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与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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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3)

(二)立足尽早化解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尽早,二是化解。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尽早介入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社会危害程度。这是能否处理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关键所在。根据立足尽早化解原则,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出现后,一方面,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则可以打破常规和工作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局势恶化。另一方面,在处理过程中也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不正当的要求,因为无原则迁就虽然可能使事态暂时得以平息,但从全面看,从长远看,则会造成利益和心态的失衡,使部分人感到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产生“不闹事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特定区域形成频发多发的态势。

(三)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管理和处理各项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也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纠正和防止一切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依法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分析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性质,凡是总体上采用合理形式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理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从方向上设法将群众性行为导入法治化轨道,使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为合法。

3.对于卷入不合法活动的大多数群众而言,主要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对于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应依法予以严惩。

(四)慎用警力原则

慎用警力,是指慎用警械武器、慎用暴力措施,坚决防止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和酿成新的事端。之所以采取慎用警力的原则,是因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性质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主要应通过疏导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解决,使用警力具有强制、强迫等特征,应当尽量少用,防止滥用。另一方面,慎用不等于不用,面对冲击机关、阻挡交通、哄抢财物、绑架扣押人质的行为,则须果断使用警力,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防止造成更大损害。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使用程度和具体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而定。

(五)当地领导负责原则

当地领导负责原则,是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所在党政领导应当负起领导责任,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首先,应当确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协调各方行动,并对处理结果负起政治责任,绝不能上下推卸责任。其次,引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或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有些是单位或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更高一层地方领导包括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矛盾和利益,统筹规划,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才能解决问题。最后,我国长期存在着有事找领导解决的思维定势。许多群众参与过激行为,也是希望与主要领导直接对话。只要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能亲自出面解决问题,事态发展往往就可以稳定下来。因此,事发关头,主要领导应亲临一线,运用领导威信和权威,表明态度,使矛盾及时化解于基层和初始阶段。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迅速控制事态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其蔓延扩大。经验表明,参与或卷入突发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与非理性状态之中,容易一触即发。加之许多与事件直接、间接相关的群众也处于旁观和跃跃欲试之中,容易受到现场气氛感染,引发联动行为。如果处置行为迟缓、处理不当,无论何类事件,都有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和升级,甚至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特别是涉及民族、宗教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同族、同教所具有的特殊关联和凝聚力,事态发展极易快速蔓延传播,如果贻误时机,处置不当,很快会由小变大,酿成大乱子。因此,事发关头,必须千方百计地控制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不再升级扩大。

(二)提出整体方案和对策

控制事态、防止升级只是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开端,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切不可因群众一时散去而高枕无忧。突发事件一般表现为一种群众性行为,参与者层次、思想和要求各不相同,局势变化多样,只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整体方案和对策,才能使事件尽快平息下来。如果提出的解决方案缺乏诚意,推脱责任或随意承诺,都可能使事件陷入更加复杂的局面当中。

(三)统一行动

组织实施方案,统一各方行动是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关键阶段。平息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需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形成合力和战斗力,也才可能全面解决问题。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充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同时,各级党政群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等还要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

(四)直接对话

政府领导与群众直接对话,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平息突发事件最为有效的办法。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具体利益、具体问题上的矛盾,不存在根本利害上的冲突,如果有关领导能够及时出面,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就可以起到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的效应。实际表明,冲突和冲突升级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沟通不够,相互误解所致。如能加强双方沟通对话,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许多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作为现代领导者,应当不断提高和完善这方面的能力,增强自己直接对话化解矛盾,处理事件的责任和勇气,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绝不能瞻前顾后,躲闪回避。

(五)主导舆论导向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种传闻、猜测、消息都会广为传播,容易使群众的思想和情绪产生波动和混乱。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大肆渲染,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以图扩大事态影响。因此,处理突发事件,一定要充分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利用各种主流宣传媒体,对事件进行积极全面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信息,控制舆论导向,减少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

(六)组织纪律约束

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某种形式归属于一个或数个组织,如党团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种组织都会对其成员形成间接或直接的影响,有的组织对其成员往往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约束。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当利用各种组织的联系和影响,约束或劝阻组织成员,使其终止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

(七)法律措施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制原则处理。由于相当一部分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特别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动下,参与非法行为者带有盲从性,随意性,有时会出现严重的违法越轨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对此,应当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到既要依法处理和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权威,又要准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