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加拿大政府投资
加拿大湿地保护区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公园局根据其当年的计划和规划来安排年度预算,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为了避免分配不均和地方机构挪用,通常将所有收入存入一个统一基金。尽管如此,资金仍然紧张,导致一些保护项目削减和人员流失。近几年,加拿大公园局开始尝试管理机制的企业化运作,主要是通过旅游业实现财政自足。
C、南美洲各国的财政策略
位于拉丁美洲的哥斯达黎加从1959年就开始进行环境服务支付项目,成为全球环境服务支付项目的先导。2003年墨西哥政府成立了一个价值200万美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对重要生态区每年每公顷支付40美元,对其他地区支付30美元。租赁就是政府或公共部门首先确定某项资源的环境标准,一些企业通过与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对湿地资源进行限制性利用[30]。
D、美国的湿地信贷交易
美国政府从1985年即开始购买生态敏感土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地以外并能提供重要生态环境服务的农业用地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美国在1975-1978年有3500万美元的联邦政府拨款,用于支持湖泊恢复的研究工作和技术开发;1976-1980年,又有6000多万美元用在湖泊分类和恢复项目的实施上;1981-1985年,国会又增加了3300万美元作为湖泊恢复计划预算。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出湿地管制新政策,成员机构包括环保局、农业部、商业部、能源部、内政部、交通部等,制定湿地管理规划,支持湿地净减少量为零的目标。
【焦点评述】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政府要求将湿地保护融入到各州、地方政府的流域管理计划中,提高支持湿地储备计划的资金,并由环境政策处牵头组建一个工作组。美国为改善水质还采用了污染信贷交易。具体做法是:一家污染单位用较低的成本将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到规定的水平之下,并可将节省的这部分排放指标(即信贷)出售给其他认为购买信贷比执行标准的成本更低的污染单位,这使点源污染者和非点源污染者都有动力减少污染排放量。信贷交易不仅可以发生在点源污染和非点源污染之间,还可以发生在点源污染之间。为了给密西西比河上游的生态重建,美国联邦政府划拨2亿美元专项经费,湿地的生态恢复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水文状况的改变和过度放牧,美国佛罗里达州夏洛特县原有的113公顷湿地已经退化。为了保护和恢复该湿地上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从1988年开始,利用两年的时间,该县在另一地区重建了一片面积为23公顷的沼泽。
E、澳大利亚的经济补贴
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澳大利亚的毛利与达令河流域由于森林砍伐造成土壤盐碱化加重,当地实施了水分蒸发蒸腾信贷,即上游农场主按每蒸腾100万L水交纳17澳元或按每年每公顷土地85澳元进行补偿,支付10年。澳大利亚在维多利亚州库纳湾湿地管理中,一些利益相关者和一些当地社区组织共同建立了一个湿地保护研讨会制度,用以商讨湿地保护事宜。这样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个方面也向当地民众宣传了湿地保护政策和计划,更有利于湿地保护的顺利实施。
F、案例——德国的博登湖治理
德国的博登湖为欧洲第三大湖,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们已开始注意到污染问题并着手治理,但到了70年代中期污染还是严重发生。1980年政府发布规定,明确提出要通过积极保护和恢复措施,重建湖滨带。在七十年代末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基础上,目前又规定在距离湖面10米之内严禁施用磷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直到八十年代后期水质才有明显好转,目前,沿湖共建立了19个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水质已基本恢复到五十年代初期的水平。
【案例评述:博登湖治理】
在博登湖治理过程中,他们十分重视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全流域生活污水处理率已达92.8%,工业污水几乎全部经过处理。他们十分重视湖泊生态保护工作,并认为这是湖泊治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在生态保护上采取举措:严格控制湖泊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在沿湖周围新开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是评价其对湖泊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对自19世纪以来因航行、灌溉和防洪在河流上修建的各类工程,如要逐步拆除河流两岸的水泥护坡并代之于以灌木、草本,对曾被裁弯取直的人工河段,要逐步恢复弯曲原貌,恢复河流的生机和活力。适度开发湖泊资源,从湖中捕鱼、抽水和旅游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如对入湖船只要求安装太阳能电池,使用无污染的油漆、涂料。
此外,还要保护湖滨带。湖滨带连接陆地与水面,动植物种类繁多,是保持湖泊生态平衡的核心地带。过去为了扩大种植面积,湖边大片湿地受到破坏,芦苇隔离带消失,造成湖周污水及泥沙直接入湖,对湖泊构成严重威胁。政府和有关民间的保护组织,还有计划地把湖边私有耕地购买过来并将其恢复为芦苇,并建立自然保护区。大力宣传教育农民科学施肥,提倡在湖区周围弃耕和生态耕作,政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贴。实行湖、河同治,大力恢复河流生态。对莱茵河这条主要入湖河流同样进行几十年的治理,使入湖水质明显好转。
G、案例——奇哈利斯流域渔业恢复计划
该计划由美国鱼类与野生生物局的西华盛顿鱼类与野生生物事务所负责,其目的是私有土地所有者和非营利组织(NPO)与地方、部族及州有关部门形成伙伴关系,共同努力恢复奇哈利斯流域的渔业。凡是清除妨碍鱼类通道、清除外来树种、用乡土树种再造林、保护沿岸和水路外侧的鱼类栖息地、恢复渔用农地湿地等,都可以得到一部分成本补助。
专题67、没有复垦计划就没有采矿权
焦点议题:
草、耕地污染与矿区复垦制度
A、莱比锡矿区的经验
号称德国三大煤矿基地之一的莱比锡矿区以生产褐煤为主,它采用的是露天开采作业方式。该矿区原为民主德国国有企业,于1949年投产,于1990年被交由联邦托管局管理。近年来,由于煤改气发展迅速,煤炭的需求量下降很快,该矿区大部分均已停产,准备进行复垦,只有少量矿坑继续开采并直接用于发电。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过去几十年间复垦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停滞。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顺利开展复垦工作,联邦政府近年来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果。
【焦点评述】
对于新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对矿区业主提出了以下要求:必须提出具体的矿区复垦措施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对被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必须预留足够的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根据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成立了矿山复垦公司专门负责复垦工作,所需资金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由政府分担,全额拨款。为了确保复垦工作确实落实,政府每年都会派人到矿区进行专项检查。而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比如矿水必须经过人工芦苇湿地生物处理后才允许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矿区必须对周围的地下水位负责,并且矿坑恢复为人工湖的必须负责管理100年;对露天开挖出的表土层和深土层必须分类堆放以便复垦,并确保复垦后能迅速恢复地力;复垦为耕地的要种植作物7年,变为熟地后,才予验收。正是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目前已经复垦的耕地、草地、森林和人工水面等错落有致,焕然一新,还在汉堡博览会上作为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展示。
B、美国复垦的法律与政策
1939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管理采矿的法律,即《复垦法》(Land、Reclaim、Law)。该法指定州矿业主管部门为实施这部法律的唯一管理机构。
1975年,美国就有34个州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余的州也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相关管理条例。
在1977年8月3日,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的土地复垦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 mation Act),在全美建立了统一的露天矿管理和复垦标准,使美国露天采矿管理和土地复垦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1977年制定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分别于1990年和1992年经过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与完善。
1977年后,采矿破坏的土地实行边开采边复垦的计划,复垦率必须达到100%。
【焦点评述】
问题一:经济调控手段
——没有复垦计划就没有采矿权、
美国《复垦法》对土地复垦基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和采矿许可证制度也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开采许可证制度中规定,凡是有毁损土地的商业行为都有复垦的义务。单位或个人申请许可证时,主要内容应包括采矿后的复垦计划。在开采前必须对矿区进行一系列详尽的自然环境调查记录,包括地形、地质、土壤情况、植被种类及密度、野生动物种类及密度、地下水、地上水以及文化遗产等,对矿区破坏的土地及环境必须予以恢复原状。而复垦规划(对恢复土地和环境的规划)未通过审批的采矿申请,州管理机构或者内政部将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问题二:土地复垦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制订了制度和法规来指导其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土地资源以及生态环境。这些法律或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对所在州的土地复垦起了促进作用,同时也为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复垦法》的地位相当于土地复垦方面的宪法,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联邦法规一共有11个。在不违背《复垦法》的前提下,联邦各部门、州均制定有相应的土地复垦法规。其中,有38个州制定了有关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法规,12个州制定了土地利用管理条例。同时,联邦和各州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技术方面的法规和规程,声明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均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前必须修订或声明延期使用,否则期满就自动失效。美国颁布该法主要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强制要求矿业主将开采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并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
问题三:土地复垦的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复垦法》,美国联邦政府于1979年组建了直属联邦政府的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同时在23个州(复垦工作主要在23个州)设立了派出机构,各地、市、县也有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进行对全国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在美国,违背法律法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故此复垦单位大部分都能自觉地按照法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政府对矿业主们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和标准,它把土地复垦作为采矿过程的一部分,对开采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和堆放、土地复垦的恢复程度以及土地复垦的技术都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当地主管部门直接对其监管。土地复垦的检验期定为5年,验收中只要有任何一项未达到开矿前的指标就不予通过,需要5年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并且未通过验收的需继续支付有关费用。实施前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也深受联邦和州政府的重视,成千上万的废弃矿山都得以恢复。据相关资料介绍,目前美国20%以上被破坏的土地已经得到复垦。
C、加拿大和南非
加拿大在联邦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省土地复垦法令(如阿尔伯达省的《地表保护和复垦法令》)中规定了矿区土地复垦制度,主要包括了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复垦财务担保两项内容。南非在1991年颁布了《矿产法》,对矿山复垦和闭坑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矿产法》,采矿企业必须向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环境管理计划报告》,对矿山复垦、闭坑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矿山复垦、闭坑工作。此外,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复垦的违法行为,该法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处罚。
D、案例——印度自然保护区污染诉讼
2012年,位于印度著名旅游胜地泰姬陵西北大约20公里处的两所工程学院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建违章建筑,对附近的索勒萨罗瓦自然保护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干扰和污染。北方邦政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保护法》决定对这两家工程学院进行一亿卢比(约合20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同时要求立即拆除一切有害的建筑和设施。
【案例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