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网络传播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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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8)

(四)我国保护肖像权的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此外,还有《广告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相关公民的肖像权。

案例:靓丽女模特维护网络肖像权

2003年9月20号,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的靓丽女模特李媛媛在中联网(WWW.ZONLIN.COM)新闻中心发现,自己的一张泳装照片作为一篇名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的新闻配图,而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卖淫嫖娼的。文章既没有说明照片的出处,也没有说明文章和照片的关系。为了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她怒将该网站以及网站“主人”——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推上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计五万元。建邺法院经审理并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海企公司停止对原告李媛媛的侵权行为,并自判决生效起15日内,在其“中联网”的《中联新闻》栏目中,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向李媛媛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海企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媛媛肖像侵权赔偿金、名誉侵权赔偿金各一万元。本案的诉讼费745元,由海企公司承担。

第六节 网络传播与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做出了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的特点

1.生命健康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时期,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没有足够的抵御能力来对抗外界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威胁,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保护。

2.人格尊严易受到侵害成年人往往忽视未成年人的内心感受与精神权利,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不够重视。而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往往会给他们带来重大的甚至于不可弥补的创伤。

3.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自控能力未成年人处于身心迅速成长的过程,其人生观、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对真善美、假恶丑的辨别能力还不强,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很容易迷惑他们的思想,侵蚀他们的心灵,同时,由于他们思考问题不周密,意志品质的发展还不成熟,自制力相对较弱。

4.具有极强的好奇心与模仿力青少年在成长发育的过程中,由于脑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逐渐发育成熟,对新鲜事物有着极强的好奇心。当未成年人的好奇心被不健康的信息与行为吸引时,超强的模仿能力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三、网络传播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1.荒废学业网络又被称为“电子海洛因”,许多青少年对网络过分迷恋,终日沉湎于网上交友和网上聊天,不愿和他人交往,时时都挂念网络的情况而不能自拔,他们可以没有父母,没有老师,但是他们绝对不能没有网络。而未成年人所处的时期,正是学习知识、充实头脑的重要时期,由于网络对未成年人极强的诱惑力与未成年人薄弱的自制力,很多学生迷恋上网络之后,丝毫不在乎自己的学业,结果恶性循环,对学业失去兴趣。

当这些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时,但有限的精力已大量投入网络,荒废了的时光,已经无法挽回。

2.诱发犯罪对网络的不良使用,是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色情、网络聊天、网络游戏中凶杀、暴力与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作用。在2006年3月,《安徽日报》与安徽大学社会学系调查组,从合肥市某少年犯管教所随机抽取202名犯罪青少年,将他们作为调查对象并发放了问卷。经过调查,这些青少年平均每周上网要花83.12元。面对如此大的开支,他们当中只有10人认为自己从来没出现过缺钱的情况,其他绝大多数人普遍存在缺钱的问题。当想上网却没有钱的时候,这些自制力差的青少年会采取多种手段,或向父母讨要(占31%),或借(占20%%),或欺骗父母或亲戚朋友(12.4%),有的甚至铤而走险,或偷(12%),或勒索(11%),或抢劫(3%),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降低道德水平网络传播的不良内容,容易降低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平:第一,导致未成年人丧失诚信。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真真假假,让人眼花缭乱,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这种信息环境的熏陶,容易把诚信抛于脑后。第二,腐蚀未成年人的责任感。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不必以真实的身份示人,即使在网络上随便辱骂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未成年人也不用承担责任,长此以往,未成年人将丧失责任感。第三,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4.阻碍健康人格形成那些沉迷于网络的少年,正处于塑造人格的关键时刻,混乱的网络世界会对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网络上的大量不良信息,如虚假新闻、黄色信息、暴力画面等,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形成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长期沉迷网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性格产生间接的影响。

5.危害身体健康长时间面对计算机屏幕,导致青少年生理机能失调、内分泌紊乱、神经系统正常节律被破坏等等。据有关专家介绍,长时间坐在计算机前的青少年中,30%患有缺铁性贫血、近视,脊椎及身体其他部位的疾患也明显偏高。长期上网容易染上“网络成瘾症”,使大脑中的多巴胺的化学物质水平升高,它短期内能使人高度兴奋,但之后令人更加颓丧、消沉,临床表现是情绪低落、生物钟紊乱、思维迟钝、自我意识弱化,严重者有自杀意念或行为。

6.加重经济负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功能变得越来越多样与强大。很多新的网络功能出现,吸引着未成年人的目光。网上购物是现在比较新潮又便捷的购物方式,当未成年人浏览网页时,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易冲动与受外界诱惑的心理被激活,盲目购物的机会增大,给父母增加了负担。

7.危害人身安全沉迷于交友也是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未成年人对于现实世界中形形色色的人尚且认识不清,更别说面对网络中的人群,一旦未成年人轻易相信对方,就有可能导致人身安全的危险。网恋是网络普及后迅速兴起的一种恋爱方式,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对异性充满了渴望和激情,这是生理、心理发展的必然,但是这种情感长期为现实环境所禁锢和封杀,而网络则为中学生提供了一个无约束的自由空间。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阅历的关系,他们与异性交往的经验较少,而感情又比较热烈和纯真,所以容易轻信他人。长期被禁锢的人,一下子获得自由必然感觉外面的世界很新鲜。因此,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被欺骗的对象,后果轻则伤害感情,重则伤害身体。不仅如此,网友见面引发的凶杀案也时有发生。可见,如果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

《宪法》、《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信息。《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另外,还有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教育部在2000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公告》,2000年7月5日颁布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对教育网站、教育网校的开办条件、程序及网上信息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案例:16岁少年盗窃

年仅16岁的北京男孩小伟曾是班里的电脑课代表,自从在网吧看到黄色网页后,逐步深陷其中。他开始上黄色网站,最初是看美女视频,后来觉得不过瘾,就看黄色图片和黄色电影,还偷偷找小姐尝试。之后,小伟陆续交了五个女朋友,都是与他年龄相仿的女孩子。为了引诱她们,他还在她们喝的饮料里下春药。小伟说这些都是从网上学的。只是个学生的他,为了弄钱去网吧看黄色影片,一次次地偷东西,最后因盗窃电脑被判劳动教养2年。第七节 网络传播与著作权著作权与大众传播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一方面,大众传媒或记者、编辑、非本单位作者都可能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他们的作品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传媒又是新闻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权利的实现。

一、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后者强调的是出版者的财产权利,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1.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还可以是若干个公民或法人(合著)。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其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客体的种类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

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作品权等。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出版、发行、改编、表演、录音、展览或用其他方式传播。

(2)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