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税率为零与免税有什么不同?
实行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零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
税率为零与免税不同。免税货物不是应税货物,不缴纳增值税,并且该货物所购进的原材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扣除。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手续。
(十八)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存在的风险。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销售或者应税劳务(第3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
由于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税率,而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因此,同一纳税人也有可能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必须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了给纳税人提供进行核算的动力以及惩罚那些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
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是否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9日。
我公司是一家销售成品油及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公司,既涉及17%增值税税率,又涉及13%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们只对涉及17%增值税税率的商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我公司购买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1、我公司是否可以向购买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客户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税法允许开具,我公司的防伪开票子系统(目前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因此,贵企业销售天然气可以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款系统可以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8/07/29。
四、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第4条)(具体内容见第三部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释义】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是税额抵扣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在纳税人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也是采取这一计算方法。
注意: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我国目前并不允许退税,只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销项税额的计算(第5条)(具体内容见第三部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释义】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是销售额乘以税率。
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栏中填写。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释义】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故意压低销售价格,就会导致减少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压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另外,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也就没有销售价格,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如果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注意:纳税人低价销售并不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样可以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条例第9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抵扣税款的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税务机关认定的专用收购凭证;
(4)税务机关认定的购买废旧物资的普通发票;
(5)专用运输业发票。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释义】
在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了“固定资产”,这意味着自2009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不能抵扣销项税,因为不动产的销售是上缴营业税,不是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最大的变化。
同时,为了配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补充了不能抵扣项目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问题】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购买的工程物资可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答复。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旧实施细则中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其他非正常损失。而新实施细则中仅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购货短缺有赔偿的部分)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5)原则上,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6)增加了“相关的应税劳务”,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第12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修订的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先的6%→3%,因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不再区分。此项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质性利好,特别是制造业税率降低一半。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释义】
此项内容,在之前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的首要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