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大学生GE阅读(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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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消费的合理性与合理消费(2)

合理消费的边界

市场本身是无所谓道德的,它所能提供的只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亦即通过发掘或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通过市场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积累和扩大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即资本的积累与扩张。然而当我们引入“价值立场”或“应当”的维度时,资本运行逻辑的伦理性就不可避免了。更进一步地说,我们必须从资本的运行逻辑以外寻找合理与否的根据,这个根据就是代内公正与代际公正。伦理性产生于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间性要求,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就是这种间性要求的两种主要形式。依照代内公正的标准看待消费的合理边界,问题就转换成了可供消费的资源在全体公民之间的合理分配这一事项。

从可能性上,以及从公民的基本资格、尊严和机会看,人人都有机会分得稀缺性资源,各得应得份额。假如我们不考虑下一代人的要求,而只考虑代内公正问题,倘若政府在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完全把让绝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富裕起来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而在具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倾向于这一点,那么任何一个公民的消费就是合理的,只要这种消费行为是符合规则的。然而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任何政府愿意把平均主义作为基本的分配原则,除非是那些不具有排他性的资源的分配,如人格、尊严,而对于大部分具有排他性的资源的分配,通常情况下是采取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一个相对为好的政府是在效率意义上的公平(差别原则)和人道意义上的公平(平等原则)之间创设一个张力,张力过小会牺牲效率,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被证明为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是正确的;张力过大会造成两极分化,可能造成无秩序从而取消平等竞争的秩序基础。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毫无缘由地反对任何一种消费行为,对消费行为的伦理反思与批判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之上,而不是感性的、感情的怒斥。于是关于消费行为之合理性的分析就被限制在两个具体的层次上:违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合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违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不仅是违背法律规范的,更是违背道德原则的,其不合理性是无须加以分析的。

最为复杂的是合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除去那些可供全体市民共同享用或先后享用的公共物品外,绝大多数消费品均需首先确认归属即所有权之后才能进入消费领域,当然这些已经确定了归属的消费品不一定都是具体的物品,还包括无须“私有化”的服务,消费者只要给付足额的货币即可。那么,当消费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挣得足额的属于自己的消费品的时候,他是否可以根据其意愿而随意处置其物品呢?毫无疑问,相对于违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是一种强意义上的不道德行为,合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乃是一种弱意义上的不道德行为,因为,从其物品的来源看,它们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合乎伦理原则即正义原则的。

那么,我们如何对合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作出伦理上的分析呢?社会舆论尽可以谴责那些奢侈与浪费行为,但我们无权阻止这种行为,我们只是在道义上说,过度的消费有损于生命,因为占有并消费超出自己生命界限的行为是有害的,但这种有害行为所损害的不是法律规范,不是别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已有的道德观念,人应该节俭、中节,而不是放荡和疯狂就是这种观念之一。对合法的奢侈与浪费行为作出约束的,通常不是社会舆论,而是历史必然性和当事者的道德境界。通常情况下,在摆脱贫困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消费、奢侈、浪费是主要的目的,消费者会有这样的幻想,似乎只有把财富全部用于消费才能摆脱贫困,才能达到摆脱贫困后的心理满足。当然这种行为也一定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韦伯揭示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内在关系。只有当不再把消费、奢侈、浪费作为创造生活资料之活动的主要目的,而把这种创造活动本身视为快乐与幸福的源泉时,辛勤劳动而又节俭的行为才能发生,这同时也意味着财富的拥有者已经养成了足够高尚的道德境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是良好品质的实现活动。

只有既创造财富又不浪费财富,而把剩余的财富用于回报社会的消费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惟其不是普遍的行为才是值得称赞的行为。如果把代际公正作为衡量消费行为合理性的根据,其伦理根据在于下一代人的生活质量。在代内公正中,由于每个消费者都是具有各种权利的现实的人,他们都可以依照其权利参与制约过度消费的博弈活动中,而下一代人则不能参与此活动,因此,我们必须对当下一代人的消费行为给出适当的伦理要求,这就是,此一代人的消费总量与消费水平至少不应该降低下一代人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实际的生产和消费中,我们无法精确地计算出我们留给下一代人的资源到底是多少,这还不包括原本由这一代人承担然而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计算出的代价,如环境污染、疾病等等。

于是,站在人类的角度看,当下一代人理应合理生产与消费,公共政策与制度理应把下一代人的权利与生活考虑进来,这是强意义上的伦理诉求。消费正义问题的讨论是目前关于消费合理性讨论的深化,也是对奢侈、过量、浪费行为进行伦理批判的内在要求。除去上面讨论到的指望一种历史必然性和养成足够的道德品质以外,更为根本的和有效的治理途径乃是体制上的。尽管有许多人主张“消费社会”已经来临,但我们以为,在今天,“消费社会”是否来临的问题是一个虚假的问题,因为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试图构造一个市场社会,“消费社会”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现象。问题不在于消费,而在于是哪些人创造了财富,又是哪些人消费了财富。如果占社会不足20%的人消耗掉了整个社会80%的财富,无论如何不能说这是一个好社会。

帕累托最优可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一个边界相对清晰的群体内,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状态就称之为帕累托最优。实际上,帕累托最优只是一个“理想类型”,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一种状态都是相对为优,在不损害其他人或集团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使另一个人或集团收益增加、生活变好。解决相对为优可能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一部分人自己的努力来实现,假定这些人已经全力以赴仍然无法解决时,那就只有第二,通过优惠政策使一部分人在不使其他人变坏的条件下而使自己变好。而这样做的最大困难在于,以什么标准、使哪个集团、哪些个人先富起来。这是一个理论上的悖论:如果找到一个适用于任何个人与集团的标准,就等于原地踏步,无法解决低效率或无效率,因为方法已经用尽;假如找到一个有利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的激励制度,那么对那些未能得到激励的人就是一种损害。损害不一定是既得资源的减少或丢失,还包括潜在资源的分得。这样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取消了前提公平,与公正是相矛盾的。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悖论,更是一个实践难题。

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总是有差别的。实践难题要通过实践方式来解决,当世俗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发生冲突时,历史合理性更具有强大的力量。问题是,当历史合理性走着它自己的路时,它会引发依靠其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这就是它造成的严重的世俗的不公正。基于差别之上的追求效率的活动,总是主体性资源占据优势并通过这种优势获得为弱势者所无法获得的可配置性(公共性资源)的个人或集团具有优先性和优益性,经过反复博弈——假如弱势群体能够与强势群体博弈的话——之后,这种优先性与优益性愈发显现出它的后续效应,以至于取消了平等竞争的前提,使他们无法在接近的水平上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国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是一个危言耸听的感觉问题,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年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贫富差距都有了大幅度上升。特别20世纪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有加速拉大的趋势。

用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的测量方法,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46~0.47之间,不同的调研数据测算略有一些差异,高的有超过0.5的,低的为0.43左右,总之,这些数据都超过了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差距程度。这样,在短短的2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从一个经济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贫富差距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迅速拉开,这样巨大的变化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我们假定那些能够从改革中获利的人为富人,而那些无法从改革中获利而失败的人则处于十分贫穷的生活状态,然后我们就做出金钱的个体价值观念会因人而异的断定,这合理吗?显然,富人所得(以金钱形式)要比穷人所失去的稍微多的事实是缺乏根据的,实际上这里早已存在一种满意与不满意的平稳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帕累托最优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果不分享富人的奢侈荣华,穷人就无法快乐自在,那么,随着一些人的极度贫穷和另一些人的极度奢侈,这种社会状态也可以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然而,在另一方面,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解决依靠制度设计与安排造成贫富差距的途径可能有两条:一是先富者自觉自愿地将收益的一部分转移给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条人道主义或伦理道德的路径,其困难在于,它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强制性,既不是责任也不是义务,是一种自愿行为,是有条件的相对命令,对弱势群体来说只是一种祈盼。试图通过这样一种自愿的救助、慈善行为缩短贫富差距无论如何不是一条现实的道路。二是制度的方式。除了从预先富裕起来的个人和集团那里收取相当比例的税收之外,更主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福利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公共福利政策和制度能否实施、实施到何种程度取决于两点:一是公共福利价值观。作为学科形态的经济学理应研究与经济有关的社会问题:环境、公正、就业、福利,等等,而不是仅仅讨论以效率和公平为原则、以供给与消费为主题的狭义的经济行为。应有中国形态的福利经济学、人本主义经济学。二是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者的正义观。把谁的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甚为重要,它直接决定着社会既定资源和潜在资源的分配模式和分配结果。“以人为本”应该具体化为以哪些人的利益为本。于是,消费行为的合理边界就被较为明确地确立下来:在代内,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使消费变成普遍的行为;在代际,下一代人的生活水平至少不低于这一代人的水平。

存在合理消费的替代形式吗?

对消费行为之合理性的伦理分析并不仅限于资源的有限性问题,还包括快乐与幸福问题。市场经济二百多年的发展史使得进步主义的主张受到置疑:资本的运行逻辑并没有如一些进步主义者所期许的那样,通过创造一个丰裕的社会创造一个真正使人幸福的世界。事实上,我们确实创造了一个丰裕的社会,然而却没有创造一个使人幸福的生活。这里涉及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其一,这个所谓的丰裕的世界,仅仅是物质生活资料意义上的世界,如果说我们今天处在一个被物所包围的世界,也无非是把千百万年以来才得以形成的稀缺性资源如石油、树木、天然气、矿石,以快速的、集中的方式发掘出来、开发出来,变成了可以直接享用的生活资料,我们加诸于自然的好处却是极少的。我们不过是在物质生活资料和物质享用的层次上使产品和消费殊多化和细致化了,却没有在心智力量方面有所改进,相反却产生了愈来愈严重的心理和精神问题,孤独、无聊、恐惧等等是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二,作为日常观念,财富就是幸福,创造财富就是创造幸福变成了一种幻象。事实上,财富只是使人幸福的基础和条件,却不是幸福本身。试图通过创造一个“商品的庞大堆积”并快速地消费它们来求得幸福被证明是危险的道路。那么是否存在合理消费的替代形式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有二:其一,就快乐与幸福本身而言,它们与财富并非是直接对等的关系。相反,它们与消费者的感悟与体验相关,只有具备了足够的体验能力,才能从有限的价值物中创造出丰富的意义来。其二,引导并发生消费类型的迁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这方面,边际效用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同一类需要的满足中,随着价值物的增加主观效用会随之减低,以至趋于零,这时,需要类型会发生迁移。需要类型的迁移会沿着两种方向行进,一种是同质迁移,殊多化和细致化就属此类;另一种是异质迁移,即向别一种类型转向,如物质性需求向精神性需求转向。但异质性迁移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消费者有足够的兴趣和能力体悟和享用精神产品;其二,社会能够提供足够丰富的精神产品。

然而,由于市场的自利性本性,生产精神产品不但成本高而且收益低,且可以多人多次消费,因此,竞争性、营利性的组织不可能自发地从事明显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国家与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与制度安排,引导企业和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创造用于满足人们心理和精神需要的产品。通过生产具有足够质量的精神产品,引导和培养人们对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的兴趣,也许是抑制物质产品之过度消费的有效方式。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