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45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2.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哪些期限要求?
【宣讲要点】
仲裁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主要有:
(1)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45日内作出仲裁;案件复杂需延长的,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不得超过15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典型案例】
郑某是上海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普通员工,2007年时已满26周岁,与妻子结婚已经快两年了。他们是在大学时认识的,毕业之后都留在了上海工作并结婚成家。经过几年的奋斗,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于是就商量准备生育一个孩子。没过多久,妻子就怀孕了。经过医生的检查和推算,妻子的产期应当在她25周岁生日左右,可谓“双喜临门”。医生告诉郑某在生产前后,身边最好有丈夫陪着,建议郑某在预产期前请几天假陪护妻子。郑某去找单位的领导请假,领导说只有女职工怀孕生育才会有产假,男职工并没有产假待遇。并且说郑某妻子还小,没有到晚育的年龄,不批准郑某的申请。郑某又问了同事,也有好多人说没有这个规定,男职工不能请产假,但也有一些人说有,弄得郑某一头雾水。同事告诉郑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郑某又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审理仲裁的时间太长,错过郑某陪护妻子生产的时间。现在离妻子生产的时间越来越近,如果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还来得及吗?
【专家评析】
在很多人眼里,女职工因怀孕生产而休产假是很正常的事情,单位也应当给予她们适当的假期以保证其身体能很好的恢复。但是男职工要求休产假却被看作是无理取闹。事实上,妻子生产,丈夫也可以得到适当的陪护时间。
(一)郑某和妻子符合国家晚育的规定,单位应当给予郑某一定的陪产假期
第一,郑某和妻子达到了晚育的年龄。
郑某可以享有陪产假期的前提条件是,郑某和妻子符合晚育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以及各地方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如郑某所在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一般是指妇女年满24周岁的初次生育。而如郑某所述,郑某妻子很可能是在她25周岁生日左右生育,已经达到了24周岁的晚育年龄,所以,郑某符合陪产假期的条件,可以向单位申请相应的假期。
第二,郑某可以向单位申请一定的陪产假期。
陪产假期是单位给予男职工陪护生育妻子的时间,如果男职工的条件符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其假期的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郑某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决
首先,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郑某的申请。
如果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自收到郑某的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其中,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郑某的仲裁申请,将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郑某提交的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即郑某所在的单位,并组成仲裁庭为开庭进行仲裁活动做好准备;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郑某的仲裁申请,也会及时通知郑某,并说明拒绝受理的理由。
其次,仲裁委员会将会在45日内处理结束郑某申请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郑某的仲裁申请,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自其组成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郑某与单位劳动争议的仲裁;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仲裁庭可以适当延期仲裁郑某提交的申请,但是即使延长的期限,但最迟不会超过15日。而根据郑某的叙述,我们认为郑某的仲裁案件并不复杂,仲裁庭应当会在45日内结束仲裁。
【法条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0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怎么办?
【宣讲要点】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审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
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了“一裁终局制”。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但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制”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的。
实行“一裁终局制”主要是考虑到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因此,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却不能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吴某是某国有企业在外地办事处的负责人。由于办事处人员不多,工作又忙,每个人的任务都很重,所以,大家常常为了工作不得不放弃各种假期。单位看吴某办事处的人手不够,就又派了两名员工到办事处工作,他们踏实肯干,深受办事处其他同事的喜欢。
其中,王某是外地人,2006年,才将母亲接到自己的家里,而父亲因为要看护老家的林场就没有一起过来。前不久,王某想利用2007年的探亲假和母亲回去看看父亲,顺便动员父亲一起过来生活。由于他请假时,办事处正处在工作最忙的阶段,而且吴某认为他母亲已经能够和他一起生活了,就不应该再给他探亲假,所以,吴某没有批准王某的请假要求。王某认为吴某的决定不对,就与吴某争执。在双方长时间沟通没有效果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结果是办事处应该给王某一个星期的探亲假。其他领导对此裁决都表示不服,就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在不知道是应该向办事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应该向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王某也表示假期太少,也准备向法院起诉。
【专家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会认为,所谓的探亲假就是员工探望不与自己一起生活的父母的假期,父母中任何一方不与自己生活,单位都应当给自己一段探亲假期。但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正确,只要父母一方能够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员工就不再享有探亲假期。
(一)由于王某已经与母亲一起生活,所以,吴某可以不批准王某探望父亲的假期
探亲假是国有企业、单位为了照顾不与配偶、父母一起生活的职工,而给予他们的一定假期,以便他们能有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机会。王某作为单位的一名职工,就其自身的状况而言,如果享有探亲假,应当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王某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在一起生活,且利用公休日时间仍然不能团聚。而实际上,现在王某已经与母亲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是其父亲因要看护林场而暂时不能过来团聚。因此,王某并不具备法律上所规定的与父母“都”不在一起生活的条件,确切地说,他应当属于父母一方不与自己一起生活的情况。所以,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不批准王某的探亲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王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单位与王某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合法的;如果王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单位则只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申请法院撤销。
【法条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2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