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如何维权?
【宣讲要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中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即只要劳动者一方确实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一方也支付了报酬,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举证问题是相当重要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人证或工资条等物证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对此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
【典型案例】
方某原是某国营机械厂的一名钳工。1998年下岗后,方某在一家私营的汽车配件厂找到了工作。在这里工作很辛苦,但挣得多,方某比较满意。厂长姓黄,为人挺仗义的,办事有一些江湖味道。在进厂时,方某找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一口拒绝,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多讲情义,而太严肃的合同条文没有人情味,还拍着胸脯保证不会欠方某一分钱。这样一来,方某反倒不好意思了。在随后的工作中,方某吃苦耐劳,再加上有一手好技术,很快得到了厂长的赏识,工资也不断地攀升。
不久前,厂长的内弟也来厂里干活,厂长把他分给方某做徒弟。这小子好吃懒做,经常把自己的活留给方某。开始考虑到他的特殊身份方某还只是忍着,时间一长方某受不了了,多次与他发生争吵,有一回还差点动手。这以后厂长对方某的脸色越来越不好,也不知他内弟对他说了方某什么坏话。终于有一天,厂长把方某叫到办公室,多给了方某一个月的工资,将方某开除。
【专家评析】
本案中,方某在某汽车配件厂工作期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在该厂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该厂也向方某支付了工资,这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该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方某可以通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配件厂辞退方某时,并未提出什么正当的理由,这种情形不属于过错性辞退,也并非由于方某不能胜任工作或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属于非过错辞退。况且该汽车配件厂经营状况良好,更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所以,方某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因刑事拘留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劳动者因刑事拘留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公司有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可以向其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机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给大家接受一种更为简便、有效的方式:
劳动者如果对单位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公司工会反映。在我国,工会的设置一般是比较民主的,多数能站在比较公正的角度为劳动者的权益考虑。并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采取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而其他途径相对而言是比较麻烦的,而且比较消耗人力物力,况且与用人单位矛盾过于激化也不妥当。
【典型案例】
宋某儿子鲁某大学毕业后,顺利通过某国有企业的招工考试,进入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在这几年的工作中,鲁某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深受公司领导的器重。天有不测风云,最近,公司某位领导因经济问题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鲁某也被牵扯进去,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公司为了消除影响,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以鲁某被刑事拘留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宋某听说鲁某只是暂时被刑事拘留,又没有被判刑,宋某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宋某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宋某只是一名农民,没有什么文化,宋某能否为鲁某聘请律师参加劳动仲裁,以维护鲁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劳动者被判处刑罚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只有在鲁某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鲁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说,只有鲁某被人民检察院予以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鲁某所在单位的某领导发生经济问题,导致鲁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只是说明鲁某涉嫌经济犯罪,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鲁某所在单位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但鲁某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鲁某所在单位可以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现在鲁某所在单位以鲁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则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不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鲁某受到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宋某可以为鲁某聘请律师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宋某可以为鲁某聘请律师。由于宋某儿子鲁某现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其所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法亲自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参加劳动仲裁活动。而宋某又因自己没有文化,不知如何才能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在仲裁活动中更好地维护鲁某的合法权益,宋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为鲁某聘请律师,代为其申请、参加劳动仲裁活动。
第二,必须要由鲁某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宋某为鲁某聘请律师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鲁某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在该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所要委托事项和权限。此外,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公安人员的监督之下完成。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4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
第58条第2款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6.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
【宣讲要点】
劳动争议是否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