经文,主要体现在“伊玛目合法继承权”(5:55)、“每个伊玛目指定了继承人”(4:85)、“各个时代都有受保护的伊玛目”(4:59)、“伊玛目复临人间”(2:56)、“塔基亚原则”(3:28)、“古兰经受到篡改”(49:9)、“谴责圣门弟子”(9:40)、“维护圣裔”(66:4)、“只有圣裔最知经义”(3:7)等。
(五)注释教法经文
阿拉维根据十二伊玛目派的教法主张和教法思想,注释了言及教法的经文,并给予理性创制。例如,他对“临时婚姻”(4:23)、“战利品”(8:41)、“历代先知继承财产”(19:5-6)、“与有经人结婚”(5:5)的主张,明显是基于十二伊玛目派的教法思想。[6]
六素丹·穆罕默德·呼罗珊的《阐明功修等级的幸福》
素丹·穆罕默德·呼罗珊(Sulān Muhammad al-khurāsāniyy),呼罗珊人,伊历14世纪十二伊玛目派注释学家。关于他的生平,注释学界知之甚少。
《阐明功修等级的幸福》(Bayān al-sa ‘ādat fīmaqāmāt al-‘ibādat),成书于1893年,是近现代以来十二伊玛目派的代表性注释典籍。该部经注业已出版,埃及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
如果说什叶派上述几部注释典籍的共同点是,各部注释典籍仅基于十二伊玛目派原理,程度不同地展现了本派的教义主张,那么《阐明功修等级的幸福》则与众不同。在该书中,作者独辟蹊径,不仅将其注释建立在本派教义主张上,而且运用苏菲原理和哲学理论注释了有关经文,从而使该部经注富有浓郁的苏菲色彩和鲜明的哲学特点。鉴于该部经注具有苏菲色彩的性质,故被视为什叶派的苏菲注释典籍。细究该部经注,其重要特点大体如下:
(一)彰显十二伊玛目派教义
该部经注中,无论作者从哪个角度注释,都万变不离其宗,主旨是服务于十二伊玛目派的教义主张。具体表现在:十二伊玛目和隐遁伊玛目马赫迪;《古兰经》与圣裔互为证明,《古兰经》是无声伊玛目,圣裔是有声伊玛目;唯有先知穆罕默德及其遗嘱继承人最通晓《古兰经》微言大义;《古兰经》是为众伊玛目及其支持者,以及为反对他们者而降示,即三分之一为众伊玛目而降,三分之一为反对他们者而降,三分之一为教律和圣道而降;强调阿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伊玛目复临之说;等等。
(二)苏菲示意注释
作者借助苏菲原理,对很多经文做了示意注释。尽管如此,但他的目的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强调和支持本派的教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