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对内水与领海虽然都拥有主权,但这两种主权有所不同。内水主权和陆地主权一样,拥有完全的主权;而领海主权则不同,它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在这些可以享受“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中,也包括舰船在内,但是对于这种用于军事目的的船只,在公约中有特殊规定,即外国军舰要想通过他国的领海,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也就是说需要沿海国的批准才行。
对于国际法中规定的无害通过权,我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个权利往往成为某些国家尤其是海洋强国侵犯他国海域主权的借口。
1988年2月12日,美国海军第六舰队导弹巡洋舰“约克城”号和驱逐舰“卡伦”号以享有“海上无害通过权”为由,靠近苏联黑海舰队驻扎的塞瓦斯托波尔基地附近,大摇大摆地近距离侦察苏军情况。苏联海军反应迅速,立即警告美军舰艇马上离开,但美舰仍以依照国际规则拥有无害通过权为由,对苏联海军的警告不加理睬。
苏联海军于是果断作出了撞击美军舰艇的决定,苏军的舰艇面对吨位上远强于自己的美舰丝毫没有犹豫,在发出“我舰奉命撞击你舰”的信号并得不到回音后,开足马力,高速撞向“约克城”号和“卡伦”号,造成美国“约克城”号巡洋舰艉部和艉部的“捕鲸叉”导弹发射架受损,美国军舰只好在惊慌和无奈中撤出了苏联领海。
无独有偶,2009年,美国海军所属的“无暇号”海洋监测船就在我国的海南岛以南120公里海域的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违法调查,但天性善良、与人为善的中国只出动了5艘民船对其进行驱离,并没有军舰的介入。但五角大楼居然还发表声明,指责中国人对美国船只进行了无理跟踪监视并骚扰美国船员。认为根据国际法规定他们的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所以中国人的做法是违反国际法的。
但事实上是这样吗?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这艘船只是隶属于美国海军的,表面上是一艘考察船,但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间谍船,美国海军自己也承认,他们是来搜集中国南海附近的海洋资料的,同时还承担着探察传说中的中国在海南岛建有潜艇基地的任务。不管有没有潜艇基地,那都是中国绝对的核心机密,“无暇号”本身的任务就已经足以说明,他们的通过绝对不是无害的,所以中国政府当然有足够的理由将其驱离。不仅如此,将来任何国家的军舰想要通过中国管辖的海域或中国拥有专属经济权的海域,中国政府都有权力进行干预,或监视或驱赶。我们不能任由他国在自己的海面上胡作非为,从而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安全。无害通过权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对中国进行破坏活动的借口。
众所周知,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陆上空间的日益狭隘以及资源的欠缺,广袤的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以及巨大的空间。海洋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维持我们生存环境稳定的各种物质能量循环,海洋是华夏巨龙腾飞的保证,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海洋已经是世界上领土争端的焦点并将更加地激烈,而我国周边的海域存在着普遍而又尖锐的争端,在一些属于我国的传统海域,一些国家插旗、派兵、强行开发油气资源,对我们的海洋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与挑战。比如说黄海、东海大陆架上,中国与朝鲜、韩国、日本的争端;南海,中国与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诸国的争端。
5.200海里以内是特权一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这种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一些情况并没有考虑进去,大陆架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应当以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为划界标准,但是这种延伸发生了与其他国家的领海相重叠的情况,公约并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大陆架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既然是主权,那么这一权利必然是专属的,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同时,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并不需要专门进行明文公告即已拥有。这种默示的权利,是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虽然是这样,但沿海国以大陆架的专属权不同于主权,它只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所以我们说,大陆架是基于沿海国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但这种延伸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受到了350海里的限制。关于大陆架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在此不再赘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有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又有大陆架的规定,这就会出现大陆架宽度大于专属经济区的宽度问题。对于这种矛盾,常常会引起隔海相对两个国家之间对海洋权益分割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和日本之间对东海钓鱼岛的争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该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中国这一法律的制定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对大陆架的规定还是非常保守的。
中国对于大陆架的法律主张和国际法的规定,日本并不以为然,其争论的焦点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在中国方面,如果从浙江省宁波地区的海岸线开始,按200海里,即370公里来划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则会与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重叠;如果按大陆架来划定,即以冲绳海槽来划定,则与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更加重叠。在日本方面,则要求在中国一方的大陆架上,以中间线为标准,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这样的话,就将占据中国大陆架区域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