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思行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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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09年中央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新农保制度。这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农村居民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7月和10月先后启动了首批、藏族群众聚居区和第二批34个县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并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总体部署,我省今年新增加了31个新农保试点县,同时与正在开展试点的34个新农保试点县共65个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涉及城乡居民1802.5万人。我省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0周岁以上人口分别超出全国平均水平9.79和16.08个百分点。兰州、嘉峪关、金昌、武威、临夏、甘南等六个市州实现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在试点工作中,我们要坚持基本原则,准确领会政策要点,要着重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参保条件和方式。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防止“逆向选择”,年轻时有经济能力不参保,等到年老时领取国家的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父母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促进家庭和谐。

二是把握好缴费标准。费用筹集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务院《指导意见》中将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是国务院按照全国的情况统筹作出的安排。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省《试点办法》也按这个档次设计,暂不提高,但允许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增设缴费档次和提高缴费标准。

三是把握好缴费补助。我省《试点办法》提出,由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这是省政府充分考虑到试点县的情况作出的决策。但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等,要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和对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等,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这也体现了试点县市区政府的责任。

四是把握好待遇水平。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试点起步的基本平衡问题,我省的《试点办法》没有再提高,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再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月。139是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寿命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

五是把握好缴费方式。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这两个15年要准确把握,即从开始试点不满45周岁的要缴足1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上人员允许补缴,但只能补缴参保时到60岁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六是把握好制度衔接。要本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坚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能转移、可持续。积极研究把被征地农民、村干部等养老保险办法逐步过渡和整合到新农保制度的框架中来。已自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市区,要逐步规范到省上的《试点办法》上来。对《试点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同时享受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可按照新农保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要做好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充分发挥有关制度政策在保障老年农民生活方面的作用。与此同时,要积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等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作用,共同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第一,要深入广泛宣传动员,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要紧密结合农民、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实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算账对比的形式,引导和动员积极参保。前期新农保试点中,就存在因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不理解、不相信、等待观望的情况。因此,扩大新农保和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必须提高宣传动员能力,在实、简、活上下功夫:“实”就是政策宣传要算细账,说实话,帮老百姓算清基础养老金账。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缴费,可以直接享受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实现从无到有进入制度养老的历史性跨越,它比养儿防老更可靠、更稳定;算清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账。省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市、县财政根据个人缴费情况也有一定的补贴,省市县级三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参加就享受不到政府补贴,参加的迟,就会少享受补贴;算清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将不断调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长短和多少,缴得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简”就是我们的宣传资料、标语、口号、在文字上都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让老百姓一看就懂,一算就清,不说空话,少用专业术语。“活”就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以灵活多样、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宣传,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和实惠宣传到户、到人,让城乡居民听得懂、易理解、乐接受。

第二,要坚持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夯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基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是试点成功的关键。要紧密结合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特点,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基层乡镇社区经办管理机构,认真抓好参保登记、费用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制定并严格执行好登记审核、会议核算、统计检查等制度。要摸清参保居民底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覆盖范围和对象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居民户籍、家庭情况及个人信息的登记工作,力争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实现应保尽保。要抓好资格审查,对参保群众的户籍、年龄等信息逐一核对,做到底数清、数据准。特别是对年满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的老年人,要坚持层层把关、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做好身份认证工作,确保享受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要做好个人保险费征缴,通过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工作方法,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以40周岁以上人口和领取待遇人口家庭为重点,以进城务工返乡等时间段为集中缴费期,确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户清、人清、账清。要抓好待遇落实,确保参保居民真正得到实惠。要保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真正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百姓尝到甜头、得到实惠,进而引导群众踊跃参保。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试点县要按照省政府《试点办法》和各市县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切实保证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走空账,不得用缴费代支养老金,不得失信于民。

第三,要采用安全有效的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群众安度晚年的“养命钱”,是养老保险的“生命线”,必须把基金的安全完整摆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提高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管理法规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监督检查,将基金监管始终贯穿“收、支、管”的全过程,坚持不断地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要健全监管制度,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要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建立适应新农保基金管理的省级统筹制度,尽快实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管理。要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布基金收缴、养老金发放等情况,使整个基金的运行置于社会公众和城乡居民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