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引诱幼女卖淫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卿某某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
2009年1月份,被告人卿某某(系哺乳期妇女)认识了李某某(又名王春玲),并得知李某某曾告发两名男子强奸她而处以刑罚,便要她在湖南省洞口县城做小姐赚钱,待两名男子刑满后花钱免灾,李某某表示同意。200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卿某某多次为李某某物色嫖客,要李某某到指定的洞口县城各宾馆客房从事卖淫活动,并直接或间接收取卖淫所得,两人的日常开支由被告人卿某某支付。被告人卿某某因以前在广东做小姐吃了很多苦,便想到洞口找几个女学生到广东挣点钱。2009年3月3日,被告人卿某某通过其表妹张某(13岁)物色到与张某在洞口县某中学读书的同班学生曾某(13岁),以读书太辛苦,外出做小姐既能赚钱又轻松为由引诱被害人曾某。次日被告人卿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曾某接至洞口县城,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提取公诉。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卿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卿某某为牟利,不仅为教唆李某某从事卖淫,还为李某某介绍嫖客撮合卖淫交易,其行为显然构成介绍卖淫罪。此外,被告人卿某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其表妹物色13岁的幼女曾某,并以经济利益引诱曾某到外外地卖淫,其引诱幼女卖淫的主观故意明显。卿某某将曾某接至洞口县城准备带到外地卖淫,在客观上亦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的预备行为,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百一十九、传播性病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传播性病罪就是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为此种行为直接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破坏社会秩序,还会将性病传染给卖淫、嫖娼的对象,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首先是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还需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者。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实施卖淫或嫖娼的行为。(1)卖淫就是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2)嫖娼就是以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对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性病传染给他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行为人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故意与向他人卖淫或嫖娼,希望或放任传播性病的后果发生。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此外,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其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构成本罪。
2、对传播性病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60条第1款,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4、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罪的客体都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其区别主要在于:(1)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仅为他人的身体健康。(2)客观行为不同。传播性病罪的行为限于通过卖淫、嫖娼的形式传播;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一般为暴力等手段,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3)主观方面不同。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故意,可以是为赚取钱财,也可以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还可以是想通过传播性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意图就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典型案例】
闫某某传播性病案
2001年2月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女,化名何杰,21岁,甘肃人)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性病。2001年5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随同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寻找卖淫女的赵A(已判刑)、赵B(另案处理)到通州区永顺地区新建小区11号,向赵A卖淫。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要求赵A等人送其回朝阳区三里屯。在途中,被告人闫某某被巡查民警抓获。经北京市通州区性病防治所检验,确诊被告人闫某某患有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依法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千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曾到医院检查身体,并已知悉自己患有性病。因此从主观上而言,闫某某即属于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在此主观状态下,闫某某却仍向赵A卖淫、发生性关系,放任向他人传播性病的危害结果发生,故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特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八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一百二十、嫖宿幼女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嫖宿幼女罪就是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为双重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尚。首先,由于幼女尚处于发育成长期,不论是从生理上讲,还是从心理上分析,幼女均不宜接触任何性活动,否则不仅对其生理造成伤害,还会导致其心智发育不良。因此对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于严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而非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1)嫖宿就是以支付金钱、财物等为对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进行其他如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等淫乱活动的行为。(2)嫖宿行为由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口交、性交、肛交等与卖淫行为相关的一系列过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仍希望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不需要行为人确切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
2、对嫖宿幼女罪如何处罚?
第360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系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从刑法现行规定看,本罪与强奸幼女犯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强奸幼女犯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的男子。故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嫖宿。强奸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为,给付财物作为对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犯罪则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4)行为地点不同。本罪发生的地点多为常有嫖娼、卖淫行为发生的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强奸幼女犯罪则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隐蔽地方;(5)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卖淫幼女。强奸幼女犯罪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6)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为双重客体,即社会公序良俗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奸幼女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
【典型案例】
赵某某嫖宿幼女案
被告人赵某某自1998年在北京市大兴县国美电器商城担任安全保卫工作。200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国美电器商城利用值夜班之机多次与留宿在该商城门外的幼女赵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并交付赵X现金若干。后被该幼女的家属控告归案。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犯嫖宿幼女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在主观上产生了与幼女赵X发生性交易的犯罪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多次与幼女赵X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给以赵X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属于嫖宿幼女。从犯罪后果上看,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不仅侵害人被害人赵X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年6月11日)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