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宣讲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客观依据。因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都要通过医学检查对其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做出判定结论。
如果劳动者没有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劳动者应该学会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该结论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贾某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当合同履行至第二年时,贾某在一次工作中受伤。该公司给贾某报销了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并发放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贾某听人说,自己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待遇。但用人单位却称自己没有这个义务,让他自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自行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专家评析】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能力受损,根据用人单位、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价制度。
本案中,贾某遭受工伤,该用人单位已经在医疗期内支付了工资等相关待遇,但他任然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据此最终确定相关补偿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23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26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28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7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8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6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17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2.因工伤残等级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吗?
【宣讲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因此,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须经法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因此,因工伤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典型案例】
李某系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电焊工。在一次工作中因发生电器短路灼伤双脚,造成右小腿轻度萎缩、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功能不全、右前足缺失、左足趾末节缺失。之后李某自己找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定为五级。他据此要求企业兑现伤残待遇,公司拒绝支付费用。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指责企业的做法不对。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李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并非是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据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而李某虽然有法医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依法仍然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24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25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26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7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9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14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16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无工伤认定能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宣讲要点】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需要享受伤残保险待遇的必须至少经过两轮申请。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二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后再进行申请。这是因为工伤认定申请是为确定受伤职工是否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可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简言之,工伤认定申请是解决是否予以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则是解决按什么标准给付待遇的问题。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的规定,使得工伤认定决定成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若未进行工伤认定,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不会受理申请。
如此规定一方面由于两个申请试图解决的问题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在受伤者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以尽量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工厂的印刷机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没有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在此之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工厂提出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工伤认定结果。工厂向法院起诉,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还没有作出,就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但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发生工伤后,未能依法履行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故原告本身对被告未能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存在过错。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经前置程序,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无不当。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的是其医疗终结诊断结果和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由于被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故该鉴定结论的依据合法,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作工伤认定并没有影响本案鉴定结论的最终结果。综上,原告提出被告未进行工伤认定先作劳动能力鉴定属程序违法,请求法院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