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15352100000014

第14章 劳动能力鉴定(2)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李某未经工伤认定,先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规定的是“并提供”,并非必须。因此本案中李某如果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按照此程序就能更顺利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说,李某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有一定瑕疵,但是由于没有先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结果上并没有实质影响,所以法院支持了被告李某的主张。换句话讲,在一般情况下,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3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8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什么?

【宣讲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的依据,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4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目前,我国实施的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的等级为十级,也称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典型案例】

王某在井下采煤作业时,因巷道顶板矿石冒落,王某被冒落的矿石砸到,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结论为:(1)脊柱外伤,胸脊髓挫伤并截瘫;(2)胸部闭合性损失;(3)左眼外伤;(4)外伤性脾破裂;(5)失血性贫血;(6)全身多处皮肤转组织挫裂伤。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作出鉴定结论,确认伤残等级为二级。

【专家评析】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5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

本案中,王某所受工伤事故较为严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作出鉴定结论,确认其伤残等级为二级的行为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2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5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7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司法鉴定能否代替工伤鉴定?

【宣讲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下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都要通过医学检查对其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职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相关的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典型案例】

雇主赵某从事水果批发零售业务,林某是其雇工。一次林某在搬运货物时摔伤,之后林某要求做工伤鉴定,而赵某则要求林某去做司法鉴定,称司法鉴定“赔偿更快”。林某经司法鉴定为八级工伤。林某不服,又去做工伤鉴定,得到了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林某要求按照工伤鉴定的结论支付相关费用,而赵某则主张按照司法鉴定的结论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林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林某胜诉。

【专家评析】

本案中,雇主赵某主张以司法鉴定可替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鉴定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主体和鉴定标准都有专门规定,不同于司法鉴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2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10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6.医疗期未满能否评定伤残等级?

【宣讲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三项:一是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二是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了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8日,纺织厂维修工王某在维修厂里二楼卫生间水管时,不慎摔成重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4~6节骨折错位,并发生气胸,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时工伤医疗期未满,仍需进一步理疗康复。王某要求单位申请鉴定伤残等级,支付伤残待遇,被单位拒绝。

【专家评析】

本案中,尽管王某的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他的病情已经相对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l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某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即可以申请工伤评残。王某所在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未满不得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观念是错误的,如果单位拒绝为王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王某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5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7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7.身体多处残疾,如何评定伤残等级?

【宣讲要点】

伤残等级,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受到伤残之后,所评定的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那么在身体多处残疾的情况下,如何评定伤残等级呢?

多处伤残如何进行鉴定在国家评残标准中已有规定,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典型案例】

许某是建筑集团装修公司的工人。2003年10月18日,他从办公楼三楼窗外摔至地面,当时昏迷不醒,经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疗期满时,指定医院检查结果是:双肺叶切除和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四级。

【专家评析】

本案中工伤职工多处伤残。这种多处伤残如何进行鉴定在国家评残标准中已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其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许某有两个部位受伤,则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五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单项评残亦为五级。根据“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的原则,许某有两个五级,最终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为四级。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27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