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宣讲要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后,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在和解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案例】
窦某与杨某住在同一个村子里。两家平时的关系比较和睦。2012年春天,窦某在耕种自家的土地时,从杨某的土地上引水,对杨某的庄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两人为此事发生了争吵。杨某遂切断了水源,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经村委会调解和无效,窦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准备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与杨某的纠纷。窦某起诉后,杨某开始反省自己的行为,觉得自己的做法确实有不当之处。杨某主动找到窦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与窦某达成谅解。窦某深受感动,也向杨某道了歉,愿意与杨某就此事和解。但窦某有个顾虑,自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还能与杨某私了吗?
【专家评析】
窦某与杨某可以私了,也就是私下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后,窦某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要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自行和解,当然是最好的。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然,当事人在和解的过程中不能有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村委会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否则无效。
【典型案例】
某村有一栋村办厂房,已经停用多年。2012年,该村村委会主任经村党小组长会议决定,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厂房作价5000元卖给了张某。村民们认为,村委会的这一做法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村里无权处理这栋村办厂房。而村委会却认为,这一决定已经经过了村党小组长会议讨论研究过了,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双方僵持不下,不知道哪一方的看法是正确的。而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张某也提出,不论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合法,自己均能够依据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专家评析】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一系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中,该村的村办厂厂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为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只是具有管理职能,不能进行处分。如需对村办厂的厂房进行处理,应该经过村民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不能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决定。因此这一处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1、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指导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或转让的动产已交付给受让人;4、法律不禁止或者不限制转让。
本案中,张某知道自己购买的是村集体用房,他应当知道村民委员会处理集体用房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一前提程序,在签订合同之前他有义务了解这一情况。而张某没有履行这一义务,造成了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他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这套村办厂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乱施农药引发命案构成犯罪吗?
【宣讲要点】
国家对农药的合理安全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其中,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违反规定滥施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是个安分守己,一辈子只与泥土打交道的农民,2009年1月2日上午,张某和妻子将自家菜地里的部分“上海青”白菜割掉,留下十余棵作菜种。当天下午,张某为了防止虫害,他按照往常的习惯,将用水稀释的“甲胺磷”喷洒在“上海青”白菜菜种上。1月9日下午,同村村民周某放鸭回家路过张的菜地时,顺手偷摘了两棵被张某喷洒过农药的白菜。当天晚上,周某和其丈夫共同食用了该菜后,开始觉得浑身酸痛、无力,继而中毒,被邻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周某之夫因年老体弱,加上抢救不及时而丧命,周某经抢救捡回一条性命,但亦因中毒而受重伤。法院认定,由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甲胺磷”农药系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甲胺磷”农药瓶口的标签上也标有该说明,当地的植保质检部门也多次宣传过上述规定,可张某仍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在处于公共场合的菜地里喷粞剧毒农药“甲胺磷”防止蔬菜虫害,致使周某夫妇一死一伤,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时判处张某附带经济赔偿,赔偿周某夫妇医药费等15万元。
【专家评析】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但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农药的管理和安全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那些剧毒农药是不准用于蔬菜类作物的。但有些菜农或者农民为了方便杀虫,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在菜地里喷洒剧毒农药,导致农药中毒的现象有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集体中毒事件,这种行为如造成严重的后果便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在菜地里喷洒剧毒农药“甲胺磷”,致使周某夫妇一死一伤,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此,法院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6月5日)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草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哺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若、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磷、皮绳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拉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灵、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氯乙酰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剂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二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的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4、农村水事纠纷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调解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宣讲要点】
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农村水事纠纷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调解处理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纠纷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案例】
甲村与乙村共用一条河流。2012年7月,由于干旱,河流水流量减少,使两个村的农业生产受到了影响。处在上游的甲村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上游截水,造成乙村无水可用。为此,两村发生纠纷。两村村委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村民情绪激动,矛盾有激化的趋势。乡人民政府获悉后,向县政府做了汇报。县政府委托水利局和该乡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地处理此次纠纷。经水利局和乡政府的有关领导出面调解,两村达成了协议,甲村同意撤销截水措施。达成协议后,在履行过程中,甲村村民一致反对,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乡政府和水利局多次督促甲村履行协议。甲村认为乡政府和水利局有意偏袒乙村,经村民开会协商,决定拒绝履行协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8月,甲村村委会代表甲村村民,以乡政府和水利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两者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公正处理两村之间的水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