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方法?
【宣讲要点】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办法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与本单位协商解决。
由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既有利于节约双方成本,也对今后的和谐关系有所帮助。因此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最经济、最省事的办法。
第二,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即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在该组织的调解下,双方本着和解的态度进行协商。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典型案例】
陆某在一家物流公司承担报关科工作。年初,陆某公司的董事长出国考察期间,总经理辞职了。在这段时间内,公司人心涣散,规章制度也没人遵守,迟到早退的现象更是普遍。一天上午,办公室仍像往常一样乱糟糟的,突然出现了一个陌生的面孔,经介绍,他是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这时同事们的心里都开始忐忑不安起来,大家都知道公司又要开始整顿了。
第二天一早,公司便公布了受罚人员名单,很多人因打牌被扣半个月的奖金,而陆某则被扣了整整一个月的奖金。陆某公司的内部规章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要扣发半个月的奖金,可为什么就偏偏多扣陆某的奖金呢?于是,陆某就找到总经理理论。总经理说,那天陆某坐在办公室里闹得最厉害,又是个副科长,当然应当以组织者的“罪名”多扣陆某的奖金。对此,陆某觉得不公平,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陆某所遇到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陆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第77条第1款对劳动争议的解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陆某也可以选择以上手段解决发生在陆某身边的劳动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77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4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5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借贷关系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宣讲要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有关;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借贷关系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畴,故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典型案例】
常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2011年6月,公司职员小赵因家里急需用钱,就从公司的账上借走了两万元钱,当时说好一个月还款,但后来他确实在经济上有一定的困难,常某就同意他推迟还款。
2013年年初,他为公司联系了一项业务,在具体操作中因为失职给单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公司为此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公司向他催要欠款,他仍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在随后的日子里,公司多次派人找他催要欠款,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拒绝。前些天突然听说他要去长沙工作,这下可让常某十分着急,因为当初小赵借款是经常某批准的,他这么走了,钱要不回来,就要由常某承担责任。最终常某抓住他临走前的机会,告诉他,如果他再不还钱,常某就以公司名义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可他一点不着急,说这是债务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债务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本不会受理。
【专家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与小赵之间的债务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小赵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此次纠纷仅仅是因他向公司借钱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案范围。所以,不能因为双方曾经有劳动关系,就将其视为劳动争议。毕竟小赵是为个人家庭的事务向公司借款,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小赵的说法是正确的,他与公司间由于借贷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不会受理。对此,常某也不必犯难,基于小赵不清偿债务的行为,公司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赵归还欠款。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因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引发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宣讲要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得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典型案例】
年初,王某来到某市,在招聘市场被一条招聘业务经理的广告所吸引,广告上面写明:月薪3000元,包吃住,并且特别注明住处是两室一厅的房子。于是王某参加应聘,并通过了初试、面试,最后与该广告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工作合同。
然而,王某上班后才发现广告与现实的差距。原来“包食住”的意思是职工的食宿必须由公司安排,并且要每月在工资里扣除1500元;广告上说的住房是两室一厅,结果是两室一厅里面住了10个人。王某多次找广告公司的经理协商,要求兑现招聘广告中声明的食宿条件,但都没有结果。此后,经理每月都加大王某的任务量,而且都是不可能完成的,并以此为理由扣发王某的工资。为此王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有人说王某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的性质,应当是无效的,不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也有人说王某的案子不先去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的,这样一来王某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专家评析】
首先,某广告公司与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采取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中“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广告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发布了虚假的内容,诱使王某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却没有履行其条件,此合同从开始起就具有了欺诈的性质,应该属于无效。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王某与广告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已经在广告公司实际工作,并且广告公司也向王某支付了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王某与广告公司的争议是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公司对工资、福利的虚假承诺造成的,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范畴,应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再次,王某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虽然劳动合同无效,王某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王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为在我国的劳动诉讼程序中,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后,王某对该裁决依然有异议的话,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18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