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对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发现、取得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基础环节,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l)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治安案件的方式主要有: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被侵害人及证人,扣押、登记,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鉴定等。不同的调查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只有严格依照法定方法和法定程序调查治安案件、收集相关证据,才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诬告、陷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条确立的依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如本法第83条、第84条、第89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等。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格按照与本法没有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去做。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就要求在调查治安案件时,既不能主观臆断、先人为主,也不能偏听偏信、片面取舍、为我所用,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甚至捏造事实;既要收集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应当从重处罚等不利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等有利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证据。
(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过程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本条在确立依法原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原则。本条规定中的非法手段,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施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该法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威胁,是指以使被询问人或者证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实践中,要注意分清用威胁方法收集证据同询问时依法教育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引诱,是指以满足被询问人或者证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通过提问方式来诱导被询问人或者证人,使其了解办案人员希望他讲什么,怎样讲,或者不希望他讲什么和不希望他怎样讲的做法,也属于引诱。实践中,为了唤起证人、被害人的记忆,使其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办案人员有时会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启示,这是合理合法的,与引诱有着原则的区别。欺骗,是指用编造虚假情况对被询问人或者证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实践中,欺骗往往同威胁、引诱密切相关。从一个角度看是引诱或威胁,换个角度则是欺骗。在收集证据活动中,除上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手段之外,使用其他任何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手段,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迫于非法手段给被询问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造成的压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证人极易作出不真实的供述,从而误导办案人员,使案件调查得出错误结论,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公正查处治安案件,本条第二款对以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即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因此,合法的证据,即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②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其调查的手段和程序不合法,其收集的证据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实施处罚的依据。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5日,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以某娱乐场所被举报存在服务人员有吸毒的为由,将正在营业中的某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湛某、王某带到了派出所,并对服务员人湛某、王某进行验尿,验尿后确定湛某、王某没有吸食毒品,后办案人员对湛某、王某进行殴打,逼迫其证实该场所存在营利性陪侍情形,于是派出所根据湛某、王某的证言,对该场所作出了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讲要点】
本案涉及非法取证的行为。依据本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在本案中,派出所民警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湛某、王某的证实,并以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该场所作出了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违法的。对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从法律上予以排除,属于无效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应该无效。该娱乐场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公安机关可以连续传唤违法行为人吗?
【宣讲要点】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查处治安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要求去做:
(l)及时询问查证。鉴于传唤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为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何为“及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及时”应当理解为: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或者在被传唤人到案时就开展询问查证,绝不能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
(2)严格遵守法定询问查证时限。按照本条规定,一般而言,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为24小时。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是本条所称的询问查证时间,是指一次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而不是指整个治安案件的全部询问查证时间;二是询问查证时间,不仅包括询问时间,也包括查证时间。对超过12小时询问的,询问期间,要保证被传唤人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绝不能采取询问车轮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指无论公安机关何时开始询问查证,从被传唤人到案接受调查之时起至其可以自由离开之时止,总计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也就是说,如果被传唤人到案后已满8小时,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询问查证清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当然,被传唤人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况复杂,依照本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不得超过24小时。按照本条规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必须同时具备“情况复杂”和“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对被传唤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而且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被传唤人存在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并不是指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而情况是否复杂,则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是指自被传唤人到案之时起,至公安机关结束本次传唤的询问查证、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询问地点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是说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是一次传唤后总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当然,为切实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案件,如果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询问查证,且已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则可以及早结束询问查证,而不要等到满24小时才结束。
(3)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传唤人家属不知被传唤人行踪而到处寻找甚至报警,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实践中,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将传唤原因告知被传唤人家属时,不能透露具体案情。②如果被传唤人主动提出自行通知家属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但必须告知被传唤人不得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同时,为防止被传唤人串供或者暗示其家属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发生,被传唤人自行通知家属时,人民警察必须在场。③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其家属的姓名、联络方式、地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被传唤人签名、盖章,或者由被传唤人作出书面声明。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30日,某市某区城建局人劳办主任李某到某市某派出所报案称:3月28日19时30分许,其在家中上网时发现有人利用汉语拼音“limou”的名字在互联网“金虎论坛”上发布了名为“某市某区组织部胡乱任用干部”的帖子,李某认为该帖的内容是冒用他的名字在诽谤他。
针对上述情况,某派出所受案调查,经调查张某有作案嫌疑,于是于2009年4月20日传唤了张某,张某否认此事,当传唤时间快到时,派出所将张某放走,可张某刚走出派出所,派出所又将其传唤回派出所,以这种方式,限制了张某人身自由达3天。
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张某实施连续传唤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天之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非张某所为,遂将其释放。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以连续传唤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张某案件过程中,采取连续传唤的方式,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累计长达3天,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传唤的询问期限问题。依据本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连续传唤的方式限制张某人身自由长达3天,严重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刑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查公民住所可以不出示相关检查证明文件吗?
【宣讲要点】
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是公安机关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收集证据的一种基本调查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本法针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实际需要,对治安案件中的检查权及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