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思行予政
14449700000059

第59章 充分发挥案例在调解仲裁中的作用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总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精选了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汇编成册。这在我省是第一次,既是一次积极的探索,也是有益的尝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以判例为主的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恪守“遵从先例”的原则,判例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依据成文法传统,判例虽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法律适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准司法行为,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要义,厘清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归纳一般案件的分析原理、思路、方法,破解重大疑难案件,示范、带动基层工作,促进交流与争鸣,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次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中选编的17件劳动争议案件、30件人事争议案件,涉及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待遇、解除等劳动法律,以及事业单位聘用、辞职、辞退、调动、工资等人事法规政策执行的关键环节,既有实体争议也有程序争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理解、把握、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由来久远。在全球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大生产,劳资矛盾发生激烈冲突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各国司法和文化传统,形成了以自愿调解仲裁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专门劳动法院调解审判为主导的德国模式,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日本模式,在促进各国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建立。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始起步。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劳动调解仲裁工作上升到法律层次。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明确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形成自成体系、各具特色的权益保障制度,但在制度价值、基本性质、工作原理和程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殊途同归,实现有机统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制度。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除立法有特殊规定的外,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等所有的用人单位,处理范围极其宽泛,具有法定性、专门性、权威性的特征。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仲裁部门居中做出调解或裁决的一项准司法制度,调解贯穿全过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制度的刚性和工作的弹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台阶低、语气和、调解柔、仲裁正”,享有广泛的社会公信力,在实现社会公平、平衡社会利益、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制度优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期,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劳动争议发生率高,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调解仲裁难度加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必然会上升,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机构,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统一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仲裁机构、办案程序的统一,加速推进人员融合,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改进仲裁员的工作作风,着力提高仲裁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着力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要把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潜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调解仲裁工作上水平,上层次,上台阶。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了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统筹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新格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既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工作具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体两翼、统筹发展、抓住抓重、整体推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思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一定要坚持这一总体思路,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坚持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不断开阔视野,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坚决保障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科学发展中更好地实现自身发展。

我希望,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者不畏艰难、再接再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奋发向上、争创一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有新成效,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上有新进展,在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局上有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