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文化视野下的近代中国
14257100000105

第105章 试论清末新政时期兴学经费的解决方案与实践(1)

张小莉

经过义和团运动的冲击和八国联军的入侵后,面对“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国内国际形势,清政府不得不宣布推行新政,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多方面的变革。其中教育变革的力度十分彰显,在全国掀起一股兴建新式学堂的热潮。然而,近代社会经济的衰败状况与清政府财政艰窘的实情却使得兴学经费非常短缺,经费的筹措问题自始至终地伴随着新式教育的发展。如何解决“需款极亟”与“筹款维艰”之间的矛盾,成为当时主持学务的政府官员和地方绅董们无法回避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试图梳理清末新政时期兴学经费的筹措方案,阐释其在兴学实践中所衍生出的具体方式,并剖析这些经费筹措方式对近代教育及社会的双重影响。

一、经费困顿与解决方案

1901年以后,由于国势没落的危迫,清政府不得不选择变通的道路,开始实施新政。在这一时期,各个领域的变革都急需新式人才,旧式教育体制难以满足此种需求。而此时,清统治集团内部影响政局的枢臣疆吏们也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诚以人才者立国之本,而学校者又人才所从出之途也。以今日世变之殷,时艰之亟,将欲得人以佐治,必须兴学以培才。”也就是说,人才的培养必须由新式教育养成,必须大力推行新式教育。清廷也下谕旨视兴学为第一要务:“方今时事多艰,兴学育才,实为当务之急。”不仅如此,1902年和1904年清政府还先后颁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制定的“壬寅学制”(即《钦定学堂章程》)和由张之洞主持重订的“癸卯学制”(即《奏定学堂章程》),从制度层面为新式教育的有系统发展提供契机。总之,清末兴学势所必然。

不过,如何才能比较顺利地落实兴学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负责主持新式教育的地方官员都很清楚:首要和必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经费的支持。正如两江总督端方所称“兴学首重筹款”。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亦称“办学以筹款为先”。

然而,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日益衰败,使得兴学经费的筹措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近代以来,中国国门洞开,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向中国不断倾销商品,掠夺原料,逐渐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再加上频繁的战争破坏和连年的水涝旱灾等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的发展非常缓慢,农村经济渐趋破产,而民族资本在封建专制与外国资本的双重压迫下也举步维艰。总之,整个社会生产力处于极其低下的水平,政府的各项收入也相当微薄。甲午战争后,清政府的岁入增加不多,但岁出却扶摇直上,至庚子赔款前已突破一亿两关口。庚子之后,清政府对外赔款且支付外债本息,对内则筹办新政,百废待兴,财政支出规模呈膨胀之势,甚至到了“库储一空如洗”的悲惨境地。为完成这些赔款及外债,清政府便增税加捐,令各省分摊,到处罗掘,加之各级地方官吏又乘机从中贪污中饱,形成恶性循环,致使社会经济更加凋敝。清政府亦公开承认:“近年以来,民力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

较低的经济水平和严重的财政危机,致使清中央政府无力全面支撑兴办新式教育的费用,地方政府更是难以全力应对兴办新式学堂的大潮。因此,如何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成为清政府各级主持学务的官员绅董们无法回避的难题。例如直隶沙河县劝学所总董刘鸿俊禀呈该县办理学务情形时就感叹“款项未定”,“无米为炊,巧妇束手”,初等小学经费“皆东拉西扯,并无的款可靠,故一值旱潦,遂纷纷解散,前功尽弃”。

为了解决“需款极亟”与“筹款维艰”之间的矛盾,清政府主管学务的官员提出了一些思路与方案,同时《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中也提供了多种筹款方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筹措方案:

方案一:“酌筹官费”。即由官方负责筹集兴学经费,包括官方直接财政划拨、提用公款、抽取捐税等。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即规定了“所有府、厅、州、县之各城镇,应令酌筹官费,速设初等小学以为模范”,同时也规定了“如向有义塾善举等事经费,皆可酌量改为初等小学堂经费;如有赛会演戏等一切无益之费积有公款者,皆可酌提充用”。

方案二:整旧为新,以资学堂。即将原有的传统教育机构改为新式学堂,以其资产财物充作新式学堂的费用。1901年9月,清政府下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

方案三:借占庙地、庙产兴学。所谓庙产兴学,就是以寺庙作为学堂场所,以庙产作为兴学经费。这种筹措方式早在戊戌维新运动时就已提出。张之洞在其著名的《劝学篇》中就提出佛道寺观是兴学可资利用之场所的观点。他称学堂“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若改作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留什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计其田产所值,奏明朝廷旌奖,僧道不愿奖者,移奖其亲族以官职。如此,则万学可一朝而起也”。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也曾提出过类似建议。光绪帝颁布的兴学上谕中曾有明确规定:“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糜费,而隆教育”。不过,随着变法的失败,这种兴学筹款方式也就作罢。

至1901年新政施行后,庙产兴学之议再次被提出。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即认为:“振兴教育之中寓改良风俗之意,莫如提用各项庙产办理地方学务一事”。在并未全面实行的《钦定小学堂章程》中,即明确规定了办理小学堂时“均得借用地方公所祠庙以省经费”。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亦规定各村学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的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高等小学创办之始,可借公所寺观为之”。

方案四:借助民力,奖励士绅捐款。清末新式教育亟须推广发展,仅靠官方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而地方官到处罗掘,提留款项,亦不能满足需款的要求。因此,清政府便把目光投向社会捐助,大力提倡地方士绅广捐学款。比如湖广总督张之洞即明确指出:“今日兴学,实为急务,官款每难于遍筹,地方绅民倘能闻风兴起,踊跃输捐,实于兴学、自强大有裨益。”两江总督端方也称:“兴学首重筹款,现在经济困难,……仅恃公家之财力难收普及之功”,“倘绅民共乐捐输,实于学务大有裨益”。御史许祐身上奏折亦称,东西方国家兴学筹款之法,“除由公家发帑外,半由民间捐助而成”。

基于对借助民间力量办学的一致看法,清政府主管学务的部门为了鼓励个人捐资助学,对捐资者实施奖励。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对这一奖励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或花红,或匾额;其学堂规模较大者,禀请督抚奖励给匾额;一人捐资较巨者,禀请督抚奏明给奖。

这里虽然对社会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向民众表明政府对捐助学款的奖励力度与标准。奖励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捐款额数不大的个人或多人捐款,由地方官自行奖励,无须禀明上级官府;二是对捐款数目较大者,由地方官禀请督抚奖给匾额等;三是对一人独力捐资数额较巨者,由县官或提学使禀明督抚,再由督抚专折奏请皇帝朱批给奖。

总之,在经费困顿的大背景下,这些筹措方案为清末各地官绅在兴学实践过程中解决经费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依据。

二、多样化:筹措方案的具体运用

虽然清政府提供了筹措学堂经费来源的选择,然而这只是一些方向性和原则性的方案,对于实际主持学务的官绅来说,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还需变通处理,由此衍生出了多种筹款方式。

其一,在如何“酌筹官费”的问题上,各地有着不同的具体做法。如袁世凯在山东任巡抚时,认为“中国物力方艰,东省库储尤绌,骤筹巨款,殊属不易”,因此奏准以“整顿稅契一项”拨充山东学堂经费。1903年,云贵总督魏光焘奏准酌提盐捐、团费10万两作为官立学堂经费。1904年,在京会商学务完毕的张之洞回鄂后,即札饬全省,自当年9月为始,所有各州县应解庚子赔款捐改为“学堂捐”,“均予免解省城”,悉数留于各地“专为该处办理学堂之用”,“无论该处何项紧要公事,均不得擅行挪用”。此举颇为有效,使得湖北每年获得60万两的教育经费,一时“湖楚教育之盛,甲于全国”。

其二,如何整旧为新,兴办学堂,各地大体做法一致。在清王朝的谕令下,地方政府大都把旧有书院、社学、义学、贡院、考棚、文庙、学宫等传统教育与考试机构改为新式学堂,并将其学田、学产、科举考棚费、祭祀典礼费等改作学堂经费。如1902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称:“先将裁改各书院经费分别存留提用”,以开办江南各级学堂。另外,有些地方还将废置的官署衙门也改建成新式学校,如直隶总督袁世凯就奏请将顺天学政衙门改作小学堂。他认为顺天学政衙门“日久旷弃”,“流弊滋多”,应改做小学堂,“化无用为有用”。

其三,对于“庙产兴学”这一经费筹措方案,应用颇为广泛,但其具体实践方式有所不同。

清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借用佛、道之地兴学,因此,利用庙产办学即成为主持学务的地方官绅们所倚重的筹款方式之一。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鉴于吉林“学款源泉无从挹注”,而该省“俗尚神巫,庙产丰富”,即饬令各属“广设宣讲所,注意劝导”。吉林各地“或请以寺庙闲屋改建学堂,或请将寺庙赀产捐作学田”,“各属公立学堂成立颇众”。浙江杭州因学堂经费不敷,将所属各寺公产田亩数目加以清查,抽提半数以做兴学经费。

在庙产兴学大潮的席卷下,一些僧人主动让出部分房舍、田产给官绅办学,或者报效部分学费。如四川地方士绅劝说富有庙产的昭觉寺提缴一部分庙产,该寺方丈“自愿捐银”12000两,作为学堂经费。直隶行唐封崇寺戒僧照瑞“愿将寺产一顷四十余亩尽行归公,以作学堂经费,培养人才”。对于主动捐出庙产的僧道,清政府采取奖励政策,以吸引后来者效仿。如1904年,广东六榕寺僧铁禅等慨捐寺田以充游学经费,清政府赏赐“清修忠悃”匾额一方,以示奖励。

在提抽庙产以兴学堂的过程中,除了采取上述温和的手段外,亦有地方使用强制手段来提抽庙产。如云南曾禁民人出家,僧尼则一律还俗,将庙宇改为学堂,庙产之中的八成提作学堂经费。在山东沂县等地,其僧道寺产甚丰,往往一僧主持二、三庙宇,每处占有地产少则数十亩,多则四五顷,地方官绅则迫令僧道等人只得留用一处产业,“其余所入作为私立学堂之费”。

其四,对于鼓励士绅捐款的经费筹措方案,各地办理学务的官员也是广泛采用,大力推广,并根据定章在实践中形成一套奖励办法。

由于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对士绅捐助教育资金的奖励政策是统而括之的,因此,为了激劝更多的绅民捐助学堂经费,对于“一人捐资较巨者”的奖励,地方督抚大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奖励方式。这些奖励的方式虚实结合,既有精神奖励,也有实官赏赐,而且不仅可以为捐款人本人照章请奖,亦可“移奖”给其子孙、兄弟等人。综合看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给予荣誉和精神方面的奖励,请旨允准捐款人在地方建坊,给予“乐善好施”、“急公好义”、“急公兴学”、“辅翊士林”等字样或奏请赏给匾额或宣付国史馆立传等。依定例,士民人等对地方善举捐银至1000两以上者,均得请旨建坊。捐款兴学是有益地方的善举,因此各地方督抚大员即按照此标准为捐款者请奖。如1903年,前江苏按察使陈钦铭之妻郑氏捐助学款,清政府赏给“淑德培才”匾额一方,以示奖励。在军机处录副档案中,此类请奖不胜枚举,均得到清帝的朱批允准。

为了吸引更大范围的群体捐助学款,清政府对于侨商捐学款的奖励有所不同,一般从宽优奖,其捐款虽不及银千两,亦得到允准建坊的奖励。如1910年南洋侨商叶锡勋、叶志廷等六人“因惠州府中学堂经费奇绌”,各捐银1000元,两广总督袁树勋认为“南洋侨商较内地民人微有不同”,“虽银数未及千两,核与建坊之例稍有未符”,但是他们“侨居南洋,不忘祖国,锐志兴学,慨捐巨资,实属深明大义”,因此亦奏请清政府允准其建立专坊,并给予“急公兴学”字样,得到清帝朱批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