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15353400000035

第35章 其他(3)

【专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第74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孙某经营的小型造纸厂没有污水处理措施,因而对附近的河流和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农村的农业生产和人畜健康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当地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是正确的。孙某不执行政府的决定,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其经营的造纸厂应当依法关闭。但孙某为在造纸厂被关闭前赚取更多的利润,加紧生产,并大量排放有毒废水,结果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事故,使周围村庄的村民的人身健康受到了损害,牲畜大量死亡。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严峻、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的现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着眼从严打击污染环境行为,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其中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都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9、农民为办养殖厂而打井取水的,要申请取水许可吗?

【宣讲要点】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除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外,使用其他水资源都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应急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典型案例】

农民苏某因承包经营村里的荒地而有了一定的积蓄。2012年5月,苏某决定办一个养鸡厂。在建养鸡厂的过程中,苏某找来打井队为自己打一口机井。县水利局获悉苏某打井的情况后,找到了苏某,要求他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缴纳水资源费。苏某感到十分奇怪,自己原来在承包经营荒地的时候也打过井,并没有办理过什么手续,为什么现在却要办理审批手续了呢?

【专家评析】

苏某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任意取用。如果要取用水资源,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许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所谓取水许可,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这里所说的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在这里所说的取水许可的范围内。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2)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1)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2)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3)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苏某原来承包经营荒地,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需要而少量取水,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现在,他为办养鸡厂而打井取水,不在法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范围之内。因此,苏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申请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如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9)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10、农民采伐自留山上的归自己所有的林木,为什么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宣讲要点】

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典型案例】

农民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经济林。经过张某的苦心经营,若干年后,这些林木终于成材。张某决定将其砍伐后出售,赚取利润。为此,张某找了村里的青壮劳力,准备着手采伐。乡政府获悉后,找到张某,告知他:采伐这些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张某十分不服,他反问:村里的人砍伐自己院子里和自留地的林木,都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自留山上林木归我自己所有,为什么却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呢?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森林法》同时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都归农民个人所有。但不同的是,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却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是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