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某村民诉某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案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承包地修建房屋100多平方米,且未办理占用承包地修建房屋的审批手续。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向该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拆除。该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国土资源局组织了30多名执法人员和多部机械,将此违建房屋予以拆除。该村民事后以国土资源局的拆除行为超越职权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及程序问题。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权限和程序。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县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正确的。
但是,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实施拆除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国土资源部门本身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权力,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十五某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县农村居民李某在省道边上距路沿5米的地方建住宅。经群众举报,县公路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李某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一万元。李某既未履行处理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公路管理局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公路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公路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关键看公路管理局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公路法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因此,法律已经授予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对此,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些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应当按照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有多种方式,如果法律只授予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强制执行方式,而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十六某物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市物价局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大型超市执行调价备案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14日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第十条规定,在销售5L油中王等34个品种食用植物油的过程中,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价局书面申报并备案。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20万元。该公司至2008年10月13日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按期缴纳罚款。物价局于2008年10月14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强制执行体制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形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价格相关法没有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本案中价格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合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案例十七某乡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李某自1993年至1995年未交农业税、乡统筹费、义务工费、村提留款3000多元,经某乡政府多次催缴未果。为此,某乡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规定,于1995年10月制作了关于李某拖欠税金等费用的限期缴纳决定书,并送达李某。李某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1996年2月,某乡政府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乡政府关于限期缴纳农业税等费用的决定证据充分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并在决定书中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据此,县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并于1996年3月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李某接到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县法院随后向李某送达了裁决书和查封令,就地扣押李某的财产——山羊20只,并责令李某自己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之后,县法院第二次限期李某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李某逾期不履行。该县法院于1996年1月派员会同乡、村干部对李某的羊评估作价,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态度有所转变,当场承认错误且作了书面检查,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减免部分执行标的物的口头申请。经乡政府和县法院的准许,实际执行12只羊,折合2750元,其余减免。县法院将强制执行的12只羊当场交由乡政府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作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核心是乡政府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整个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已经有了结果,我们不评价案件审查情况,而主要从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角度对本案所涉及的现象作出点评,以期得出如本案发生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的法律评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秩序、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重要途径。本案中,乡政府作出李某拖欠税金等费用的限期缴纳决定书后,为了保证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也是合法的。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权以实现行政决定内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该说,哪些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界限是清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法律没有赋予乡政府就收取农业税、乡统筹费、义务工费、村提留款的行政决定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因此乡政府可以向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