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邓小平外交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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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出奇制胜——邓小平外交谋略的经典之作(2)

第五,“‘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以中国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为基础。一方面,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和收回其主权及实现祖国大陆与台湾的和平统一之后实行“一国两制”;另一方面,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邓小平讲的“‘一国两制’的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把它同中国的对内、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方面不变联系起来整体考虑的。他在强调“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的同时,就又强调“还要讲一个不变”。他说:“大家对于中国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开放政策不变,很高兴,但是一看到风吹草动,一看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又说是不是在变了。他们忽略了中国的政策基本上是两个方面,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人们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人们只是说中国的开放政策是不是变了,但从来不提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变了,这也是不变的嘛!”“忽略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带有片面性嘛!看中国的政策变不变,也要看这方面变不变。老实说,如果这方面变了,也就没有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要保持香港五十年繁荣和稳定,五十年以后也繁荣和稳定,就要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此邓小平特别强调指出:“讲不变,应该考虑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其中一个方面变了,都要影响其他方面”。

第六,“一国两制”之“两制”不变,也不能只讲一个方面,同样要讲两个方面。实行“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并存都不变为前提的。如果“两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制度,“一国两制”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有些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人希望中国大陆变成资本主义,叫做‘全盘西化’。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讲两个方面,‘一国两制’几十年不变就行不通了”。可见,“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须由“两制”这两个方面都不变作保证的。

第七,“一国两制”是由一个主权国家政府主动和自觉提出并实施的一项特殊的基本国策,它具有国家宪法和具体法律的保证。邓小平说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的,是经过大会通过的,是很严肃的事”。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之“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精神,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中方声明第一款中分别写上了“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又在各自附件一关于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写上了制定并颁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证“一国两制”实施的内容。对此,邓小平说得也很明确:“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又说:“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正因为“一国两制”是由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政府自己主动、自觉提出和实施的一项国策,并有国家宪法为依据和具体法律作保证,因此,如果当三个“小地区和小范围”(即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之间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发生矛盾和争纷时,双方均应诉诸宪法和法律解决,而不至于出现影响甚至危及“一国两制”大格局的状况。

第八,“一国两制”在国际舞台上所能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所规定的实行不同于中国大陆社会制度的几个“小地区和小范围”的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统一主权国家中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行政单位或地方性政府,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不能行使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宣战等权力。也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过,特别行政区可以以统一国家的一个地区的名义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并发展经济关系,进行文化等方面的交往。

第九,“一国两制”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付诸实施以后,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具有稳定性。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决不是出于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当今时代的特点;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也决不是某种主观的随意性,而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的资本主义还有发展余地,考虑到中国大陆正在奋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执行对外开放的政策,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振兴和腾飞的宏伟目标。邓小平指出:“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允许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是建立在人民拥护的基础上的”。而从根本上说,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同样地,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前五十年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台湾”。“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可见,提出和实施“一国两制”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和平地实现国家统一,保证香港、澳门、台湾的稳定与繁荣,加速祖国在和平环境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当今时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分裂和国际争端问题,以实现国家统一的崭新战略构想。这一构想,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政治智慧的丰富和外交谋略的高超。

(二)“一国两制”富有时代特性

恩格斯曾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提出,当然不是偶然的,它同当今时代——“世界的现实”有着紧密地联系,又是从解决中国统一大业的历史需求出发,同“中国的实际”有着直接的联系,准确地抓住了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因此,富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第一,“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是从总体方面显示出来的一种质的规定。它既符合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性的要求,又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所应坚持的和平立场和追求。它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热爱和平的,积极地为推上显示出谋求世界“进世界和平事业而提供科学范例的有益实践”。“一国两制”是从战略全局“和谐”及地区“和谐”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它表现为民族和解精神和愿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互谅互让精神。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国际事务专家汤因比等人曾认为:当世界文明陷于迷惑之时,中国文明会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中国人的说法和思想对于国际社会具有特殊价值。特别是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思想,对于找不到出路的核时代的世界有重大意义。而作为以中华民族政治智慧创造出来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问世,无疑为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之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为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的和平统一,提供了最具世界性意义的现实参照系。这既为我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注入了时代的最新内容,也为当今全人类的和平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中英、中葡之间已经在体现这种“和谐”精神的“一国两制”原则下,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下一步海峡两岸要走向和平统一也需要这种“和谐”,振兴中华更需要这种“和谐”。在我们看来,“一国两制”就是容“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和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于“一国”统一体中的最佳形式。既然同一个地球上能够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长期和平共存、协调发展,为什么同一个国家内反而不能呢?既然同一个中国内,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实现并存,为什么大陆和台湾不能呢?我们相信,“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必定能够为台湾同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奠定可靠基础,在海峡两岸走向和平统一后,两制亦能长期并存。总之,“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既是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根本条件,又是国家统一后使“两制”能够长期并存于“一国”之中的必然要求。

第二,“一国两制”的统一性。实现国家统一,这是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根本宗旨或目的,也是其“特定质的规定性”。这个“质”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的统一性,因为它反映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心、民意,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满足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感情,对民族统一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先后解决,维护了民族的尊严,提高了民族的威望。当今世界维护国家民族的统一,已成为历史潮流。就我们国家来说,“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正是实现中国和中华民族统一的最佳选择。

第三,“一国两制”的共处性。事实上,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本身就是以承认在一国之内的两种制度共存的现实为基础的。也就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下,你搞你的资本主义,我搞我的社会主义,即两制之间和平共处,互不损害,谁也不吃掉谁。而且可以互相合作,互助互利,互相补充,和平竞争,共同发展。这种一国之内的“和平共处”的基点是,按照宪法规定,在统一的主权国家里,在其部分的几个不同的小地区、小范围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一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这是一种在双方自觉自愿条件下的“和平共处”,是在国家统一前提下的“和平共处”,也是一种双方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求同存异”。因此可以说,“一国”是“和平共处”的政治基础,而“两制”并存是“一国两制”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失去了共处性,“一国两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共处性正是“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之又一方面。

第四,“一国两制”的主次性。这一质的规定性表明: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相互并存并不是一半对一半、平分秋色,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即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身边的小地区、小范围内即香港、澳门和台湾保留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这种主次之分,不是任何人的强行规定,而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众所周知,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只是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原因,才形成了香港、澳门、台湾与祖国大陆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为了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家的统一问题,就要尊重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实际,即要保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大陆选择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并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卓有成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陆的这个选择(举世瞩目的客观现实)自然也必须受到尊重。社会主义制度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无论是2000余万人口的台湾,还是550万人口的香港或40余万人口的澳门,都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体,而作为拥有3亿人口的大陆,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