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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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9)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根据本条规定,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受理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案件,包括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劳动合同即确认失效。当事人对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关于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错误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一审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条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1)如果确认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而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是相对独立的,具有可分性,则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一项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无效,一般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2)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如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条款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支柱,这些条款是否有效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如果这些条款被确认无效,其他条款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就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失效。

在实践中,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条件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并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就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为危险作业,则劳动保护条款就十分重要,应当确认该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反之,如果工作内容为一般内勤工作,则劳动保护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现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依据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的规定,因为劳动力的提供,是无法恢复原状的,所以只能通过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来作出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劳动者一方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则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本章共七条,主要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的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目的是使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从而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不同的要求。而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确立的义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无法享受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劳动合同只有得到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所谓全面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由自己承担的义务,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全面、正确地予以履行,而不得只履行其承担的部分义务却将其他义务弃置不顾,或者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自己的劳动而应获得的收入,也称为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可以因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以及工作数量、质量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对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标准、数额、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由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有违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国家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有: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还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至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人民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则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没有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期间,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期间,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以及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活动期间,或者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应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此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果约定的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其所欠职工的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有所拖延。所谓足额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数额,全部支付,不得部分支付,更不得不支付。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为此,本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时劳动者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针对现实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能够及时实现,本条对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支付令时,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给付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对劳动者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