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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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释义(22)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单独对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作出系统规定。关于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也可以参照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1.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管辖是确定非诉行政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层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不管是当事人所在地,还是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开展执行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此,一般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原则上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条在第四次审议时,将“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此修改主要是考虑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比较复杂,不能完全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从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考虑,某些重大、复杂、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也可以参照诉讼管辖的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救济而被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按照诉讼管辖的管辖法院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的话,那么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也相应地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

2.非诉行政执行的地域管辖。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原则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但也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一是本条规定的关于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执行,即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于专利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指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移送管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些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可能受到干预,执行工作的难度比较大,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以达到执行的目的。为提高执行效率,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关于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也就是说专门人民法院不具有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本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申请强制执行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行为的形式要件。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应包括:

(1)表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2)申请执行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3)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申请执行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或者不能提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就会因缺少根据而无法进行,法院也无从进行审查。除需要提交法律文书外,应当载明与执行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等。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如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就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因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1)权利和义务关系。(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3)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除了以上四项情况外,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审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受理与救济的规定。按照本章的规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或不予执行几个步骤。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的程序规定。

一、关于受理

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司法权力对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是执行程序能否开始的关键。按照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原则上都应受理。但对于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已经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已经符合生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期限条件等已经满足。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标的,如金钱给付,能够强制作为或者替代履行。(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人主要包括:①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该义务人是行政行为确定的直接的行政相对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定期限包括:①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三个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催告期”,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才立案受理,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行政机关对此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分情况对行政决定的执行问题作出处理。例如,在有可能的情况之下,对行政决定的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作出相应修改,以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如果是因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