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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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

选区划定之后,没有特别的原因,一般不要调整,使其成为一个相当稳定地利益表达单位和代表活动区域。当然,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必然要对城乡选区进行重新划分。但调整以后,应当尽量做到稳定。

关于选区的大小,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直三名代表划分。”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这一内容写进选举法。选区的按选一直三名代表划分,既控制了选区的规模,有利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和参加选举活动,也便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选区划分中的多种不用情况,根据选区的人口数,确定应选代表人数,不必把一个较大的单位或村落拆分为两个选区。

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应当大体相等。这是贯彻体现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人口“大体相等”,比较的对象是人口数,而不是选民数。人口数是在本选区内居住的所有人口,选民数是在本选区内居住或者工作,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经过登记确认的中国公民,两者的范围不用。以人口数而不是选民数为标准,是因为代表名额是按人口数确定并分配的,为了检验这种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仍然要用同一概念进行比较。同时,这里要求的是大体相等,而不是绝对相等,允许有一定的差异和浮动幅度。

19.我国宪法有关表达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表达自由即人们通过一定方式将内心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自由,是由言论自由演变发展而来的概念,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表达自由的主要特点是:

(1)在同一环境中,对同一事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果在发言中有特权存在,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

(2)公民发表的言论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达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文献所确认的保障人权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些自由都属于表达自由。

20.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否存在限制?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同的国家对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的必要约束,从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看,这种约束主要是: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和颠覆政府,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宣扬淫秽,教唆犯罪方法;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机密等。此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享有表达自由。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自由地发表观点,人们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由于介质的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言论”有所不同,其影响力更为广泛,表达自由权利的不当行使,尤其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轻则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则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进一步明晰公民行使表达自己权利的界限在今天便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我们无法从周围的社会环境脱离开来,我们的自由是相对的,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使我们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因此,我们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等才能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中健康和谐地生存与发展。为了保护处于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的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在当今世界,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民权利法律保护体系,而和网络密切相关的公民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同国家公权力不能滥用一样,言论自由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

网络上散布谣言,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是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各种思想见解以及其他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公民通过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机构出版著作,直接表达思想。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以出版方式表现出的著作形式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有这些形式的出版物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出版自由的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公民有成立出版机构出版、制作或者编印出版物的自由。

这一意义上的出版自由是前一意义出版自由的延伸,是实现前一意义出版自由的方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出版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2.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团体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民主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所必须的,也是公民发表意见,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结社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商会等,由民商方面的法律予以调整。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分为政治结社和非政治结社。政治结社主要是组织政党和其他各类政治团体;非政治结社包括各种学术团体、慈善团体、宗教团体等。

为了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登记,社会团体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实践中,社会团体的登记单位是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但是,有三类社会团体的登记成立不在此限:(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3.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集会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了某一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集合在露天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并短时间地讨论问题的自由,而后者是相对确定的多数人为了共同的意愿和目的而结成团体较长时间地进行活动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以和平手段表达自己意愿的比较激烈的方式,是民主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日常生活中的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是宪法意义所说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的含义,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许可程序、举行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规定。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同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部法律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4.我国有哪些宗教?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还有东正教、一些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和地区性的民间信仰等。

佛教于公元一世纪前后由印度传入中国,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俗称喇嘛教)和巴利语系佛教。现共有寺庙9500余处,僧人约17万人。汉语系佛教分布比较广,因没有严格的入教仪式,信教人数历来难以统计;现有僧尼40000余人,寺庙5000余座。藏语系佛教主要在藏、蒙古、土、裕固、纳西、普米、门巴等民族中流传,民族总人口约700万;现有喇嘛、尼姑12万人,寺庙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在傣、布朗、德昂、佤、阿昌等民族中流传,民族总人口约150万;现有僧尼8000余人,寺庙10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于1953年。办有会刊《法音》。开办佛学院14所。

道教是发源于中国的宗教,形成于公元二世纪,分为全真道和正一道两大教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信教人数难以统计,现有住庙道士、道姑6000余人,开放的宫观6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道教协会”,成立于1957年。办有会刊《中国道教》。开办道教学院一所,一些地方组织办有培训班。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为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等民族中的大多数群众所信仰。总人口约1700万;有伊玛目40000余人,清真寺26000余座。全国性组织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于1953年。办有会刊《中国穆斯林》。开办伊斯兰教经学院9所。

天主教在公元十三世纪曾一度传入中国,后中断。十六世纪末随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再度传入。十八世纪,因外国传教士和罗马教廷不准中国天主教徒按本国习俗敬孔、祭祖,发生了延续百年之久的“礼仪之争”,天主教在华传播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天主教被10余个西方国家的几十个修会所控制,中国神职人员处于无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外国势力继续利用天主教干涉中国内政,中国天主教人士发起反帝爱国运动,开始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现在,中国天主教徒近400万,有神职人员2700人,教堂4000余座。全国性组织有两个: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于1957年;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成立于1980年。办有会刊《中国天主教》。开办有神哲学院11所,修女院数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