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传播文化:全球化与本土化
14249300000041

第41章 舆论监督——政治文明的重要维度(2)

如果说“武威收报事件”距改革开放才十年,武威又地处西部边远地区,有可以理解的一面,但12年后的2000年6月22日,南京又发生了另一起收报事件。原因是《现代快报》和《桥报》曾刊登了南京的一些市容管理队员殴打残疾人事件,结果过些天市容管理队就以整顿市容为由,将34个报摊上的四五千份《现代快报》、《桥报》没收。

这两起收报事件虽属个别和极端,但它们说明当前在我国开展舆论监督的环境仍十分严峻。

由于监督难,特别是属地监督更难,于是一些媒体另辟蹊径,走了“易地监督”的路子。这是媒体的一种无奈之举。

2004年4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北省委、省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涉及湖北的批评性报道,要在报道的当天或第二天,反馈到省委、省政府监察室,并在报道后的15天内报告调查情况。

《中华新闻报》4月23日就此发表文章说,湖北这样做当然很好,但美中不足的是,文件中没有提到如何重视、支持省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忽视”。

文章说,地方媒体虽然没有中央媒体那样的影响力,但在舆论监督上却有自己的优势:一是监督的经常化、及时性和针对性;二是地方媒体覆盖密度高,一份地方日报在同一地区的发行量至少比中央同类日报高3倍;三是地方媒体对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服务性,这一点是中央媒体难以充分做到的。

因此作者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对待舆论监督不要“厚上薄下”,而应“一视同仁,上下并重”。说白了,“重上”是出于无奈,“薄下”在于权力。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总体上越来越好,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因为充分、积极、健康的舆论监督虽然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自律与公正,但也离不开立法的保护及各级司法和党政领导的开明和理性。

2.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各类节目形成了规模,积累了经验,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但仍需进一步改进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台先后推出《焦点访谈》、《新闻纵横》之后,各级广播电视先后推出一大批舆论监督类节目,如评论类、调查类、热线类等等。有的直击社会焦点,有的调查、展示问题的原委,有的则把舆论监督与服务性、沟通性相结合,如《行风热线》、《百姓热线》、《新闻110》、《广播110》、《曝光台》等,光是类似于《焦点访谈》的节目,全国就已开办了60余个,从而使广电舆论监督类节目形成了规模和体系。这批节目的推出,不仅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闻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和重要成绩,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推动了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的工作,而且树立和展示了党和政府的开明形象。

历年中央新闻单位十佳栏目评选中,舆论监督类节目占了绝大多数,说明社会和业界对这类节目的看重和好评。

舆论监督类节目不仅创造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也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中央电台《新闻纵横》的前后广告一度占到全套节目广告的三分之一。

但从总体上看,这类节目还有待进一步发育和提高。首先,舆论监督类节目的发展还很不平衡,不少台由于主客观的种种原因,对开办舆论监督类节目仍视为畏途、裹足不前;其次,已开办的节目不少也还停留在一般表面现象的低水平浅度监督层面上,分量、深度、力度、锐气仍显不足;再者,舆论监督工作的总体把握和意识还需要不断加以锤炼。

第一,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所谓政治,很大意义在于把握社会的平衡与发展;开明的政治、创新的政治则贵在打破原有的平衡中仍能保持平衡、保持发展。

新闻报道包括舆论监督不等同于政治,但绝离不开政治;新闻工作者虽不等同于政治家,但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应是半个成熟的政治家。积极、稳健、老到的舆论监督不仅表现在揭露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仍能维护社会的平衡,而且表现在搏击社会旋涡的过程中仍能保持媒体自身的平衡。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破解和剔除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种种消极因素,而求得社会稳定;但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种种消极现象的揭批和曝光如果把握不当,同样也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而稳定是国家和地区的大局,香港《信报》2004年11月1日载文:《为什么改革成功于中国》,列举了6条原因,其中一条就是经过“文革”,全国上下形成一个最大的共识,就是中国一乱,经济就受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就会下降。正是有了稳定,才有今天中国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舆论监督必须讲究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监督什么,什么时候监督,监督的深度、力度、角度、密度,监督的立场、观点、方法、态度等等,都应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果破坏了这个大局,实际也破坏了新闻媒体自身,包括舆论监督生存、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总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是舆论监督得以生存、发展的政治保障。

第二,真实性原则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同样,真实也是舆论监督类节目的立命之本。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舆论监督类节目,不仅被监督者关注,被监督者的矛盾另一方关注,而且社会也关注。方方面面不仅关注被监督的人和事,而且还关注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的立场、取位和媒体行为。如果说被监督者因为受到媒体批评而近乎于火烤,其实被烤的往往首先是进行监督的媒体本身。而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经得住考验,首先要做到事实准确。

舆论监督介入的都是矛盾,而矛盾往往有两方甚至多方的因素。如果只听其一,不听其二,那么信息源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再加上记者的主观性、片面性,就可能对报道本身形成双倍的失准性杀伤力。上面讲到的近十年来5000起新闻官司中,媒体的败诉率高达30%。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报道失实或部分失准。因此,对事实要调查再调查,核对再核对。只有事实清晰、准确,对事情的破解、剖析才有了前提和基础,媒体和报道才谈得上可信性、权威性。

《焦点访谈》有期节目,讲在上海打工的一些四川内江民工往家里汇款,但家人却不能及时取款。记者下去采访前又做了两件事,首先,他们又采访了其他一些内江民工,得知他们也有过同样的遭遇;其次,记者往同地的邮局也汇了1000元钱,结果也不能及时兑取。有了这样的底,记者才深入当地邮局采访。这样的报道就极具真实性、说服力。《焦点访谈》这种多信息源求证的做法应该普遍坚持。

第三,要有足够的法律支点和政策支点

媒体不是法院,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应借鉴法院判案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除了法律,与报道事件相关的法规、条例、政策等都必须了然于胸,并使之成为衡量、审视、判断所报道事件各方是非曲直的依据。

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再加上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撑,报道本身就有了双保险。

上面提到新闻官司中媒体有30%的败诉率,另一个原因是法律、政策上的失据。当然,虚假报道首先会被法律击倒,因此,它是媒体败诉的第一杀手;此外,媒体的各种侵权行为,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则是媒体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媒体工作者必须汲取和改进的。

第四,要坚持理性、公正性和建设性原则

舆论监督说到底是一种不带有也不能和不该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和不该代替法律和权力的力量。因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必须时刻保持一种警醒和理智,保持自律和自重,防止自我膨胀,明白自己既不是“二中央”,也不是“二法院”,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误区。现在已有人批评当今的媒体“在媚气之中夹杂着话语霸权”,这值得我们警惕。

特别是在我国,各级主流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基于这一事实:人们往往把舆论监督看做是党和政府权力的延伸补充。尽管批评者是媒体,但通常被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声音和立场,因此其正面和负面的影响都会很大。所以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看到自己的位置、责任和影响,要使舆论监督成为一种有领导的、健康和理性的舆论监督,而不能成为一支不受控制的独立力量、自由力量,即所谓“第四力量”,更不能把舆论监督当成媒体或个人的私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媒体既受到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压力,又受到本单位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压力。但媒体绝不能为了自身利益,为了收视率、收听率和卖点而非理性地“炒作”,更不能谋私。在山西繁峙矿难中少数记者被矿主收买而出卖职业操守的教训要永远汲取。

舆论监督的着手点虽然是批评、揭露和曝光,但着眼点却应是帮助、推动和促进。破是为了立,立应是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舆论监督既要有疾恶如仇的态度,也要有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建设性意识。即便是十分尖锐的意见,也不一定非要用尖刻的语言去表达,也不一定都要冷面孔、冷调子。尤其在各类热线节目中,有时候要有一种“两头热”、“帮两头”的取位和心态。特别是有些事情事出有因,记者应善于在矛盾的双方中不断地换位思考,使报道既有锋锐性,又有合理性、建设性,这样的报道可能效果更好。浙江衢州为了帮助农民解决种植、养殖中的技术困难,开设了“科技110”。但农民向报社反映,一到周末“科技110”就无人值守。报社一调查,原来工作人员正常休息。既然叫“科技110”,就有有求必应之意,而且有些技术求助时效性很强,显然,周末无人值班是不妥的,但“科技110”工作人员周末休息也是应有的权利。于是《衢州日报》在报道此事时既站在农民一边,又站在“科技110”工作人员一边,建议采取倒休的办法。结果满足了双方的利益,双方对报道的合理性、建设性都满意。

为了保证舆论监督的主动、透明、通畅、有效,新闻媒体同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收、民政、公安、文教、卫生等联办热线节目是个好办法。

为了保证舆论监督节目的有效性和建设性,有人还提出新闻媒体既要办好公开的舆论监督节目,即“显性监督”;同时还可以进行“隐性监督”,即通过“内参”的形式进行监督;此外还可以进行“无形监督”,即媒体把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在底下向相关部门通报,提醒他们加以关注和解决。这种“三管齐下”的监督方式也是带有建设性的做法。

第五,提升性原则和议程性方法

舆论监督特别是“热线”类节目当然要从具体的事和人入手,帮助和推动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这是“热线”节目所以“热”、所以受欢迎的一个关键点。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热线”节目不能无节制地提升老百姓解决他们具体问题的期望值,让他们感到舆论监督类节目相当于“二信访”,这种职能的越位会使媒体有不能承受之重。其次,“热线”节目长期拘泥于受众提出的各种具体问题,有可能使节目陷在一些零碎问题的低水平重复上而缺少创见和普遍意义。为此,媒体在报道某一具体问题时,要善于以个案为例,通过专家或记者的分析、点评,生发出其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长远性、政策性、法律性、观念性甚至知识性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舆论监督类节目的提升,也有利于使受众获得事物本身以外的更为宝贵、更为重要的东西,从而开阔受众的视野,提升受众的水平。

为了不断提升舆论监督类节目的水平和影响,使之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新闻媒体不应只是消极地等待投诉或提出问题,而应善于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和某些热点,主动地设置报道议程,邀请专家和相关人士进行集中、深入的讨论。比如,现在的舆论监督类节目更多的是关注事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合法性,今后则应更加关注事关公共利益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甚至媒体可以引导受众关注和参与讨论一些法规、条例制订和出台的公示及听证活动。这不仅可以保证相关法规、条例的透明性、科学性、严谨性、适用性,而且可以借此扩大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从而收到群众、政府双满意及社会和谐运转的效果。因为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健康保险。新闻媒体这样做,自然也会同时提高媒体自身和舆论监督类节目的吸引力、影响力、建设性和权威性。

总之,主动的议程设置不仅可以使舆论监督类节目化被动为主动,而且可以化零碎为系统,化低水平监督为高水平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