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郑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0年8月初,被告人郑某委托胡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购买红豆杉,并许诺给予报酬。胡某、李某到重庆市武隆县后坪乡白鹤村大土组,在村民王某处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4株天然生长的红豆杉,以400元的价格收购1株天然生长在村民王某、许某二人共同地界上的红豆杉。胡某、李某雇请村民许某等人采伐了这5株红豆杉后,胡某于2010年8月7日上午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又打电话联系何某(已判刑)驾驶渝HXXXXX南骏轻卡货车将这5株红豆杉运到重庆市保时通货运部,并发往福建省福州市。被告人郑某支付何某运费500元,支付给李某1200元。被告人郑某接货后返回重庆市彭水县,预付6000元给胡某,再次指使为其购买红豆杉。2010年8月9、10日,胡某、李某再次来到重庆市武隆县后坪乡白鹤村,先后在村民陈某等人处购买8株天然长的红豆杉。胡某、李某雇请村民将这些购买的红豆杉采伐后,于2010年8月11日下午,联系何某驾车前往此地装运红豆杉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被采伐的13株红豆杉均无任何采伐手续。经鉴定,以上被采伐的13株红豆杉系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野生红豆杉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被告人郑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3株,属情节严重。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九、盗伐林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林木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盗伐,是指:(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2、对盗伐林木罪如何处罚?
对犯盗伐林木罪的,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人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孙某等人盗伐林木案
2009年3月6日晚上,孙某等3人经预谋后,雇佣了23名农民工及货车,窜至某市路边绿化带盗挖紫叶矮樱树苗460棵,价值人民币48000元。随后,3人将树苗拉到一处苗圃变卖,并瓜分了赃款。没过几天,被告人孙某和张某再次预谋盗树,这次两人雇用了农民工、货车、吊车,窜至某快速路旁绿化带,盗挖梧桐树60棵,价值人民币36000元,正当准备把树苗运走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等人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之外的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应按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鉴于被盗挖的树木已发还被盗单位,且孙某等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孙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张某、王某盗挖紫叶矮樱树苗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王某在家属帮助下缴纳部分罚金,故对孙某等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孙某等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专家评析】
森林通常指大面积的林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人造林又可分成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与特种用途林等。本案中孙某等人所盗伐的是城市绿化带内的树苗,城市绿化带,并不属于森林。尽管如此,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连片林木。城市绿化带,是为了满足城市绿化和生态平衡的需求,而在道路、住宅小区等栽种的成片树木,故可认定为属于小面积的连片林木,即法定的"其他树木"。被告人孙某等人盗伐的树木数量已达到较大的标准,故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五条(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十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千至1万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百、滥伐林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形:(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是指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