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耶鲁大学公开课: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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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死亡的本质(2)

我们还是再来研究研究D阶段。试想我的肉体启动人格功能的能力遭到破坏,但它开展肉体功能的能力却并未受影响,于是我的肉体就那么躺在医院病床上,心脏在跳动,肺部在呼吸,肠胃在消化,诸如此类,但却再也不能从事思索、推理、交流、爱与感知的行为了。

接下来想象有人需要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器官组织的匹配测试结果表明,我是合适的捐赠者,你现在需要知道的就是:将我的心脏从我身体中取出,在道义上是否被允许。

当然,正常情况下,当我们判断从一个人的身体中取出心脏是否合乎道德时,我们只需要问:“潜在捐献者是否活着?”毕竟,如果捐献者是活着的,而你将他的心脏取走,那么他将死亡,你就杀死了他,这显然是不应当的。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其中必然包括免于被杀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但对反常情况的思考让我们明白,一旦深入研究,事物就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例如,假设我们接受的是人格论,那么如我们已证明的,对于D阶段我们似乎可说,我不再存活,但我的肉体依然活着。这自然就意味着,即使你从我的胸膛中取出我活蹦乱跳的心脏,你也不会杀死我——毕竟我早就已经死亡——你杀死的只是我的肉体。从道德上说是否允许这样做就不明显了。

毋庸置疑,从一个活生生的身体中取出跳动的心脏,至少可以说,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会对此感到不大舒服。仅仅盘算这么做,都叫人感到不道德得令人发指。但可能我们只是庸人自扰,因为我们未能把来龙去脉梳理仔细。

假设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谁有权利去杀人,或者此权利究竟是什么。我拥有生存权吗?还是只有我的身体有那种权利?(再或者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我的,一种是我身体的?)一方面,如果我的身体有生存权,那么取走我的心脏就一定是非道德的了,即便我已经死了!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我拥有生存权,如果权利的所有者是人而非身体,那么取走我的心脏从道德上来说是被允许的(也许在征得我的家人的同意之后),即使这会杀死我的身体,因为此举并不会侵犯我的生存权。于是,接受人格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那样的话,我们需要对道德哲学做长篇大论)。仅仅是将大门推开一道缝隙,说杀死身体是被允许的,因为杀死身体并没有真的杀死人,这也足以令人瞠目。

那么,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呢?根据肉体论,我在D阶段仍然活着。那么,显然我们要说,拿走人的心脏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杀死我的身体,从而也杀死了我。我们会说,如果说有什么事侵犯了我的生存权,在我仍活着时取走我的心脏肯定算一件,因此它是道德所禁止的。

但即便在这里,问题也没那么简单。如我们所知,活着也并非像说的那么好。就得到重要的东西而言,关键问题也并不是我是否活着,而是我是否为人。而在D阶段中,尽管我依然活着,我也已不再为人了。对这一情况的深入反思让我们逐渐明白,所谓“生存”权有些误导人。也许我并不拥有多少免于被杀死的权利,因为我拥有的是免于“非人化”(depersonified)的权利,即我的人格免遭破坏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是真正的权利,那么只要我的人格已被销毁,从我身体中取走心脏就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了。可以肯定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杀死他人确实也将他们的人格毁坏了,那么做就是不道德的。但在我不再为人却依旧活着的反常情况下,也许杀掉我最终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

我希望你们明白这些问题的确重要且复杂。但在这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详尽探究答案。在指明几个可能的答案的方向之后,我就要把更进一步的问题撇在一旁了。

能力

正如我们所见,如果我们接受了人格论,死亡时刻就需由人格功能而非肉体功能界定。大致说来,只要我的身体进行着人格功能,我就是活着的;如果我的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即便我的肉体依然活着,我也并非活着。我死了。

在人格论下,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思路上的内容即是我们关于死亡的想法,但它不一定如其所示那样确定无疑。让我们试着回忆昨夜,假设昨夜凌晨3点20分时你在熟睡之中,你正处于深度无梦的睡眠,你未思考,未推理,未交流,未回忆,未计划,未创造。你并未运行任何形式的人格功能。

如果我们接受“肉体停止人格功能行为即为死亡”的观念,就必须勉强承认,昨夜凌晨3点20分你已死亡,尽管我们不这么认为。的确,因为你经历了无梦睡眠接着做梦的各种循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你死了,后来又活了,又死了,整夜不停地转换。这样当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在定义时需要更谨慎些,不能简单地说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即是死亡。我们需要更细致的思考。

人格论者一个合乎常情的提法是,你没在运行人格功能也没关系,只要这只是暂时的。倘若你的肉体过去进行过人格功能活动(你已是一个人),且你在未来将继续进行,那么你仍然是活着的,即便此刻并无人格功能活动进行。这样无梦睡眠的问题就巧妙解决了。即使你在凌晨3点20分并未运行人格功能,你后来将回归此行为,于是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你在无梦睡眠过程中仍然是活着的。那么根据此结论,达到死亡状态不仅需要人格功能的缺失,还需要它是永久地消失。

但这一修订也说不通。一些情况依然会被错误归类,比如我们直观反应中认为仍活着的却要说是死了,直观反应中认为是死了的却要说是活着。就前一种情形而言,可以对无梦睡眠的情况稍加修改,假设弗兰克昨夜凌晨2点至2点30分之间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不巧的是,凌晨2点30分他心脏病突发,在睡眠中死去,再也没有恢复意识,再也没有继续运行人格功能。根据我们当前的提议,弗兰克死于凌晨2点,因为他此时已经最后一次停止了人格功能活动。然而直观反应告诉我们,这好像是一个错误的答案,弗兰克在2点15分依然活着,虽然他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但他直到2点30分心脏病发作时才死亡。因此,单单人格功能停止活动不再恢复这一事实,还不足以界定死亡。

而且这也不是死亡的必要条件,至少在若干构想出的案例中,即使人格功能最终可恢复,人也可以死亡!比如,审判日到来,上帝令死者复活,且复活后将有人(仅一人)具有你死前同一个人格,如我们所知,根据人格论,复活后会有人成为你。你又活着了,你被复活了。我们同样可以假定,于其他人也是如此,所有的死者都将再次存活。

这也是我们想要说明的。但据我们当前的提议,这样说是错误的。不管我们如何认为,这些人没有一个曾死去过!毕竟,复活之后,所有之前的“死”者将重新具有人格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人格功能停止——某些情况中会停止千百年之久——但仍然不是永久性停止。人格功能的丧失同无梦睡眠一样只是暂时的,只是时间段较长些。所以,所有人一直都是活着的,他们从未死去。

这是当前提法的结果,且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正确。审判日来临时上帝复活死者,他并不是仅仅将他们从极深极沉的“睡眠”中唤醒,因此当前的提议,即死亡是人格功能的永久性(而非暂时性)停止,似乎也并不正确。

另有一种提法不尽相同,我认为它是最接近事实的一个。我们同样始于对睡眠的重要观察,这种观察认为,即使你没有切实进行人格功能活动,然而你仍具有人格功能活动的能力。比如,当你睡觉时你没有在算乘法表,但你仍然有做乘法的能力,我们如何知道有无能力?只需把你叫醒!我们叫醒你后问:“3乘3是多少?”你骂完我们之后,便会说:“是9啦。”同样地,如果你会说外语,比如法语,那么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使用这种语言,但睡着的你有说法语的能力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把你叫醒,问你这个以及那个动词怎样变位,你都可以变出来。推而广之,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毋庸置疑的是,睡着的你有能力进行人格功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