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反映我国的缔约实践。建国以来,我国在缔结条约程序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许多有自己特色的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许多习惯做法在《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中作为法律规定固定下来。
(四)要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目前国际上有两个公约:一个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个是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这两个公约集中体现了条约法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惯例。我国虽尚未加入该两公约,但两公约中的规定与我国法律和实践基本一致。起草中吸收了两公约中的一些内容,并力求与两公约保持一致。这样,也就为以后加入两公约打下了基础。此实践,以及国际上的一些习惯做法。
(五)要注意在重要问题上的协调把关,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和提高办事效率。在条文内容和文字上,注意在尽量使条文简明扼要的前提下,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容易发生模糊的地方,力求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三、《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条约是对国家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国家对所缔结的条约有义务保证其得到履行,信守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此,缔结条约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缔约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和管理。《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确立缔约程序的法律规范,明确各国家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国务院对缔约工作的统一领导,以及外交部对缔约具体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同时也使各部门在各自授权范围内顺利地开展对外缔约工作,从而更好地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促进同外国的合作关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所述条约,是指广义上的条约,即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书面协议,而不依其名称和形式如何。第名称和形式的条约性文件,如宪章、规约、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换文等。一个文件是否具有条约性质,不取决于名称,而取决于内容。
(二)国务院和外交部的职权(第三条)
根据宪法,国务院行使同外国缔结条约的职权。
《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许多条款都体现了国务院对缔约工作的统一领导。
缔约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外交部作为国家的外事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约具体事务,起到协调和在重要问题上协助把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