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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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一句辱骂,千金赔偿——人格权损害赔偿

【案情概述】

现年24岁、家住桐柏县老君山下的女青年毛小娟(化名),天生质丽,尤其她一头瀑布般的秀发更显得她婷婷玉立。去年4月毛小娟毕业后,一时没有找到工作,便来到南阳一家大型洗浴城从事收银及洗衣清洁工作。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南阳达士营村现年29年的男青年张栋察,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和“订婚”。后经过几个月的交往,毛小娟感到两人性格不合,同张解除了恋爱关系,并退还了订婚时的5000元“彩礼”和“三金”。

今年7月28日中午,毛小娟和认识的现男友郭小兵从南阳市中心最繁华的大型超市——南阳市金玛特生活广场购物出来,刚好遇到了也到此购物的前男友张栋察及母亲赵玉萍。赵玉萍见到如此漂亮的女孩,本来可以成为自已的儿媳,结果被眼前这个男子给“刁”了去而成为泡影,于是气不打一处来,即用污言秽语当着众人手指着毛小娟大骂说:“你们老少爷们都瞅瞅,这个不要脸的东西,在洗浴城‘混’男人,现在又‘混’着这个人了,怪不得和俺娃退婚……”并指使其儿子去拉着毛小娟不让走,致使毛小娟的连衣裙拉链断开裙子被撕破,仅剩下内衣,引来购物及行人围观近百人,毛小娟气得当即大哭不止,被男友用大汗衫裹着抱上出租车回到租住的地方。

事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2009年8月3日,毛小娟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张栋察及其母赵玉萍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庭进行审理中,被告张栋察辩称:“我只是拉了原告,我没有骂她,原告在洗浴中心工作,肯定不是好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判决原告败诉。”

被告赵玉萍辩称:“原告在洗浴城本身名声就不好,骂她几句不算啥,我儿都快30的人了,她勾搭了男人才和我儿退婚,耽误俺娃几个月;所以构不上侵权,不同意赔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司法判决拟要】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张栋察只是和原告毛小娟订婚,订婚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产生的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公众场合使用污言秽语侮辱谩骂原告,明显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况且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的流氓行为,更何况原告在洗浴城只是从事收银和清洁服务,并非“三陪女”;假定确系“三陪女”,依法仍享有隐私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被告张栋察虽没有辱骂,但受其母亲指使撕拉并致原告裙子撕破,内衣外露,使原告当众出丑,系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辩称不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侵权程度,原告过高的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该男友及其母亲二人被判向女青年毛小娟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并在南阳电视台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本案原本只是恋爱不成,现在却演变成一场诉讼之战。应当说,对公民身体的侵犯,是对其身体权的伤害,但是身体权在民事法律上不是权利概念,对身体的伤害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进行规范,那就是生命健康权,但是通常会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严重的话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对公民身体的侵犯,如本案中撕扯原告的衣服致其破裂,而且是公共场所,这对权利人而言,身体隐私被外泄,名誉受到一定范围的损害,当然有权利以名誉权提出诉讼。对名誉权这类人身权提起的诉讼,多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

总结陈词:常言说“小不忍则乱大谋”。本来只是私人之间一点小恩怨,现在却弄得世代宿仇似的。当法律越来越多地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我们就得小心了,因为你极有可能一不小心就给自己惹上无尽的麻烦。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