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5年建立了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于1986年制定了统计框架,并分别于1993年和2009年作了进一步修正。经过修订后的2009年文化统计方法充分考虑了1986年以来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概念,其中包括与新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变中的文化实践和政策相关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和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类别。
联合国贸发大会专门设有创意产业部,把创意产业定义为,那些依个人创意、技能和天才,通过挖掘和开发智力财产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交易、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以及电视、广播等诸多部门。他们认为,创意产业不再局限于传统文化产业,而是适应新的产业形态而出现的创新概念。它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通过创意化,高端化,增值服务化,以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
(二)我国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发展的状况
从2007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委托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我国开展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测算。测算方法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分类标准,对我国版权相关产业进行量化分析,包括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三个经济指标。通过对2004年、2006—2011年的调研显示,我国版权相关产业初具规模,版权对国民经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年增长率高于GDP年增长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全部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较高,核心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有较大上升空间。
在2000年以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处于研究探讨范畴,基本上把文化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进入21世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国文化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任务,并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明确划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但由于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认识和地区间的比较。由于文化产业的家底不清,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难以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如何定量核算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就摆上议事日程。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产业定义,即: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并于2004年编制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的提出,文化产业具体内涵和统计框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统计局修订完成并于2012年7月2日印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此次修订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