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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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金融市场与金融政策(6)

① P2P:即个人对个人借贷,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请求,满足个人和企业的资金需求;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有资金需求且信用良好的个人或者企业,在获得较高资金回报率的同时帮助了他人。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招标一个或多个资金借出者提供资金。其特点是可将社会中非常小的资金聚集起来,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有四种: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交易方式。

同业监管关掉一扇门打开多扇窗*

内容摘要:规范和监管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内五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限制了“非标”资产进入同业科目,但同时为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开辟了其他新的空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银行理财收益率的提升,也将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为大规模同业业务找到调整方向。

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意在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存在的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127号文”一出,被认为是给予银行同业业务的一记监管重拳,笔者认为,“127号文”主要限制“非标”资产进入同业科目,但同时为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开辟了其他新的空间,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范围内对可能的业务冲击也有应对之策。

2013年银监会“8号文”出台之后,银行将原本在表外的“非标”资产,超标部分转入表内,使得“非标”享受了银行同业资产的待遇。“127号文”没有将“非标”资产纳入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意味着“非标”将不能再作为银行同业资产,其资本耗用和拨备都将增加。这直接打击了“非标”业务可能带来的监管套利机会。

然而,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超出市场预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受以往监管政策的影响,银行整体的“非标”同业规模增速已经在明显下降,银行同业业务结构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买入返售受益权资产规模明显下降,而应收账款类投资在悄然上升。这说明伴随着银行创新及监管科目范围方面的规范,银行通过投资类科目对冲了同业资产项目的下滑。虽然“127号文”禁止了“非标”进入银行买入返售项下,但允许进入银行同业投资项下,也并未像银监会“11号文”那样,对全口径下的“非标”总规模作出限制。

同业投资科目原来被放在同业业务管理中,现在成为“127号文”中的最大亮点。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行为。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非标”进入银行同业投资科目,有利于银行转换角色,由原来被动寻找“监管套利”,转变为资管方式进行主动投资来做业务。

“127号文”将有利于银行理财收益率的提升。银行理财有不超过35%的比例投资于“非标”资产,未来银行对“非标”资产要求更多的制度溢价后,“非标”资产本身收益率将会上升,同时也提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另外,“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因此,未来银行融入同业资金对接“非标”资产将受到限制,更多会依靠揽储。当“非标”资产转入投资项下后,非标资产项目未到期时,银行需要通过揽储续接资金。

“127号文”将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未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在4000亿元额度范围内滚动发行,随着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的提高,将成为非标准化产品的有效替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尝试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大规模同业业务找到调整方向。

“127号文”表达了一种疏导和监管补缺的态度,在表述的诸多方面相对业内预期更为宽松,如在对银行同业业务的整理和回归上留下了一些空间,未作时间上的要求。如“127号文”没有对同业存款征收存款准备金,也没有将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管理。银行还是可以通过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以包装、创新等方式使得“非标”资产以其他形式继续存续。例如中小企业私募债通道和发行总收益互换(TRS)理财,规避非标及风险资产的额度限制。

* 本文发表于《经济参考报》2014年5月30日。

银行放开房贷或得不偿失*

内容摘要: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房贷发放一直处于偏紧状态,这对防控房地产泡沫起到了重要作用。央行与商业银行在同一环境下的利益点实际上并不相同。央行更多考虑到经济政策的发展方向,包括支持国务院的就业政策、稳固经济发展以及控制金融经济风险等。而商业银行的目的更加偏重于商业回报的可持续性。出于自身的考虑,央行和商业银行对放开个人住房贷款的态度并不相同,加之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冲击,使得商业银行对房贷的放开处于两难境地。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对此的利益分歧也很大。如何在有效管控风险的条件下放开房贷,归根到底,决定权还是应该掌握在商业银行自身手中。

房贷发放节奏有变化吗?据央行“喊话”要求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已逾半个月,有记者走访市场时发现,个贷尚无明显变化,开发贷也继续“钱紧”。

2014年5月12日,央行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明确表示支持个人首套商品房贷款需求,要求各大银行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此举一出,立刻引发了房地产市场“政策救市”、“开闸放水”等种种猜测之声。

实际上,尽管央行“喊话”,但是个人房贷放开却并非易事,央行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数字约束,并强调银行“保本或微利就好”,定价权还掌握在银行手中。从银行的角度,放开房贷或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