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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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塞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和珩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五十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十八、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要件有哪些?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客体国境卫生检疫秩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已经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2)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3)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4)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生物和物品的;(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所谓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客观上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重大可能性的。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2、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如何处罚?

对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如何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引起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不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是引起的不是检疫传染病而是其他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不构成本罪。

4、如何区分本罪与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接受检疫的对象不同。本罪的检疫对象进出境的人员和动植物以外的其他物品;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检疫的对象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旧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2)本罪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必须是引起了重大动植疫情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犯。

【典型案例】

林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被告人林某系英国某大学生物学研究生,2012年8月,林某研究生毕业,回国前,林某从所在学校实验室中盗窃了少量鼠疫杆菌,欲带回国内继续深入研究。被告人林某将所偷鼠疫杆菌用实验用器皿装好,夹杂于实验制剂中通过航空冷藏托运。入境时,林某由于担心无法通过检疫部门的检查,故意隐瞒实验制剂中夹带有鼠疫杆菌,称所托运的菌为化学制剂。航运人员在操作时不慎将装有鼠疫杆菌的器皿打碎,由于不知有鼠疫杆菌,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被告人林某得知器皿损坏后,担心造成鼠疫疫情,方如实告知航运人员其夹带鼠疫杆菌的情况。机场有关部门随即通知检疫部门采取处理措施,并将林某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夹带鼠疫杆菌的事实。公诉机关质控林某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作为专业研究人员,明知鼠疫杆菌会可能会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在入境时均需要向检疫机关申报,并进行灭活处理,而故意隐瞒在行李中夹带有此病菌的事实,意图逃避入境检疫。从主观看,其举报妨害国境检疫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而言,被告人林某实施了采取故意隐瞒的真相、逃避检疫的行为,且造成所携带的鼠疫杆菌直接暴露,直接形成鼠疫传播的严重危险。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得知病菌泄露后如实告知相关部门,主动供述所犯罪行,故从轻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2007年12月29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修订)》(2010年4月24日)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五十一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七十九、非法组织卖血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体是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血液制品法的规定,擅自策划、动员、拉拢、联络、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实践中,通常体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具有血液采集、供应许可资格,也没有受有关血液采集部门的委托或者指派,而组织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或者擅自设立血浆采集点,组织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浆采集。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对非法组织卖血罪如何处罚?

对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人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严重损害卖血人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对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只能按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理,而不能按数罪并罚。应该指出的是,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所说的造成他人伤害应该理解为造成他人重伤,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组织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宜输血的人输血,造成被采血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2)由于长期过度供血,使供血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3)为了抽取他人血液,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身体伤害的情况。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